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调岗而产生的争议屡见不鲜,其中劳资双方经常爆发的冲突之一就是,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违法,故拒绝去新岗位报到,此时不少用人单位就想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引发的一个争议就是,用人单位调岗后,劳动者拒绝去新岗位报到的,用人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
对于这一问题,2022年9月30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1],其中案例四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
案情梗概
2019年5月,项某入职A公司后,被派遣至万州区某专卖店工作,派遣期间为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2021年11月30日,A公司告知项某该店将要关闭。项某工作至2022年1月3日后回家待岗。2022年2月27日,A公司通知项某,其被调至重庆市江北区(与万州区相距225公里)专卖店工作,并要求项某在2022年3月2日报到,项某以工作调动不合理为由而拒绝。因工作地点的调整,项某无法正常打卡考勤。A公司多次书面通知项某到岗工作。2022年3月7日,A公司以项某累计旷工5日违反《员工手册》中关于考勤的规定,解除了与项某的劳动关系。项某不服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在未与项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将项某的工作地点从万州区调整至江北区,两地相距225公里,属于远距离的跨区域调动,且A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补贴和便利条件,该调岗不具有合理性。在项某拒绝调岗的情况下,A公司径行更换打卡考勤地点后以项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当用人单位调岗后,劳动者拒绝去新岗位报到的,此时用人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去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质仍在于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对于调岗行为是否合法,裁判者往往会结合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是否存在相关约定或规定、调岗是否出于合理的目、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是否与劳动者的能力相匹配、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是否存在重大的不利变更等要素去判断。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要实行调岗的,原则上最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予以明确,即使要单方调岗的,也需要注意兼顾调岗的合理性,以尽量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调岗并承担不利后果。
注释:
[1]万州区法院与区人力社保局联合召开劳动争议工作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