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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重婚罪刑事立案要点解析——以经办案件为例
发布时间:2024-09-25作者:徐伟、李书臣

重婚罪,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配偶的人再次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对社会秩序和法律制度造成了严重影响。但碍于当下的实践困境,即使夫妻一方发现配偶可能存在重婚行为的,刑事立案仍然十分困难。笔者代理被害人立案时遇到种种困难,最终成功立案。因此笔者决定以经办的重婚罪案件为例,对如何提升立案成功率提出一些思路,供读者参考:


  一、重婚罪——现代社会所不容


  重婚,即重复结婚,是指在前婚姻关系仍然存在的基础上再次与他人结婚。该行为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侵害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我国的司法实践将其分为事实婚与法律婚,事实婚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且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一种两性结合。法律婚是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自愿进行结婚登记,从而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法律婚姻与事实婚姻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进行了合法的结婚登记。在民法层面,其仅仅对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关系给予等同于法律婚的保护。而刑法体系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则相对宽松,不存在明确的时间限制。由于具体形态的不同,重婚罪演化出了不同的入罪形态,笔者整理如下:


  1.法律婚+法律婚


  即首次结婚经过民政机关结婚登记,后再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分别与不同的结婚对象进行婚姻登记,当然构成重婚罪。但是目前,全国各地的民政部门已经实现了联网,公民的婚姻情况已经可以通过身份证查询的形式实现,只是囿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目前还没有推出利益相关人查询婚姻状态这一功能。但是,在目前全国民政联网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如果存在已经登记过婚姻的情况下,还要再次去登记第二次婚姻,可能性几乎为零。故而,如果认为只有法律婚才能构成重婚罪,那么《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重婚罪就会形同虚设。[1]在实务中此种情况也较为罕见,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事实婚将成为重婚罪认定的主导。


  2.事实婚+事实婚


  即行为人首次和二次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均未进行婚姻登记的重婚行为。


  3.事实婚+法律婚


  即行为人首次婚姻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第二次与其他人在法律层面上进行婚姻登记。


  关于2、3情况是否构成重婚罪,理论与实务中存在争议,处理方式亦有不同,笔者在此不再展开。


  4.法律婚+事实婚


  第一段婚姻为进行过结婚登记的法律婚姻,之后又与其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该种情况在实务中最为常见,实务界的观点也趋于一致,出于保护优先登记的存续婚姻之考虑,符合条件的,构成重婚罪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文也以该种情况为重点进行集中论述。


  二、自诉、公诉与管辖——受理机关找哪家


  确定重婚案件的受理机关,首先要确定重婚罪的案件性质及管辖问题。自诉案件通常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涉及的罪行相对较轻,如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家庭成员等。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案件的特点是犯罪性质较为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但重婚罪比较特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重婚罪既属于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通常情况下,如果被害人有足够证据证明重婚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但如果证据收集存在困难的,被害人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则会由公安机关侦查,之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关于重婚罪的管辖问题,重婚罪的管辖地和管辖法院的确定较为复杂,涉及多个因素,包括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案件性质以及是由自诉还是公诉提起等。重婚罪的管辖地根据法律规定,通常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法律法规对重婚案件的受理机关进行了规定,而且数个地方与机关均有管辖权,但是由于各个机关对于法律条文理解的不同,可能会出现“踢皮球”的情况。如被害人去法院进行自诉,法院人员可能以证据不足为由,让被害人先去公安机关报案,去了公安机关可能会以重婚罪是自诉案件为由让被害人去法院进行起诉。在管辖层面,由于重婚行为本身比较连续,发生行为的地点较为分散,如去被告人经常居住地进行控告,办案单位可能会以行为发生地与被告人居住地不一致,不符合更为适宜的条件为由,通知被害人去犯罪行为地进行控告,等等。


  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诉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十六条关于犯罪地作出了进一步说明“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笔者认为,在重婚案件中,由于可能存在多个犯罪地,即多处重婚,因此所有重婚行为的犯罪行为地、结果地的办案机关都有管辖权。被害人选择其中之一提起控告的,办案机关均应当受理。如果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作为选项之一。结合笔者经办案件过往经历,犯罪行为地的立案受理成功率相对较高,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在地区上有重合的,可以进一步提升立案的成功率。


  三、证明标准——犯罪事实如何举证?


  在确定管辖和受理机关后,如何达到立案受理的证明标准?


  笔者在经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即使存在非婚同居、通奸,甚至是二人育有私生子等情况并不能满足重婚罪的入罪条件,满足立案受理最重要的是有充足证据证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达到能够让周围人确信二人实为夫妻的程度,笔者检索类案判决如下:


  于某某重婚案:(2021)京0108刑初1917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于某某于1999年1月12日与马某某(女,48岁)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3年至今,被告人于某某在与马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在北京市海淀区清缘东里、海淀区永泰西里、昌平区等地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9年10月生育一女。


  公诉机关提交证据: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聂某、高某、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结婚证、婚姻查询记录,授权委托书、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分娩记录,疫苗接种卡,接种疫苗同意书,月嫂服务协议,清缘东里社区出入证,火车票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于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窦某某重婚案:(2018)京0106刑初751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窦某某与被害人葛某于1996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一直存续。在此情况下,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窦某某又与李某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


  公诉机关提交证据:


  一、言辞证据


  第三者住处房东的证言、第三者生产私生子的医院医生证言、第三者住处的社区书记证言、第三者住处邻居证言、第三者的证言、被害人陈述。


  二、客观证据


  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阜城县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信息卡、阜城县妇幼保健院患者授权委托书、阜城县妇幼保健院住院病案首页、阜城县妇幼保健院产科住院病人知情同意书、阜城县妇幼保健院药物引产谈话记录、关于要求剖宫产结束妊娠的谈话记录、产科术前谈话记录、阜城县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阜城县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外以夫妻名义处理事务的微信聊天截图、被告人手机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法院认为:二人以夫妻关系相对待,既有通过明示方式表明二人夫妻身份的社会交往活动,又有足以让群众公认二人系夫妻关系的家庭生活行为,足以认定二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最终认定被告人窦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办案机关的审查重点是前婚是否为现存有效的法律婚姻,后婚姻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为周围人所知悉。故在证据方面,可以围绕前婚姻存续证明,私生子出生、入户的材料(如有)、行为人与第三者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交往的证据材料、重婚者的聊天记录、周围人的言辞证据等展开调查、收集,以证明重婚者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提升刑事立案的可能性。


  四、结语


  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是文明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不仅体现着社会的公序良俗,更牵系到婚姻双方乃至两个家庭的人身、财产权益。在刑法上认可事实婚姻存在对既有婚姻家庭关系的破坏,进而以重婚罪定罪处罚,并非认可事实婚姻的合法性,而是表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是基于刑法保障法的地位而动用这一“必要的恶”而理性分配刑罚的结果。[2]发现配偶有重婚行为并希望其受到法律制裁的,要及时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在收集证据及控告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推进证据收集以及刑事控告工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释及引用:


  [1]贾明军:《事实婚姻重婚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23年硕士论文。


  [2]陈伟、阮能文,《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关系辨析与厘定》,载《净月学刊》201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