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贾严、吕悦、陈子容律师成功辩护:寻衅滋事案当事人第35天取保、第99天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4-09-30

近日,贾严、吕悦、陈子容律师(以下简称为辩护人)为某寻衅滋事案嫌疑人辩护。该案件实现了嫌疑人刑拘后第35天取保、第99天不起诉结案的效果。


  一、迅速响应,辩护人促成和解谅解,修补受损的社群关系


  2024年6月11日,嫌疑人因此前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1],被某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案发第2天,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了基本案情,向嫌疑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咨询,同时也获知了嫌疑人希望尽快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到位的心愿。数日内,在辩护人的协助之下,嫌疑人家属成功与多名受害人达成了谅解[2]。这为下一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紧锣密鼓,三次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得到承办民警的认可


  辩护人在向承办民警提交了被害人签署的谅解书等文书后,于6月18日、6月20日、6月25日,分别提交了取保候审[3]申请书[4]。在提交前和提交后,辩护人与承办民警就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社情民意等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得到了承办民警的完全认同。尽管某区公安分局对取保候审的掌握尺度比较严格,没能立即同意取保,但是嫌疑人和辩护人都看到了希望。


  三、第一时间,提交建议不予批捕的辩护意见,提前收到了不予批捕决定书


  7月11日,辩护人第一时间从承办民警处获知了某区公安分局已经向某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5]。翌日,辩护人立即向某区检察院提出了建议不予批捕的辩护意见,其中不但包括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还将大量类案作为附件。7月16日,在提请批准逮捕仅仅5天,嫌疑人家属就提前收到某区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书[6],这是比较罕见的[7]。


  从6月11日被刑拘,到7月16日被取保候审,嫌疑人已经被羁押35天。虽然只比常规情形提前了2天,但也给嫌疑人及家属带来了难得的慰藉。


  四、趁热打铁,提交建议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及时获得不起诉决定书


  8月9日,本案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有了此前的良好基础,辩护人继续向承办检察官提交建议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得到承办检察官的认可和肯定。经过多次沟通,为嫌疑人争取到认罪认罚并相对不起诉[8]的机会。


  9月25日,在辩护人的见证下,嫌疑人在某区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收到了不起诉决定书和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至此,案结事了。


  注释:


  [1]《刑法》第293条第3款,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9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2款,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刑事诉讼法》对申请取保候审的次数没有作出规定,实务中原则上在一个阶段提出一次取保候审申请。本案中,因为案情的特殊性,辩护人突破了常规。


  [5]《刑事诉讼法》第80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6]《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7]在实务中,人民检察院通常在第7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书,很少提前。而少有的提前作出的文书,大都是因为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等原因的提前批准逮捕决定书。在本案中,作出的提前放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甚为少见。


  [8]《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