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青年律师成长议题备受外界广泛关注,青年刑辩律师的职业发展更是行业痛点难点。8月24日至25日,2024全国青年刑辩律师论坛暨青训营在北京千禧大酒店隆重召开,本次活动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和京都KING青年律师“京”英俱乐部联合举办。作为国内少有的聚焦青年刑事辩护律师垂直赛道的专业论坛,来自全国超过16个省份,200余名青年律师齐聚一堂,聚焦青年刑辩律师的职业成长,探讨在新时代背景下如何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和影响力,深入交流网络犯罪和认罪认罚案件辩护策略,以及人工智能对青年刑辩律师的业务拓展效用,提供全新的刑辩专业视角。
本文是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在魁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王在魁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家下午好!我今天跟大家谈一谈刑事案件中案外人的财产保护问题。
从我们国家1979年开始公布《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刑事诉讼已经过了40多年,实际上从侦查、起诉到审判,都存在着重定罪、量刑而轻财产的倾向。大概80、90年代那时候财产问题在刑事审判当中大家真不太重视,那时候大家也没什么钱,私家车大面积进入家庭是什么时候,是2004年、2005年、2006年,那还是发达地区。但是经过这40多年的发展,这几年不同了,个人财产就比较多了,个人财产一多,案外人在刑事案件财产被侵犯的情况就比较多了,所以这个问题现在也算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从法律的规定和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解释或者规定来看,它是有原则性的规定的。比如说案外人财产与案件无关的退回给人家,查封的时候要通知案外人,法律规定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但是光这几条原则性的规定是远远不太够的。实践中现在财产关系也比较复杂,这可能涉及到民法、公司法的内容,像股东,有显名的、隐名的,还有实际控制的,自然人的、法人的,大家搅在一块。还有家庭关系当中也是很复杂的,哥哥要买房子弟弟转钱过来了,小姨子要买房子姐夫转过去了,来回这么转款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收到财产这一方涉及到什么犯罪了,把这个给你查封、扣押了,那你说这笔钱算谁的?
当然,这里面很复杂,从民事角度也很复杂,任何人的合法财产是一定要得到保护的。无恒产就没有恒心,有恒产才有恒心。我现在没事刷视频号,说现在姑娘找对象彩礼十八万八、三十八万八、三金多少、上车费多少、改口费多少、下车费多少等等,这不都涉及到钱吗?钱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所以,我建议在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当中,应该关注财产保护的问题,尤其是案外人财产的保护。刚才门教授讲的很多观点我是同意的,其实我们的法律好多制定得都是很好的,但是个别细节上是可以进一步完善的,这个得承认。
比如说案外人的财产在刑事案件中的保护问题,第一个要改的是啥呢?明确案外人的法律地位。案外人有提出证据的权利,有出席法庭的权利,有上诉权,把这些权利给他明确以后,他有了诉讼地位才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一条就是案外人有得到通知的权利。这不一定是在刑诉法当中,可以在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定、检察机关的办案规定或者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当中规定,凡是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到案外人的财产一定要通知案外人,而且要留案备查,你通过什么通知的,通过纸面通知的你要有附件写在卷宗,通过微信通知的你要有截图,通过电话通知的你要有记录,电话号码谁接的,接的号码是什么,打的号码是什么,还有网络上各种各样的途径,反正你要留存,证明你通知了。要不然大家搞不清楚,案外人的权利也得不到很好的保护,这是通知。
第二条是案外人要有出席法庭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什么叫必要时?这个必要时就不好讲了,这是没标准的,怎么办?就要改成法庭审判的时候涉及到财产的案外人提出申请,一般应当准许出席法庭。如果法院不同意案外人出庭,你要说出理由来,而且要有书面通知,这样就制约了法院,法院不敢轻易否定。
