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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执行异议情形处理|十分钟说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07作者:陈枝辉

钥匙码案例


  申请代位执行,次债务人提异议的,代位执行中止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他人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只能提代位权诉讼。


  标签:|执行|代位执行|执行异议之诉


  案情简介:


  甲依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乙,并以乙对丙享有债权为由申请代位执行。执行法院裁定冻结债权,并通知丙向甲履行。丙以其不欠乙款项为由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甲不服中止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认为: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9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依前述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如该他人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此种情况下,各方当事人争议系被执行人对他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而非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申请执行人不能提执行异议之诉,只能提代位权诉讼,即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被执行人的债权,或者请求被执行人向他人主张债权。申请执行人提执行异议之诉的,应驳回起诉。


  实务要点: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他人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只能提代位权诉讼。


  案例索引:


  见《他人就执行对其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谢勇、张静思,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2202/90:240)。


  执行程序中涉及对次债务人代位执行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应程序,但其运作机理在实务中,经常发生误读:次债务人提异议后,为什么不能导致执行异议之诉,而是必须通过另案代位权诉讼解决?


  原因就在于:到期债权审查和确认需要一套独立而完整的诉讼程序来完成,仅通过执行程序中的诉讼程序,难以达到满足执行质效;执行异议之诉标的是次债务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缺少一个确定性的、复杂的前置性确认环节,只能通过另诉解决,以确认次债务是否真的存在以及债务金额到底多少。


  司法实践中,关于代位执行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梳理如下:


  【案例一】


  案情简介:2001年,生效判决认定开发公司应支付借款1300万元本息予信用社。信用社申请执行后,开发公司持1999年其与房产公司欠款3007万元“认定书”主张享有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向房产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同日下达裁定将房产公司列为被执行人,并在规定的15天异议期过后,查封了房产公司财产。房产公司以“认定书”系双方投资关系而非借款关系,且因双方履行需对账和审计为由,提出异议。


  实务要点:代位执行第三人到期债务时,第三人异议如何处理——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执他字第19号函“开原市农村信用社、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辽宁华银实业开发总公司案”,见《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与答复》(黄金龙,最高院执行局),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分析》(200603/19:105)。


  【案例二】


  案情简介:1998年,生效判决确认实业公司欠债权人4亿余元。执行过程中,实业公司将所持电力公司80%股权作价1.6亿元转让物资公司、投资公司,但至今未收取对价款,执行法院以此为由裁定追加物资公司、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物资公司、投资公司提出执行异议。


  实务要点:以到期债权执行第三人,在第三人异议时,应终止——执行法院以到期债权名义执行第三人时,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终止执行,并告知债权人通过代位诉讼解决。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异议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诉案的复函》(2000年12月27日、2002年8月21日〔2000〕执监字第68-1、2号)“湖南有色金属企业财务公司、湖南有色金属财务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与东莞赛格花园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尊荣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大亚湾运通企业集团公司执行纠纷案”,见《案外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董志强),载《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案例分析》(200301/5:224)。


  【案例三】


  案情简介:2007年,物流公司申请执行玻璃公司,执行标的950万余元。物流公司提出玻璃公司享有对电器公司的到期债权700万余元,法院发出《限期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电器公司称到期债权只有600万余元。


  实务要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中,次债务人异议权的处理——申请人与第三人就到期债务数额有争议时,执行应按第三人承认数额处理,争议部分申请人可通过代位诉讼解决。


  案例索引:广东东莞中院(2007)东中法执字第269号“东莞市南方物流有限公司与河南安彩集团成都电子玻璃有限公司、汤姆森广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案”,见《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许鹏),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04:32)。


  【案例四】


  案情简介:甲公司申请执行乙公司。其间,被执行人乙公司与丙公司2000年签订合作建房协议,2002年丙公司擅自将联建房作为对丁公司的投资,导致乙无力清偿债务。问题:能否以丙擅自转移财产为由,直接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


  实务要点:被执行人的合作人,不因侵权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合作人擅自处分与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在被执行人怠于提起诉讼时,申请执行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


  案例索引:见《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合作人为被执行人?》,载《执行工作指导·执行疑难问题解答》(200601/17:269)。


  【案例五】


  案情简介:2003年,依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实业集团,并以实业集团对实业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为由,追加实业公司为第三人。实业公司未提出异议。2004年,作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实业公司被省国资局按省政府决定实施资产分离并办理更名手续,执行法院据此又以省国资局系实业公司开办单位为由,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


