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京都律评 | 在同事杯中偷放粉末,构成什么犯罪?
发布时间:2024-07-09作者:张小峰、图片 鲁静怡

案情简介


  7月4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例。杨某见员工无精打采提议去通宵开派对,杨某好友林某立马订了一家民宿。当晚,总共八个人来到民宿,杨某和女友小倩在茶水间给每人调了一杯饮料。玩了一会儿,阿强开始头晕,转头却看见杨某拿出一颗胶囊拧开后,将粉末倒入一杯啤酒中,阿强本能地觉得不对劲选择报警。民警现场提取了杯子、饮料瓶等液体,均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简称MDMA)、氯胺酮。民警对杨某住处搜查后发现并提取了四瓶胶囊,净重200多克。经鉴定,在其中检出常见毒品成分。杨某3人行为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龙岗区检察院依法对该三人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小倩有期徒刑六个月、林某拘役四个半月,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以上内容引用自九派新闻)


  一、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和氯胺酮是什么?


  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又称摇头丸,指含有致幻型苯丙胺类兴奋剂成分的片剂和丸剂,属于合成毒品;氯胺酮Ketamine又称K粉,在医学上常被作为麻醉剂使用,2003年被列为毒品范畴,2004年被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对于这种新型合成毒品,《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也做出了规定,除鸦片、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外的新型毒品按照“其他毒品”定罪量刑。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非法药物折算表》,规定一克MDMA折算为一克海洛因,一克氯胺酮Ketamin折算为0.1克海洛因。


  2016年《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二、向他人杯中投放MDMA和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的,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本案中,杨某等三人故意将MDMA、氯胺酮等毒品粉末放置在杯中,并且主动促使多名被害人饮用含有毒品的饮料,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需要满足:1.明知他人吸食或他人的食品、饮品中含有的药品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2.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包括主动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主动加深对方已有的错误认识或者在有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单纯利用对方自己产生的错误认识;3.他人因错误认识而最终吸食药品或食用、饮用含有药品的食品或饮品。杨某的行为符合欺骗他人吸毒的构成要件,也造成了被害人吸食毒品的危害后果,可以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但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也规定了“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杨某等人应当构成刑事犯罪还是只构成行政一般违法,要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进行区分,从行为的目的、动机、手段以及被害人的数量上看,杨某等人是为追求刺激,于同事聚会时在饮料中加入毒品,其行为造成被欺骗而吸毒的人数达到3人以上,杨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脱离一般治安违法的范畴,进入刑事打击的领域。


  三、沾染新型毒品可能涉及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杨某住处还搜查出四瓶胶囊,胶囊中含有总重200多克的粉末,粉末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MDMA。在实践中,如果存在购买、吸食、持有、出售、给他人吸食新型合成毒品的行为,满足数量和情节上的要求,还有可能受到治安处罚或构成其他犯罪。


  笔者对可能涉及到的违法问题和罪名进行梳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