此外,案外人在诉讼程序当中还应当有提交证据的权利。别我拿出材料,证明财产是我的,你收都不收,这不行,我提交的证据你必须得收。案外人还应当有提出请求的权利。我的材料你必须得收,我的请求是什么,我的证据是什么,我交给你你必须给我出一个书面的东西,这个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应该是这样。
第三个方面应该规定案外人可以请代理人、请律师。因为很多当事人他自己做生意可以,但是打官司他不行,很多术语他都听不清楚。案外人既然他参与到诉讼中来了,那就要给他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权利,这是第三个。
第四个如果案外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了,案外人有权用等额的财产来置换。比如说案外人公司全部都被封了,公司账户被封了,封了以后对公司经营影响是很大的,很多客户一看公司被封了,离你远远的,好多生意就没了,没了以后公司就黄了,公司黄了以后员工就散了,散了以后就没有人交社保了,就没有人拿工资了,那多少个家庭就完了。所以应该允许置换,当然这个置换本身这里边也是有学问的。我也碰见过听说有案件中被执行人故意拿出一个很不值钱的财产,要置换被查扣冻的财产,人家法官一看你这个怎么能值那么多钱呢,你不糊弄人吗?所以这里面也是有需要法官判断掌握的问题。但是规定允许案外人可以用等额的财产置换,首先保证案外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也要保证将来如果判决这个财产是其他被害人的或者要上交国家的,也要保证被害人和国家不受损失。这里面操作性极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但这个权利是应该给案外人的。
第五方面是要规定案外人针对财产问题有上诉权。案外人既然是参与诉讼了,他也是诉讼参与人之一,参与人是肯定了,但是是不是当事人这就看怎么界定当事人的概念了。不管怎么说,案外人的财产如果被判追缴罚没了,案外人有实体权利,相应的就要有上诉权,这个上诉权其实挺重要的。很多事不服的可以复议一次,这个机关做出的还向这个机关提出复议,不能说一点用没有,但是它的作用是接近于零的,但是一定要赋予案外人对这个财产处理有上诉权。上诉本身就是对一审的制约,有制约的情况下和没制约的情况下能一样吗?谁都是人,为什么说阳光之下没有腐败,大家都看着谁也不敢。
第六方面可以规定先处理刑事部分,财产问题迟后处理。因为刑事案件,尤其是那些涉及到黑社会十几个被告人的、案卷材料很多、审理时间很长的案件,要是等着把案外人的财产全部都搞得清清楚楚再判,这也确实难为了我们这些法院、检察院这些工作人员。案卷多的时候像几百本卷、上千本卷,尤其是最近这些年都很多的,黑社会的案子判决书打出来500页、600页都很多的。所以,为了既要保证案外人的财产权,又不影响刑事案件过迟过晚做出判决,怎么办呢?可以规定,凡是涉及到案外人财产的,如果一时查不清的可以先做出刑事判决。但是这不一定在刑诉法里规定,可以规定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当中。这里面有没有弊端呢?它肯定也是有弊端的,因为这个财产如果是被告人的,判处是被告人的财产,罚没就多了,多了以后钱罚的多了,实体刑、自由刑可能适当就少一点。所以说肯定是有点影响,但是应该是不大的。案外人权利也应该保护,这是一个平衡的问题,可以单独先就刑事审判部分做出判决,然后案外人财产部分可以后判,这是可以的。
第七条是关于案外人财产问题进行单独再审的规定。现在很多刑事案件案件很大,被告人很多,但是涉及到案外人的财产并不多,如果案外人对财产判决有异议,如果说要把整个案子再立成再审案,撤销原判重新审理,起码从形式上就得把这几十个被告人全部拉过来,把证据在法庭上再过一遍,这个确实是浪费很多的司法资源,浪费太多的人力。怎么办?就可以规定一条,如果涉及到案外人财产被非法侵害了,法院可以就这一部分,就案外人财产部分单独立再审案号进行再审,其他的不再审。这样既解决了财产判决确实有误的问题,又不至于浪费太多的司法资源。
我提的想法从道理上说基本上也是能够实现的,但这里面肯定是有弊端的。可能有的同志们就提出来了,说给案外人这么大的权利会不会存在权利滥用?我可以说肯定,100%会有,可以说大家看古往今来、古今中外哪个权利没被滥用过,你找出一个来,没有。每个权利从单独类别来说曾经都被滥用过的,但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为了保护案外人财产权即便有个别人去滥用这个权利了,我估计也问题不大的。比如说你明显的提出来说我是什么什么财产,你没有什么证据法院直接就不理你了,你要书面的东西可以给你一个。所以我就建议在司法解释当中案外人对财产提出异议的“一般应当允许”参与诉讼。有个“一般应当”实际上也给了法官一个裁量权,由法官来掌握。
法律永远是靠人掌握的,永远不会说有个计算机列出来了以后,说出来个AI就能够把这个案子判了,我估计这个东西是不可能的,因为就涉及到一个情感问题,AI就不可能完全代替的。我的想法也不一定正确,会后大家可以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