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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所李静、王莉、杨洋代理委托投资海外证券市场损害赔偿案件,在北京仲裁委取得胜诉裁决
发布时间:2024-07-02

2023年4月,京都所李静律师、王莉律师、杨洋实习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投资海外证券市场资管产品违约”案件,该案件于2024年6月26日收到胜诉裁决书,支持了投资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2016年8月,投资人与受托人签署《委托投资协议》约定投向为:“投资海外证券市场(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认购QDII资管计划产品份额、或受让第三方持有的QDII产品份额收益权,或直接受让第三方持有的海外证券市场股票收益权)”。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调查受托人的管理人资格及资金去向,发现受托人并未将委托资金投向海外证券市场。遂以受托人未尽谨慎、勤勉的管理义务为由,提起仲裁,要求受托人赔偿投资人本金及利息损失。


  庭审中,双方就案涉产品是否投资海外证券市场及案涉产品是否完成清算,及投资人是否知晓及何时知晓案涉产品未投资海外证券市场,分别提交了大量证据并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仲裁庭认定,案涉产品至今未完成清算,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未忠实、勤勉履行受托义务,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应当赔偿投资人全部损失。


  在当前经济环境不景气的情况下,各资管产品的如期兑付面临重大考验,产品管理人未尽谨慎、勤勉的管理义务比比皆是,资管产品违约事件持续发生。京都律师建议,投资者遭遇金融产品违约后,如果确为管理人未尽谨慎、勤勉的管理义务导致,应尽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管理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将投资收益权转化为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