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新醉驾意见”),明确了办理醉驾案件,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办案效率,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一意见的出台,明确对情节轻微的醉驾行为不予立案,也是在回应酒驾案件频发的这一社会问题。但是情节轻微不予立案甚至有的情况能够缓刑、不起诉,并不代表口袋全开,仍然不能放松警惕。尤其在今年的3月1日,国家标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醇、异丙醇和正丁醇的测定》(GB/T42430-2023)(以下简称“新国标”)的正式实施,将饮酒驾驶的上限从50mg/100ml降低到了20mg/100ml,也让大家对醉驾、酒驾更加关注。意见施行至今,已经有半年时间,本文对醉驾新规出台的相关条文修改、结合新国标以及目前实践判例做一梳理,旨在于厘清违规、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以期更好的遵守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一、概念厘清
(一)道路的认定
2021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从道路是否具有“公开性”,即不对通行加以限制;具有“公共性”,即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具有“客观性”,即从外部形态看,属可供公共群体通行的路段,从这三方面加以认定。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而无论是酒驾,还是醉驾,都必须具备在道路上行驶这一前提,若行为人在道路之外的范围发生上述行为,则排除酒驾、醉驾的成立。
(二)酒驾与醉驾/违法与犯罪的具体量化
1.酒驾
新国标将饮酒驾驶的上限从50mg/100ml降低到了20mg/100ml,也就是说,只要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20mg/100ml(有报道称大致为一杯啤酒的量),就属于违法(酒驾)行为。
2.醉驾
《新醉驾意见》第四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mg/100ml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相比于已经废止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mg/100ml以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意见虽然也规定了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80mg/100ml的红线,但并非绝对的入罪:一方面,给与了宽缓的指导理念,即根据情况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另一方面,对公安机关授予了是否刑事立案的自由裁量权,能够从源头上减轻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总量,节约了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
(三)酒驾与醉驾的处罚后果
1.酒驾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驾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新规中释放的从宽处罚信号
1.不认为犯罪:
80mg/100ml VS 150mg/100ml
新规第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从宽处罚的情形: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以上从宽处罚的规定,明确将过去多发的因在小区停车场挪车、停车入位,驾驶接替等短距离驾驶而入刑的情况出罪;也将虽然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但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没有从重处罚情形的作无罪处理。笔者认为,这一从宽处罚的规定,也是对公安机关授予的是否刑事立案的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指引,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对于醉驾的入刑,已经从血液酒精含量从80亳克/100亳升提高到150毫克/100毫升。
2.醉驾VS紧急避险
新规第十二条还规定了紧急避险的出罪事由: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一规定为醉驾行为原则性保留了出罪空间,也是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前后呼应。
但需要注意的是,紧急避险是国家赋予公民在不得已情况下进行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在酒驾型危险驾驶罪适用紧急避险的空间,仍然需要满足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紧迫性条件、及适当性条件,尤其重要的是“必须要达到对法益产生侵害的具体而紧迫的危险”,即非酒驾而无其他的不可替代性,否则存在不被认定为紧急避险的风险。
3.检察院不起诉处理
醉驾新规第十三条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根据笔者查询,在新规施行前,酒驾一般从严治理,不起诉的案件非常少,而新规释放的从宽处理信号,给检察院适用不起诉的空间,关键还是要看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则具体因素就要从醉驾动机、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距离、速度、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认定。
4.缓刑VS十种不适用缓刑情况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一般适用缓刑。醉驾新规第十四条规定了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同时也明确了十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新规适用的司法实践
(一)明确“快速办理”机制
醉驾新规专章规定“快速办理”机制,明确相关适用情形及最长30日办案期限:对于符合现场查获,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没有争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且没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情形的,则一般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时间为:一般应当在立案侦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明确规定:这里的30天是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最长办案期限,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侦、诉、审各阶段的办案时长。此外,最长办案期限主要适用于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于拟撤销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案件,考虑到行为人从事社会公益服务、内部审批审核、检察听证等程序,为了确保效果,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受快速办理机制确定的期限限制。
(二)社区公益服务或成为认罪悔罪考量因素
新规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等情况作为作出相关处理的考量因素”。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指出:“行为人从事公益服务的表现等情况是作出相应处理的考量因素……主要通过上述行为考察行为人的认错悔过、认罪悔罪、悔罪表现等,这些情况是作出相应处理的依据之一”。将社区公益服务纳入相关从宽处理的因素中,这是为了修复受损的公共安全,引导当事人在公益服务过程中深刻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后果,并积极表现获得从轻处罚机会,实现认罪悔罪、自省自警。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可以根据新规中社区公益服务施行情况,帮助当事人申请参与公益服务并争取宽缓结果,当然,机制的具体实施仍有待继续研究观察。
(三)努力争取缓刑或不起诉
新规释放的信号,就在于对犯罪情节轻微的醉驾案件能从宽处理就从宽处理,在给予司法机关一定裁量权的同时,也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回应过十几年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居高不下的诉求。根据上述从宽规定,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更要注重把握新规施行的契机,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如驾驶员被查出酒精含量为150毫克/100毫升以上,而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移送到检察院,结合新规第十四条规定的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笔者认为并结合相关施行以来的司法实践,若没有以上十种情形,一个很明显的量化标准为即使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180毫克/100毫升之间,则也存在不起诉的空间,而不仅仅为缓刑。
四、刑行衔接,争取更大的辩护空间
新规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了刑法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律师也可抓住相关契机,对于酒驾案件,努力化刑为行,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辩护空间。但新规第十条规定了醉驾但不构成犯罪的十五种从重处罚的情形,(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除了前十四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外,最后一条为兜底条款: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实质上为在实践中办案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增大了执法的自由裁量空间。即使有转为行政处罚的空间,律师也要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驾驶员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四、结语
《新醉驾意见》对醉驾案件立法标准问题、醉驾案件的量刑问题(包括从重处罚情节的设置以及不予适用缓刑的情形)、关于醉驾程序的适用问题以及证据标准问题都做出了细化规定,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对辩护律师来讲,某种程度上压缩了辩护空间,但也相应的多了不起诉的可能性;对于驾驶员来说,切莫因为新规出台的宽缓政策,就掉以轻心,更应该做到遵守规则,保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