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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所多名律师受邀赴云南参加首届滇池刑事法治论坛
发布时间:2024-08-15

近日,首届滇池刑事法治论坛在国家检察官学院云南分院开幕,本次论坛由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云南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主办,国家检察官学院云南分院承办,以“涉企犯罪的刑事治理”为主题,通过主旨演讲、专题研讨、圆桌沙龙、自由讨论等环节,探索刑事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相辅相成、良性互动的新路径。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来自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湖北、四川、云南等19个省市政法单位、院校、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共240余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京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门金玲,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分院院长、京都刑事辩护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志广律师,以及京都律师事务所唐宛茁律师、李明真律师受邀参加本次论坛。


  


  京都律师事务所参会代表门金玲律师(左三)、梁雅丽律师(左二)、唐宛茁律师(左一)、李明真律师(右一)


  


  京都律师事务所参会代表李志广律师


  


  开幕式现场


  本次论坛开幕式,由云南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会长、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伟强教授主持。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光辉、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婉琳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兼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主任车浩教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兼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春雨律师先后致开幕辞。


  主旨演讲环节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刘宗根主持,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部级专委胡云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陈瑞华做主旨发言。其中,胡云腾会长从企业的产业结构、治理模式、经营方式等特征出发,分析涉企犯罪的刑事治理的焦点问题;陈瑞华教授则以单位犯罪的结构性原因与治理为题切入,分析了涉企犯罪治理进一步发展的可行路径。


  在论坛圆桌之“涉企犯罪的控辩审对谈”环节,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京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门金玲主持。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分院院长、京都刑事辩护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担任与谈嘉宾,同时担任该环节与谈嘉宾的还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刘砺兵,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上海检察业务专家吴菊萍,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昆明市律协刑专委副主任苏琴。


 


  圆桌沙龙现场


  


  门金玲副教授主持圆桌沙龙


  门金玲副教授作为该场主题沙龙的主持人,提出了本环节的两项议题:其一,“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行为往往存在构成单位行贿罪还是行贿罪的分歧;其二,“如何理解并发挥《刑法》第三十条立法解释的司法限制功能”,尤其以近年频发的医保基金诈骗案为背景,在存在串换可报销药品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投资人、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开方医生等不同主体的责任。


 


  梁雅丽律师作发言


  梁雅丽律师作为该主题沙龙的与谈嘉宾,分享了她对于涉企犯罪控辩审关系的深入思考。梁雅丽律师认为,对于第一个议题:一方面,区分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是认定的关键,特别是在民营企业中,应当以企业决策习惯来认定;另一方面,“不正当利益”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家族企业中,应当从收益去向、个人取酬等多方面考虑。同时,在某些行业监管审批部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形成“吃拿卡要”的行业潜规则背景下,对民营企业基于经营需要而实施非主动性行贿的行为,在涉及“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认定上应采取审慎原则。对于第二个议题,应区分投资人和管理人,并严格以组织、实施社会危害行为为限追究刑事责任,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单位犯罪适用的扩张化乃至无限化。


  此外,刘砺兵庭长、吴菊萍主任、苏琴律师对该环节两个议题也发表了看法。最后,门金玲副教授对各位专家的讨论成果和观点进行了总结。


  


  闭幕式现场


  首届滇池刑事法治论坛于8月4日举行了闭幕式,由云南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会长、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伟强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何帆作总结发言,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永华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主任车浩教授分别致闭幕辞。


 


  参会嘉宾与代表合影留念


  为期两天的论坛,伴随着参会嘉宾的热烈掌声圆满结束。论坛中各位业界同仁结合自身学习工作经历,分享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汇聚各方智慧,共商涉企犯罪治理大计,共同推动了刑事法学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互融共进,本次论坛加强了刑事法学理论界和刑事司法实务界的交流、沟通,进一步推动了国家刑事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