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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新公司法实施对企业的税务影响(四)横向人格否认可能带来税务风险
发布时间:2024-07-18作者:游乐、高慧云、王帅锋

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施行,同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规定》(国务院令第七百八十四号,以下简称“《注册资本规定》”)。此次修改是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改。此次修订强化了股东的出资义务,优化了公司治理,完善了董监高责任,加强了中小股东权利保护,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法治保障。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同时,公司缴纳的税款也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新《公司法》的修订也相应会对企业的税务处理产生重要影响。企业应当关注新《公司法》实施给企业带来的税务影响,以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往期回顾:


  新公司法实施对企业的税务影响(一)限期出资对企业利息支出产生税收影响


  新公司法实施对企业的税务影响(二)减资注销将产生纳税义务


  新公司法实施对企业的税务影响(三)股权和债权出资也会产生纳税义务


  一、横向人格否认写入新公司法


  原《公司法》仅规定了纵向人格否认制度。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在原公司法“纵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即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自此,如果公司股东和关联公司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当然也包括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将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国家税款的征收。


  二、税务机关穿透追责成为可能


  实践中,许多民营企业存在用个人账户收取企业款项、以个人财产支付企业支出、企业向股东个人转款等个人财产、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分等财务混同的情形。更有甚者,采取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企业利润等方式逃避债务、逃避纳税义务。


  例如:


  A公司是普通企业,需要每年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B公司是A公司的关联公司,均被王总持股。B公司设立在税务优惠地,如海南等,并在当地实质运营,B公司会享受较低的所得税税率,如15%。此时若将A公司的利润通过不当的关联交易转移至B公司,享受税务优惠。此种所谓的“税务筹划”,就会损害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和税款征收。此种操作也存在税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如果关联企业间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


  但税务机关适用此条款时,往往存在一些现实障碍,如关联公司主体已注销、财产被转移等将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再依据前述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新《公司法》确立的“横向人格否认制度”为税务机关穿透追责提供一定的法律基础,当税务机关掌握公司股东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及有限责任制度,通过关联公司逃避自身纳税义务,则可以要求关联公司承担缴纳税款的连带责任。


  三、依法经营方能长久


  “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引入新《公司法》,将进一步堵上关联公司间逃避税款的漏洞,使税务机关穿透征收成为可能。因此,关联公司间需要关注并采取合理措施防范税务风险的发生和传导。


  第一,单个公司需要依法经营,按时依法申报纳税。避免一个公司发生税务风险,波及关联企业。


  第二,重视关联交易的合规性。不是关联方间不可以进行关联交易,而是要依法进行交易,定价合理,避免进行不当转移利润,尤其不可进行虚假的关联交易。同时,要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审查,完善相关交易流程,留存关联交易依法进行的证据资料。


  第三,参考《九民纪要》的规定,避免关联方间存在财产混同、人员混同、业务混同等情形。


  总之,企业在经营中应当避免家企不分,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关联企业之间财产混同等情形,在进行关联交易时也应当注意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以避免一个企业的税务风险与责任向关联公司传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