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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余万元职务侵占罪、洗钱罪的辩护取得显著效果,被告人即将与家人团聚
发布时间:2023-04-23

近日,马立喜律师在秦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指控金额三千余万)、洗钱罪(指控金额600余万)一案的辩护中,继续秉承工匠精神,专业专注、精耕细作、敦本务实,又一次取得了显著辩护效果。检察院量刑建议九年,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秦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和抗诉期限刚刚届满,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秦某已在看守所被羁押一年四个月有余,即将重获自由,走出看守所与家人团聚。


  重压之下的全案无罪辩护


  分案审理的案件,同案被告人均已被处以重刑。在此情况下,是选择认罪认罚谋取可能的相对“较轻刑罚”,还是选择迎难而上坚持无罪辩护?这是考验辩护律师专业能力和全局视角的一道选题。经过通盘考虑,辩护律师选择了后者。


  一、同案被告人均被处以重刑


  本案与当地司法机关指控的重大涉黑系列案紧密相关,所涉两个罪名皆与被指控涉黑组织的组织者(集团首犯)和其他组织成员直接关联。两个罪名所涉其他被告人基于各种原因考虑,均已于庭审前选择认罪认罚。其中指控职务侵占罪的主犯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秦某是三千余万元职务侵占罪指控中的唯一从犯。洗钱罪同案被告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的刑罚。秦某案与涉黑系列案进行了分案审理,检察院给秦某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九年。


  二、坚持全案无罪辩护,为被告人赢得一缕光


  (一)九年精准量刑背景之下的全案无罪辩护


  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九年这种精准量刑之下,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对刑期进行过大幅度的调整。通过开庭前案件承办人员的只言片语得知,被告人不认罪,指控证据如果没有太大问题,他们刑期减少幅度大概两年左右,也就是七年。如果认罪认罚,可以比照同案其他地位、作用相当的被告人,量刑建议五、六年,甚至可以再低一点。


  (二)部分指控事实成功无罪辩护,为被告人赢得一缕光


  经过再三斟酌,特别是与秦某本人及其家属释明利害之后,决定由辩护律师坚持全案无罪辩护,背水一战。本案庭审从下午三点持续到晚上八点多,近五个小时,中间无休庭,亦无人喝水等,所有庭审参与人员的精力均高度集中于案件的审理中。最终,起诉书指控的五起职务侵占罪事实,合计金额3091.9414万元。法院最终仅认定其中的两起事实,合计17.8582万元,其他三起事实合计三千余万的数额,支持辩护律师的辩护主张-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三起指控事实的成功无罪辩护,使得本案涉案金额所剩无几,为取得良好辩护效果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依据。对于一年六个月的判决结果,只能说勉强可以接受,内心仍坚持认为这个案子被告人应被无罪释放……不过,人生总是没有那么完美,只是不完美并不妨碍我们执着于追求完美的过程与坚定的信心。


  拿捏准在案证据是无罪辩护的底气


  辩护不是玩游戏,打输了可以重新来一遍。无罪辩护不属于个人喜好,拿到案子就想无罪辩护不可取。


  从过往的办案经验来看,一个案件单纯的属于法律适用问题的情况极为少见。绝大多数案件的争点是事实的认定问题,即在案证据所呈现出来的法律事实,控辩双方各执一词。基于此,拿捏好在案证据,现有证据至少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有罪,或者说关键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证据支撑等,这些才是我们进行无罪辩护的底气。


  被告人及其家属的绝对信赖是有效辩护的推进剂


  一、因案结识、因专业而信任、因人品而信赖


  因案结识,是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及其家属之间产生交往的常态;因专业而信任,是辩护律师的工作给被告人及其家属留下的良好印象;因人品而信赖,是辩护律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让被告人及其家属感受到风雨同舟的依赖。


  本案检察院庭审前、庭审中坚持不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九年。在此情况下,辩护律师、被告人及其家属均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被告人及其家属之前不认识辩护律师,属于典型的因案结识。几次接触之后,对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准产生了信任。长达几个月的交往,他们显然对辩护律师产生了信赖。经过辩护律师对在案证据的详细、逐一分析,被告人秦某明确表示即便是真的被判了九年,也请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家属亦明确表态任何不利后果他们都能够接受,同样给予了本案辩护律师最大程度的信赖。


  二、信赖是有效辩护的推进剂


  辩护律师一定要修炼好基本功,把专业做好是有效辩护的前提。通过长期交往,在面对两难选择的困境时,辩护律师的人品是值得托付的硬核。值得高兴的是,本案辩护律师代理过的绝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案件结果如何,都成为了长期联系、经常联系、甚至无话不谈的朋友。可以说,本案没有家属的绝对信赖,不会出现这个案件较高质量的有效辩护。


