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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
发布时间:2024-06-20作者:张小峰、鲁静怡

案情简介


  M某拥有半挂车一辆,挂靠在H运输公司名下从事运输业务。M某雇佣A某驾驶半挂车运送钢材。某日清晨,A某驾驶半挂车在国道上行驶,与B某驾驶的油罐车追尾,导致交通事故。事故造成A某当场死亡,B某重伤后死亡,同时国道上其他车辆因起火爆燃造成2死5伤,事故共造成4死5伤。经查明,半挂车存在超载的违法行为,油罐车也存在非法私自充装的问题。


  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半挂车因追尾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认为超载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影响。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半挂车的所有人M某指使、强令A某违章驾驶,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M某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托上述案例,本文浅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一证据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问题。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归责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交通行政法规出具的行政责任文书,是对交通违章的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作出的,属于技术型文书。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断违章行为的标准是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认定责任时其主要分析的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这一角度讲,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主要是“交通事故”的责任,在实践中往往会存在一种问题,例如前文所述的案件中,交通事故是由半挂车追尾导致的不假,因为追尾行为本身违反了交通法规中对于保持安全车距的注意义务的规定,所以认为追尾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并无不妥。但是,这一结论只能证明半挂车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至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实际上并非是简单的追尾碰撞导致的,而是油罐车起火爆燃导致的。但是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追尾和爆燃之间存在当然的引发关系,且事故现场也没有找到依法应当随车携带的油罐车运单、装载查验单等能够证实油罐车符合安全装运标准的单据,不能排除油罐车自身存在违规装运的问题。


  所以,交通事故责任书实际上只能证明案件完整事实中的一部分,而不能证明全部事实,想要证明爆燃是追尾导致的,必须进一步对油罐车进行调查,排除油罐车自身安全风险的问题,证实追尾是导致爆燃的直接原因。


  此外,交通事故调查与刑事侦查相比,必然存在着取证上的薄弱,导致很多事实无法查明。再如本案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半挂车的超载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影响,但是这一结论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撑,仅是凭借一种常识性的认知,认为超载行为往往会造成追尾事故进而推定超载行为直接导致追尾。但是实际上,在这一案件中,行车记录仪并未检测到刹车信号,地面也没有刹车痕迹,车辆追尾时半挂车根本未实施制动行为。超载会造成制动距离变长从而导致追尾,但是在根本不存在制动的情况下,实际上无法得出超载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影响的结论。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认定行政责任的文书,是一种技术文书,采用的是一种责任推定的方式,不需要也不能够进行严密侦查,并且,其主要认定的是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大小,所以其证明的也只是“交通事故”这一部分事实,而不能证明全部案件事实。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有责,只是证明其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无责,也只能证明其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证明行为人与交通事故的引发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事实,但无法直接证明行为人有罪,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得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仅凭交通事故责任书这一证据,并不能当然证明行为人构成犯罪。并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也并不能直接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而要依照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判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事故责任划分是否有充分证据证实,是否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如果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则不能将这一结论直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要结合其他证据,按照刑事案件的标准重新认定刑责。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刑事证据的一种,并不具有证据优势,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能够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要严格按照刑事证据的标准,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


  前文分析过,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技术性文书,只是对交通事故的成因进行分析,只能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部分事实,属于间接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只是证据的一种,不是认定侵权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当然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行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证明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了要证实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之外,还要证实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或故意的过错。


  就本案而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证实行为人追尾,存在侵权行为,并且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但是,具体到侵权责任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是典型的多因一果。所以,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并不能仅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还要考虑损害的引发和扩大的原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油罐车无责只是证实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责,但是油罐车存在的违法装运问题,与火灾和爆炸的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因为生命财产损失是直接由火灾和爆炸造成的,所以油罐车一方与本案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除了对客观事实的技术分析之外,主要对交通事故做成因分析,其逻辑上只证明了行为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还需要进一步证明的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刑事或民事上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套因果关系,有时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一致的,有可能存在交通行政违法以外的原因或介入因素,对损害的产生和扩大起到直接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机械的将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是错误的,用间接证据作为定案的直接依据,也不符合刑事证明标准或民事证明标准。


  不否认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中都是关键证据,但关键证据是必要条件却不一定是充分条件,据此不能直接确定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的大小,还需要结合全案证据,依据刑事、民事的证据规则来综合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