  实务要点:被执行人享到期债权,债务人开办单位不应被追加——法院执行程序中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的开办单位,因该第三人法律地位不同于被执行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4)执他字第28号“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见《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将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的开办单位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主体的请示案》(张小林,最高院执行办),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分析》(200403/11:40)。


  【案例六】


  案情简介:2000年,生效调解书确认地质队、黄金公司连带偿付劳服公司400万元,债务人同意将金矿折价转让给第三方。当天,地质队、黄金公司与工程公司达成三方协议,约定地质队、黄金公司欠劳服公司400万元债务由工程公司直接支付给劳服公司。工程公司支付劳服公司100万元后,开始接管经营金矿。因未完全履行,执行法院追加工程公司为被执行人。


  实务要点:第三人加入债务并部分履行,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第三人加入债务承担,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未完全履行时,债权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监督案的复函》(2004年3月8日〔2003〕执监字第146-1号),见《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监督案》(刘立新),载《执行工作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0401/1:66)。


  【案例七】


  案情简介:1998年,生效判决确认实业公司欠债权人4亿余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以实业公司将所持电力公司80%股权作价1.6亿元转让他人至今未收取对价款为由,裁定股权转让无效。


  实务要点: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股权转让无效,无法律依据——股权转让对价款是否支付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执行机构不能直接认定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异议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诉案的复函》(2000年12月27日、2002年8月21日〔2000〕执监字第68-1、2号)“湖南有色金属企业财务公司、湖南有色金属财务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与东莞赛格花园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尊荣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大亚湾运通企业集团公司执行纠纷案”,见《案外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董志强),载《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案例分析》(200301/5:224)。


  【案例八】


  案情简介:1999年,依债权人申请,乌盟中院强制执行实业公司290万余元债权。执行过程中,查知实业公司经仲裁裁决享有对化工公司的560万元及罚息,该仲裁裁决已由实业公司申请营口中院执行,执行中达成还款协议,约定以化工公司以后生产的成品油抵债,罚息免除。乌盟中院同时查知化工公司经销处在勘探公司处仍存放购油款达181万余元,遂裁定扣划该款,之后向化工公司送达履行通知书。


  实务要点:生效仲裁书确认的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可代位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并进入执行程序,对该债权的执行可以按照代位执行来处理。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华油石油公司申请执行辽宁营口华油实业公司对第三人沈阳龙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到期债权案的复函》(2001年6月19日〔2000〕执他字第19号),见《北京华油石油公司申请执行辽宁营口华油实业公司对第三人沈阳龙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到期债权案》(刘文涛),载《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案例分析》(200201/1:276)。


  【案例九】


  案情简介:2014年,生效判决分别确认实业公司、王某对陈某享有400万元债权。2015年,实业公司得知吴某欠陈某400万元债权后,提起代位权诉讼,生效判决吴某支付实业公司400万元。实业公司据此申请扣划吴某400万元执行款时,王某提出按债权比例参与分配其中200万元。


  实务要点:代位权债权,不属其他申请执行人能参与分配债权——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其他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秦淮区法院“某实业公司与陈某、吴某执行纠纷案”,见《代位权债权能否参与分配》(夏从杰,江苏南京秦淮区法院执行局),载《执行工作指导·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201601/57:142)。


  【案例十】


  案情简介:2014年,生效判决判令汪某偿还桂某民间借贷170万元及利息。桂某以汪某系实际施工人、发包人中学应付承包人建筑公司工程款为由,申请对中学、建筑公司强制执行。


  实务要点:实际施工人代位执行发包人,应符合债权确定前提——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应以各方当事人已依合同相对方之间的合同完成了结算且均存在欠付款项为前提。


  案例索引:安徽高院(2018)皖民申1524号“某建筑公司与桂某执行异议案”,见《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仍应以各自合同的相对性为基础——安徽高院裁定丰磊公司诉桂丙胜执行异议之诉案》(孔蓉),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81206:06)。


  【案例十一】


  案情简介:2007年,生效判决确认银行对药业公司享有贷款债权,并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药业公司未积极履行偿还义务时,银行申请执行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药业公司。执行法院据此查封了药业公司所持其他公司股权并拍卖,药业公司以物业公司应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追偿权为由提出异议。


  实务要点:生效判决明确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人无需再另诉——生效判决已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案件,担保人无须另行诉讼,可直接申请执行。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该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问题请示的答复》(2009年5月8日〔2009〕执他字第4号),“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案”,见《关于判决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该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问题的请示案》(董志强,最高院执行局),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分析》(200903/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