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青年律师成长议题备受外界广泛关注,青年刑辩律师的职业发展更是行业痛点难点。8月24日至25日,2024全国青年刑辩律师论坛暨青训营在北京千禧大酒店隆重召开,本次活动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和京都KING青年律师“京”英俱乐部联合举办。作为国内少有的聚焦青年刑事辩护律师垂直赛道的专业论坛,来自全国超过16个省份,200余名青年律师齐聚一堂,聚焦青年刑辩律师的职业成长,探讨在新时代背景下如何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和影响力,深入交流网络犯罪和认罪认罚案件辩护策略,以及人工智能对青年刑辩律师的业务拓展效用,提供全新的刑辩专业视角。
本文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刘品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谢京都律师事务所,谢谢青年刑辩律师论坛的邀请!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基于电子证据的无罪辩护”。主要讲的内容是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怎么样基于电子证据进行无罪辩护。这个题目基本的考虑有很多方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两年我尝试着带着团队做了两个无罪辩护的案件,实现了100%的成功,而且全是在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实现无罪结果的。辩护方法跟平时的打法也不太一样,这是一个背景。
除了这个背景之外,很重要的原因: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王冠。我知道很多刑事辩护律师在一生中都追求实现成功的无罪辩护。
第二个背景是,我一直主张电子证据的辩护是刑事辩护的新秀,它是一种基于八种证据中类型之一的辩护,这种辩护是基于海量数据的,和传统的证据表现形式不同。电子证据辩护不仅仅是一种新的证据辩护,不仅仅是就电子证据本身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辩护,还会带来实体的辩护,就是有罪无罪,此罪彼罪,它会带来程序辩护的改变以及其他的新的一种辩护,它对辩护的所有形态都会有触及。
更重要的从我的实践经验,以及从学术研究来讲,我发现电子证据辩护它是一个特别有魅力,特别有诱惑力的一条道路。我自己讲了十几次,每次讲的题目案件都不太一样,不断推动团队在进行创新。基于这三个方面的考虑,推出了今天的题目叫电子证据的无罪辩护。
下面请大家思考电子证据无罪辩护基本的原理是什么?我主要是从概念的角度给大家做一下简单的分析。首先,无罪辩护比较复杂,有时争议很大,可以定义为以推翻公诉人指控罪名为目标的辩护。另外,电子证据辩护这个概念也是一个不能望文生义的概念。我问了好多律师,几乎无一例外都说电子证据辩护就是对电子证据进行辩护,或者仅把它理解为证据辩护,我写的论文里面大家也可以看出来,它不仅仅是把电子证据作为对象的辩护,更多的是把它作为工具的辩护。就是你要做任何辩护都可以使用电子证据,还有网络犯罪研究里面强调的空间的辩护,我们把目光关注到物理空间去辩护,还是把目光关注到信息空间去辩护,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个定义也是比较新的。
这两个词结合起来以后,电子证据的无罪辩护有很多类型,包括冤案的辩护、错案的辩护和造案的辩护。冤案的辩护是犯罪嫌疑人没干这个事,办案机关把他冤枉了。错案的辩护,办案机关客观上认定错了。除了这两点以外,还有一种很大的类型叫造案辩护,一些协助公安、检察机关搜集证据的信息公司、数据公司为了商业利益的考虑,找了很多线索,甚至是制造了很多线索,推动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故意制造案件。
