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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半月谈第14期:合同诈骗罪辩护要点研讨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4-10-16

2024年10月11日,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二部“刑辩半月谈”第14期活动成功举办,本期主题为“合同诈骗罪辩护要点研讨”。活动由京都律师事务所张德山律师主讲,刘立杰律师、王志强律师作为嘉宾参加与谈。


  本次活动聚焦合同诈骗罪的辩护要点,在明确合同诈骗罪基本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针对合同诈骗罪的争议问题进行解析,并在此基础上从无罪、罪轻等角度梳理辩护规则及技巧。


 


  张德山律师认为,合同诈骗罪有一定的特殊性,厘清合同诈骗罪非常重要。首先,根据法条规定和立法本意,他从犯罪主体、犯罪手段和犯罪客体三方面对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进行了区分。


  其次,从合同性质与合同形式两个方面对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进行解读分析。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体现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是给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的合同。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等,不扰乱市场经济活动秩序,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单纯的民间借贷合同、个人理财合同一般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再次,就合同诈骗罪认定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即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这个关键要素,张德山律师认为,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张德山律师表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采取“三看”要素审查法,即一看履约能力,二看履约行为,三看事后态度。被告人缺乏履约能力,亦无实际履约行为,事后又无承担违约责任的表现,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最后,张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自己办理的一起高价赊销农产品案件,分享了合同诈骗案件的辩护的困难和解决方案。


  


  王志强律师从罪轻出罪的角度分享了律师对合同诈骗罪进行辩护的十个要点。王志强律师表示,在要件外出罪的视角,可以从涉案金额、涉案合同和兜底条款三个方面对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事实进行梳理;在违法层出罪的视角,可以从区分民事欺骗行为、分析行为人的履行能力、是否存在骗取违约金的行为和犯罪金额的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无罪;在主观有责层出罪的视角,由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合同诈骗罪认定中争议最大的问题,辩护人要注意论证行为人是否实质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及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最后,王律师谈到,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产生于行为人取得对方财物之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不应存在“事后”的情形。


 


  刘立杰律师认为,合同诈骗罪是一个既常见又争议非常大的罪名,他分别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合同诈骗罪被害人的界定三个维度分享了自己对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思路。首先,刘立杰律师提出,与民事欺诈的界分以及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认定合同诈骗罪成立与否的核心问题。关于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如何区分,不但涉及犯罪构成,还涉及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效力、案外人利益等刑民交叉问题,在学界争议比较大,目前还没有定论,律师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比较大。


  其次,在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上,要重点关注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在辩护时,可以从犯罪数额的认定和是否成立单位犯罪两个角度去考虑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辩护效果。


  最后,刘立杰律师特别强调,虽然合同诈骗四个字在字面上很容易理解,实际上却蕴含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合同诈骗罪通常涉及错综复杂、相互交织的刑事犯罪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中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厘清复杂的法律关系。刘律师通过可视化图表,分享了涉某银行“厂商银”模式的一起合同诈骗案,生动形象地说明了确定合同相对人和刑事被害人对认定合同诈骗罪以及银行追赃挽损结果的重要影响。


  培训现场气氛热烈,掌声阵阵,各位律师在思维碰撞中分享了自己在实务中办理合同诈骗罪的大量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