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日常理解的金融犯罪主要指《刑法》第三章第四、五节规定的罪名,即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共计约37个罪名。金融犯罪往往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为了从利益层面破除犯罪动机,此类罪名在设置有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之外还规定了财产刑,即罚金和没收财产。对于金融犯罪的辩护而言,除了有罪无罪、刑期长短之辩,罚金的数额、没收财产的多少也是重要内容。
一、罚金和没收财产的金额一般如何确定
没收财产并非有人想象的“抄家”,根据《刑法》第59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是没收部分财产。同时法律还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法律没有规定没收财产的具体金额,一般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
罚金是另一种财产刑,在金融犯罪中几乎全部罪名都配置有罚金刑,只有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没有罚金刑(单位犯罪情形除外),因为这两个罪名并非获利型犯罪。
关于罚金的数额主要有以下模式:第一,自由裁量型。只规定“并处或单处罚金”,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案情确定。《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在没有规定罚金幅度的罪名中,罚金金额下不设限、上不封顶,如徐翔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罚金110亿元。
第二,数额幅度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数额比例/倍数型。如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再如高利转贷罪,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财产刑和追缴违法所得有何区别
任何人不得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利,追缴违法所得是将行为人获得的非法利益没收。财产刑是剥夺被告人一定金额的合法财产。
因此,不能认为犯罪的经济后果大不了就是“吐出”赃款,除此之外,自己的合法财产也会受到处罚,不合法的事千万不能做!
当然,财产刑必须以被告人自身的合法财产为限,不能“株连”其家人。因此,如何及时在当事人和其家属之间划清财产界限,也是面临刑事指控时应当尽快考虑的问题。
三、量刑情节也适用于财产刑
众所周知,对于有期徒刑的长短,存在一系列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那么,这些情节是否可以适用于财产刑呢?在请求人民法院降低刑期的同时,是否可以请求其减少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金额?
《人民司法》杂志2008年第15期的《主刑适用减轻处罚,附加刑如何适用?》一文认为:“减轻处罚应当是刑罚整体(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都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1集(总第90集)指导案例第(829)号认为:“考虑到王秋香涉案经营数额、个人实际所得、犯罪持续时间及缴纳罚金能力,原审法院为保证罚金刑发挥应有的刑罚作用,适用从犯情节,对王秋香判处的主刑予以从轻处罚的同时,对其判处的罚金刑予以减轻处罚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支持上述观点,刊登在最高检官网上的《减轻处罚也应适用于附加刑》一文明确指出:“减轻处罚应当同时适用于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和附加刑的量刑均能体现罪行轻重,在主刑减轻处罚时说明其罪行相对较轻,附加刑也应当随之减轻,与主刑的幅度相匹配,体现量刑的一致性。
因此,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同样可以适用于财产刑,不少人可能对此容易忽略。在精细化辩护的时代,财产辩护也是不可忽视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