如果是司法机关对于这些故意制造案件没有发现,或者是发现了之后不予纠正,亵渎司法机关的职责,就会出现造案现象。从这个角度切入之后会发现无罪辩护的一种新方向,就是你能不能在辩护当中明确发现是哪一个公司,哪些人在背后去制造了这个案件,把这一点在法庭当中抛出来,就会产生无罪辩护的效果,这是一个角度。
第二个角度是从程序法的角度,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也可以基于电子证据做无罪辩护。有些当事人认罪认罚可能是在不懂的情况下做的,因此在掌握了电子证据的具体情况后,也是有机会根据电子证据情况进行无罪辩护的。
下面我讲一个实例,这是我带着团队做的两个无罪案件之一,这是一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案件,简单来讲是一个公司被指控通过爬虫或者各种各样的收取方式获取了被害单位公司视频的资源,谋取商业利益,这个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也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本案之中起诉的罪名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本案主要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到涉案公司所在的办公室进行勘验和检查,形成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表明在公司有关员工的电脑里面找到了爬虫的记录,找到了爬虫的数据,借此可以发现它“爬”了多少条数据,知道它是怎么“爬”的,这是一块。第二块是电子数据,更重要是基于电子证据产生的鉴定报告,鉴定报告里面找到了所谓的爬虫账号,以及爬虫的数据本身,以及条数。还有一个证据是一张发票,是被害公司被侵入以后找了一个技术公司对它的系统进行了检测,检测费作为其遭受损失的金额,是10700元,刚刚达到了立案标准。
当时公安机关查了两个案件,查了这个公司,另外查了一个南京的公司,那个公司也是同样的做法,证据唯一的区别是另外这家公司的损失金额是10500元。这家公司的案件已经先判决有罪了本案几名当事人也已经认罪认罚了,认罪认罚之后几个人都被取保候审,当事人分别是公司的总经理和高管,他们是中科大和清华大学少年班出来的,能力很高,还想做些事情。但是他们发现,即便适用判缓刑也可能会影响后续创业、出国,孩子可能也受到影响。他们就觉得能不能打无罪?我说你要做无罪辩护可以从电子证据这个角度着手,办案机关调取的电子数据有问题。我说数据好像号称是从你们公司取的证,但是那个数据不太对劲。
现场取证笔录按照公安机关的做法每一步既有文字又有截图,文字里面会表露出来第一步、第二步、第二十步分别干了什么事。同时要截图,我当时看到文字的表述的时候觉得有点乱,所以我试着把图看了一下,看完之后我就告诉他这个地方有问题,你要打无罪就要打这个。我告诉他怎么判断这个是有问题的,左边是截图里面、笔录里面,这应该是笔录里面的顺序,左边第一列,我把那个图片放在文件夹里面自然的排了一个序,按照修改时间排了一个序,从1-20是这样的顺序,和文字对不上,所以这是当时发现的一个问题。当时他跟我谈了以后,我跟他讲我说我光看到这个我不会说无罪的,是因为我看到当时最重要的这一步,第17步,这一步取得了数据鉴定的证据,我看到它有这张图,如果你能看到这张图能看到重大造假的问题、造案的问题,这个案子是可以做无罪辩护的。
这是第17步的图,图中显示有一个小图标,是外接移动硬盘的标志。别的步骤图片里都没有这个标志,但是到了第17步突然出现一个移动硬盘的标志。这就发现其中有猫腻。这个移动硬盘是什么呢?这是被告公司员工电脑之外的一个文件夹,这里就怀疑是不是有人在17步的时候往涉案员工电脑里面传东西,这个地方可以证明是往里面做的。怎么证明往里面传输数据了呢?就要把这一步的数据打开来,打开后发现数据修改的时间全部是2019年的3月14号,而取证时间是3月29号,其他文件修改时间也都是3月29号。所以这一步存在重大的问题。
当我发现这个之后,我就把取保的员工,电脑使用者叫过来,说你跟我讲当时公安机关怎么跟你取证的?他说有两个人,一个亮了警官证,另外一个没亮证,我说不对,公安机关不是应该有两个侦查人员,外加一个见证人,得三个人才可以吗?怎么只有两个人?他说只有两个人。我说那两个人只有一个亮证吗?他说只有一个,我说操作电脑是那个没亮证的人吗?他说是,这样的话就印证了这一步有问题,要搞清楚操作电脑的那个人、没有亮证的人是谁?看笔录的时候发现那个笔录上特别怪,只有一个见证人叫王什么,那个人是被害公司的人,他作为举报人又来取证,故意没有表明身份就来操作电脑,而公安机关只来了一个办案人员。我们就核实了一下举报人的照片,一经对比,和侦查人员来取证的确实是被害公司的人。
