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傅庆涛律师代理的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经过检察院退回补侦一次,终获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某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公司财务管理要求,为给公司业务员顺利发放提成款,与其合作的其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公司将对应款项转账至其他公司后,其他公司再按照该公司的要求将提成款发放给业务员。对其他公司缴纳的增值税,涉案公司按发票金额进行了抵扣。侦查机关认为,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近百万元,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后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律师以扎实的专业功底坚持客户不构成虚开犯罪
傅庆涛律师介入案件后,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调查了解了行政机关的处理情况,并根据新颁布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了性质分析。办案律师经研讨认为,所谓“虚开”实系企业偷逃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款的手段,在此过程中并未有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应定性为逃税行为,某有限责任公司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该案案发后,涉案公司已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补缴了全部税款、滞纳金,并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不应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就上述定性问题,办案律师在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补充辩护意见基础上,多次与承办检察官面对面进行沟通。
检察机关最终充分采纳律师意见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律师在与检察机关沟通过程中,阐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的立法宗旨和两罪区别,探讨了最新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精神,对本案定性问题据理力争,检察官由最初不认可律师意见,到后来承认该案存在定性争议,最后终于认可了律师的不起诉建议。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涉案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此过程中,对于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敬业态度,检察官表示高度认可和赞扬,案件处理结果也得到了客户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