按照2019年科环党建党廉会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升纪检监察队伍的战斗力,锻造纪检“铁军”,3月18日,科环纪委开展了2019年第一期纪检监察内训沙龙,科环纪检监察系统33名小伙伴参加了这次培训。现在是不是特别好奇这次沙龙的主题是什么,别着急,现在就一起开启本期的沙龙之旅吧。
张启明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北京市检察系统工作十一年,曾任公诉处副处长。
许明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云南省某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检察部工作。
什么是职务犯罪,呈现哪些主要特征呢?
职务犯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民主、财产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正常履行,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财产权利的犯罪,国有企业人员渎职犯罪。
近年来职务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裙带效应--塌方腐败
权钱交易--商业贿赂
边腐边升--带病提拔
以礼代贿--变相贿赂
渎职高发--不落腰包的腐败
基层腐败--小官巨贪
职务犯罪有哪些重点罪名呢?
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重点罪名:
下面为大家重点讲解其中几项:
1. 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变相受贿的几种形式: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收受干股;
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
以委托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
以赌博形式受贿;
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
犯罪数额与刑期:
2. 行贿罪
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犯罪数额与刑期:
3. 贪污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国有财产;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4. 挪用公款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犯罪数额与刑期:
职务犯罪的证据收集有什么注意事项呢?
职务犯罪证据收集
证据标准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收集证据。职务犯罪中的常见证据主要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此次培训不仅介绍了职务犯罪相关内容,也对调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调查对象的心理特点及针对性策略等进行了重点讲解,有效丰富了监督执纪审查手段。由于篇幅有限,调查方法和技巧方面这里就不再多加介绍了。
沙龙现场气氛高涨,大家针对培训内容进行了充分交流和热烈讨论。
可以说,此次内训沙龙既是一次纪检监察实务的集中学习,也是对大家组织纪律观念的一次强化。希望正在阅读的各位小伙伴们也能够通过这次职务犯罪的讲解,增强底线意识,自觉遵守纪律。最后我们用两个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例结束本期沙龙,防微杜渐,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