我就跟检察官谈,我说检察官对不起,虽然他们做认罪认罚,但是我作为律师我的意见是无罪,因为这是一个假案,是人为制造的案件,制造案件的人就是这个举报人。检察官说会这样吗?不可能,需要核实一下。核实的结果,检察官说那个举报人出不了庭,我说为什么出不了庭,他说公安机关找不着他了。
后来,办案机关在案卷里面找到了一个2019年3月15号向阿里云调取的一个光盘,这个光盘里面有5个压缩文件,原来这个光盘的内容在内容里有,但是这个没有用作指控证据,现在公安机关把这个数据送给了鉴定机构重新做鉴定,鉴定出来这里面还有爬虫多少的信息,重新做了一次数据的提取,重新做了一个数据。现在的问题是,要做无罪辩护就必须核实这个光盘里面的五个文件压缩包有没有问题。我发现5个压缩文件包有一个时间是2019年4月19号,有4个是3月15号。4月19号的文件为什么跟另外4个对不上,鉴定的是哪一个?如果鉴定的是4月19号的,猫腻就在这儿,这个存在被改动的可能。
另外,这个地方有这几个相关的文件是3月14号,3月14号、15号都有问题,所以在这样情况下核实这个数据,核实的方法是看它的校验值,一看校验的时间是4月8号,不管是哪天,阿里给反馈的都不应该是4月8号、4月19号。都不应该有这个问题。我们就把数据打开,数据打开的时候会发现鉴定的数据是在4月19号的文件夹里面,打开看之后这个数据是3月14号,而且大小有两个文件完全一样,名字不太一样,这里面就发现之后,竟然还有人敢在这里面改东西,改数据。如果把所有的数据进行一下排序,我会发现数据鉴定的几个文件全部是异常的。
当我讲到这个之后,我是坚信办案机关第二次到阿里调取的证据是被调了包的,公安机关向阿里调了证,阿里回了数据,但是有人把阿里调的数据换了。3月15号出的东西,修改时间3月14号,新做鉴定的都是这个,我肯定非常坚信的去打这个,当然我要说服法官,法官他不懂,我要拿常识性的东西说服法官,我就找小伙伴把调取通知书做了一下分析,它调的是什么东西?这里调的是4个,但是回了5个,另外这份调取通知书和别的调取通知书不一样的,这个章大小不一样,这个比这个小,这个还有套模的一个东西,还有上面的骑缝章和另外案件里面的骑缝章完全一样,我把这个调取出来给法院,证明调证是换了包的,也反映出这个电子证据出了问题。
我们为了证明爬虫的鉴定是无效的,鉴定意见书里面讲了它用的UV工具计算爬虫的数据,我要证明爬虫的数据不仅仅是被告人用,还有被害人要用。鉴定机构所说的爬虫比如说2万条的记录,不能证明是被告人的,可能被害人的也算进去了。我们还把鉴定机构的方法还原,发现它的方法是错的,它是用关键词来搜的,这样搜的结果是不准确的。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检察院补了一个鉴定意见,开庭时我跟法官说,这个应撤案了,因为这个都是假的,检察院说要开庭,不同意直接撤回起诉。我跟检察院说你要开庭,你就把见证人王某某传过来,检察官说找不到王某某。我说那就把警察传过来作证,因为这个警察一个人取证,他有渎职的问题,警察不来,我问他为什么,他说他辞职了。法官说能不能给公安局写一个问题清单,我写了60多个问题。后来公安机关基本上不回复,法院开庭之后一直没有宣判,一直等到去年12月31号,检察院同意撤回起诉,后来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是这个案件处理的结果。这个案件已经充分表明基于电子证据做无罪辩护是有广阔的空间的。
因此,以电子证据切入提升无罪辩护的效果,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一个必然选择。不要光从构成要件来做无罪辩护。以电子证据做无罪辩护,追求无罪和轻罪的结果可能有很多的变化方式,特别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我代理的这两起都是认罪认罚的案件,但100%做到了无罪结果,这是非常难得的。
建议大家自己要学习,同时要向专业团队请教,专业团队给大家提供咨询意见、证据审查意见。我相信这是我们快速前进的一个方向,我的汇报就到这儿,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