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5日,由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二部主办的《刑辩半月谈》第17期“大数据刑事侦查与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活动成功举办。本次活动由京都所刑事二部律师、北京市公安局原警官黄凯,奇安信集团金牌讲师、网络安全技术专家康乐主讲。京都所刑事二部顾问、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原法官张春喜,京都所刑事二部律师、北京市公安局原警官刘记辉,京都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主管合伙人刘立杰作为与谈嘉宾进行主题分享,业务管理部总监张蓬蓬主持。
黄凯
黄凯律师联系大数据技术与公安机关侦查理念、侦查手段的协同发展进程,介绍了大数据侦查技术的发展及其在改变刑事案件形成模式、信息获取方式和侦查办案理念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实现了侦查模式从传统“回溯型”到“预警型”的重大变革。黄凯律师认为,大数据技术发展牵动了公安机关侦查模式乃至指导理念的整体转变,从被动破案到主动预警、从打击刑事犯罪到犯罪预防和助力社会综合治理、从办案手段各自为战到情报、侦查、技术一体化的打击刑事犯罪新机制是大数据技术对公安侦查工作助力的发展方向。
康乐
康乐讲师由网络安全基本概念引入话题,为听众介绍了当今世界网络安全形势及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情况。康乐讲师认为,现在是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全方面升级的关键时期,“震网病毒”事件、乌克兰停电事件、希拉里“邮件门”、“永恒之蓝”等多年来轰动世界的网络安全事件,都在印证健全网络安全机制、完善配套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在大数据技术与警务工作紧密结合的过程中,同样应以安全、便捷的场景化使用作为重点发展方向,力求在兼顾系统安全的情况下最大化大数据技术对警务工作的助力作用。
张春喜
“公安机关开展大数据侦查,对当今信息网络时代预防打击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互联网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力配合此类工作。但是也要看到,公安机关的大数据调查需求是全方位的,讲究时效的,而企业也必须坚持合规经营、诚信服务的原则。企业依法依规、合理处理用户数据,与配合公安调查取证之间尚有一些需要磨合完善的问题。”张春喜顾问立足掌握云上数据的互联网企业视角指出,互联网公司应当在大数据时代积极践行预防打击违法犯罪的社会责任,在合法合规处理用户数据的前提下加强与司法机关的交流合作,按照反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推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在立法及执法层面,也应当建立完善数据流转的相应规则,让大数据在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发挥更广泛、更有针对性的作用。
刘记辉
“在法证据学上,有个著名的定律叫做罗卡定律,核心意思是凡有接触,必留痕迹。”刘记辉律师认为,互联网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人在互联网上所有的操作,浏览、更改、删除等都会被如实记录下来,形成大数据。这一特点与罗卡定律具有天然适用性。而对数量庞大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既有助于公安机关打击和预防犯罪,也为律师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创造了较大空间。
刘立杰
刘立杰律师以三个亲身办理的案件为例,提出大数据侦查背景下,律师也应当善于运用大数据开展辩护工作。刘立杰律师认为,对于直接作为定案依据的电子数据,应针对其收集、提取、保存等程序中的不规范之处进行有效抗辩,对于用于推定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间接电子数据,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反证。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进步,先进的技术不仅仅会用于侦查、指控等司法活动,也会成为犯罪分子手中的“利器”,对律师规范执业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刑事辩护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员,应“行得端、做得正”,做好自身执业风险防范,安全、长久的为法治事业持续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