  “共犯”脱离是本案有效辩护的根源


  在指控罪名的主犯已经被判决有罪的情况下,秦某作为唯一被指控的从犯,仍有三条出罪的路可以走:要么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要么存在指控的犯罪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与主犯之间存在犯意联络;要么存在指控的犯罪事实,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以推定指控的从犯具有犯罪故意。


  一、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从犯的认定缺乏事实根据


  本案职务侵占罪指控的多起犯罪事实中,存在指控的主犯以及其他相关证人,均没有提及秦某有参与实施“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涉及秦某的部分,他们只是证明秦某与主犯有亲属关系、是干活的。只有秦某自己的庭前供述,称他通过虚构合同等手段帮助主犯套取公司财物。但又没有说明虚构了哪些合同、金额多少等特定、具体事项,来指向该起指控事实。


  显然,这种指控无法认定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就秦某的角色和地位来说,无行为则当然无责任。


  二、存在指控的犯罪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与主犯之间存在犯意联络


  本案指控的主犯与秦某之间系亲属关系,又系老板与员工的关系。秦某在公司负责采购,所实施的指控行为均属于其正当职务内的行为。即便双方之间没有任何亲属关系,指控行为也必定由秦某这个采购岗位的人员实施。


  举例来说,这个案件有一个特点,主犯的讯问笔录是从系列案中抽取出来放到秦某案中。而所选取的这些笔录,从来没有提及他如何安排秦某工作、如何指使秦某协助其侵占公司财物等事项。只是说到秦某负责公司采购,跟他有亲属关系。主犯的供述与秦某的供述就犯意联络、共同侵占故意这个问题上,就如同两条平行线,永远也交织不到一起。如此证据结构,根据证据裁判原则,秦某正常履职的行为,即便是客观上起到了协助主犯侵占公司财物的作用,也无法认定并不异常的履职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可谓刑法理论中典型的不可罚的中立性帮助行为。


  三、存在指控的犯罪行为,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以推定具有犯罪故意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本案的定性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显然,秦某的履职行为客观上为指控的部分事实提供了协助,这种协助行为本身就是本罪的客观实行行为或者属于实行行为的一部分。在此情况下,主观犯罪故意的认定便成为定罪的关键。


  司法实践中,主观故意往往难以通过直接证据予以证实。犯罪故意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心理活动,认定的方法更多的是通过综合客观行为的表现予以推定。例如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较为典型,多是通过集资后是否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不能返还、是否携带集资款逃匿等行为予以推定。但无论如何,主观犯罪故意的推定,一定要建立在证据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与指控罪名没有关系的事实如亲属关系等之上。否则就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用专业、坦诚赢得司法工作人员的重视与尊重是有效辩护的契机


  刑事诉讼是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辩护律师只是其中的一个角色。刑事诉讼过程中,各方角色无轻重之分,责任无大小之别。彼此重视,相互尊重才可能为被告人带来一份公平、公正的裁判。诚然,辩护律师通过专业辩护、坦诚沟通,赢得司法工作人员的重视与尊重,是达成有效辩护的契机。


  一、扎实的庭前准备工作,使辩护内容得到法庭的高度重视


  毋庸讳言,同一个案件,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辩护律师对此所付出的时间成本不可能相同。本案作为全案无罪辩护案件,辩护律师必须进行扎实的准备工作。


  案件承办过程中,辩护律师摘录的阅卷笔录与整理的质证意见共145页,合计12万余字。证据目录、证据内容所在页码等一览无遗。嫣然将案件证据中的重点内容编辑成为了一本清晰明了的“字典”。拿在手里,记在心中,翻开即得,得之即用。准备与运用相得益彰,如此辩护更能得到法庭的高度重视。


  二、与司法工作人员坦诚交流、彼此尊重是有效辩护的契机


  比如,在庭审前,控辩双方曾就案件定性、量刑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公诉人当时便直接向辩护律师表达能否把辩护提纲提供给他一份。辩护律师马上回应当然可以!实际上,作为庭审中形式上对抗的双方,一方的“底牌”能否过早地亮给对方,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有争论的话题,各有其理,无关对错。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坦诚不代表什么都可以答应,什么都可以毫无保留。坦诚的前提应该是彼此真诚。坦诚的基础是己方的辩点在现有条件下基本达到了无懈可击,且对方难以或者无法补正。可见,坦诚也是自信的一种体现。无论如何,待人坦诚,又有专业加持,定会赢得彼此的尊重,可以为有效辩护迎来契机。


  结语


  刑事辩护工作很严肃,事关当事人的生命与自由。刑事辩护工作又很戏剧性,同样的剧本(案卷)可以展现出完全不同的戏码(指控有罪与辩护无罪)。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官、法官各自履职、各尽所能。当事人也从来就不是孤军奋战,因为辩护律师、当事人家属始终与之同行,直接或者间接的在为案件取得理想结果而不遗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