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坤、石囡律师办理了一起涉嫌强制猥亵罪的案件。嫌疑人家属委托时,案件已经进入审查批捕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面对有限的时间,朱坤、石囡律师紧急会见了嫌疑人,了解了案发经过。嫌疑人向朱坤、石囡律师表示,其没有强迫被害人,两人之间的身体接触是经过被害人同意的。通过对案情的分析,朱坤、石囡律师认为本案确实不构成强制猥亵罪。此时,嫌疑人家属表示,其通过网络搜索,发现网上有“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以取保”的观点,为了让嫌疑人早点“出来”,家属极其犹豫要不要先和被害人谈赔偿。朱坤、石囡律师向家属分析,在当前了解的事实情况下,如果为了取保委屈地认罪、赔偿,以后再想“伸冤”就很难了。最终,嫌疑人家属听取了朱坤、石囡律师的专业意见,认可了经嫌疑人本人同意的无罪辩护方案。
公安机关报捕后的第五天,朱坤、石囡律师向检察院递交了《关于不应对**某批准逮捕的律师辩护意见》,从双方关系、案发经过、事后反应、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四个角度,为嫌疑人进行无罪辩护。最终,检察院听取了朱坤、石囡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公安机关报捕后的第七天,对嫌疑人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嫌疑人与其家属得以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