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5日,由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二部主办的《刑辩半月谈》第10期“从煤油罐车装食用油事件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要点”活动成功举办,京都所高级合伙人王馨仝律师主持本次活动,京都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志强律师主讲,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谢安平,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门金玲,京都所高级合伙人、京都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汤建彬律师与谈。
王志强律师由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条文出发,分别从此罪犯罪构成、寻求向轻罪演化、防止向重罪恶变的三个视角,共提出20个控方想要抓实、辩方着重辩护的链接点。王志强律师除按照“行为人-行为对象-危害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犯罪故意”的审查思维将此罪剖析外,还提出了向行政违法回归,向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等罪轻辩护思路,以及严防行为定性向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恶变的警示,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工作提供了全面的思路指导。
谢安平教授援引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一语,认为身为律师应当主动关注社会热点事件,并从与立法者不同的角度提出意见,协助法律法规的完善与社会风气的进步,指引社会自发的减少有毒有害、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出现。谢安平教授还指出,目前食品安全类案件办理过程中常采信行政机关的鉴定意见,但鉴定意见难以回答刑事判断上的诸多事实问题,这方面既是律师开展辩护工作的突破口,也是未来法律完善的必经之路。
门金玲律师认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是一个抽象危险犯,食品安全需要严格保护,不能要求只在出现实际危害后果后才进行规制,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没有造成公民身体严重损害的情况基本无从追究责任,相对应的,能够追究责任的严重情节爆发时,律师的辩护工作难度也会显著增大。门金玲律师还指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相关罪名的实体层面辩护空间较小,辩护工作重点应关注程序和主观恶意的认定上,对此类犯罪进行辩护还需要律师做好心理建设,处理破坏社会公益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与维护法治及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不冲突。
汤建彬律师认为,现行法律中关于食品安全的条文设置与百姓认知偏差较大,“煤油罐车装食用油事件”、315曝光梅干菜事件等朴素感情难以接受的社会性事件却难以认定为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制性标准的缺乏给很多犯罪的重罪处理提供了不好的指向。汤建彬律师还指出,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刑行衔接、罚金和行政罚款的平衡处理都存在严重脱节,与同样重点打击的毒品犯罪相比,行政机关出具意见即可认定是否为有毒、有害食品原料,严重降低了刑事案件证据标准,这些问题都亟待通过完善立法等方式进行解决。
王馨仝律师在主持过程中为大家介绍了“罐车卸完煤油装食用油”事件的情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食品安全相关其他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情况,以及食品安全类罪名辩护需要律师具有丰富的跨行业知识,并兼顾行民法律视角,综合制定辩护策略,丰富了本次活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