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蔡康苗律师代理、耗时近五年的一起涉丹麦跨国离婚纠纷成功结案,双方当事人在多次交涉协调下终于达成合意,均同意调解结案。
本案男方是丹麦籍人,女方国籍是中国籍,双方于1996年在中国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2017年在丹麦办理离婚手续;同时,于丹麦法院就丹麦的房屋及位于中国包头的一套房屋达成分割意见,但未执行。因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在中国生活,尚有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北京朝阳区的三套房屋未予分割,故男方作为原告起诉女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0年初男方以共有权分割为由,向不动产所在地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蔡康苗律师当即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因有二:首先男方提交的“双方在丹麦的离婚证明是”由丹麦国家行政管理局出具,并非丹麦法院出具,在目前可供参考的司法案例中,仅有认可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尚未找寻到认可其他国外行政机构出示的离婚证明的案例。因此,我国实际并不认可双方已经离婚,故不能直接进行财产分割。其次,即使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案涉房屋亦属离婚财产分割遗留的问题,应基于身份关系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作为案由。故而,本案应当移送女方的户籍地进行审理。蔡律师提出的辖权异议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采纳,历经半年左右,本案移送到包头市某法院进行审理。在庭审过程中,经过蔡康苗律师严谨的论证、充分的举证,包头市某法院对蔡律师的观点予以采纳,认为男方所持的丹麦《离婚(登记)判决书》不能起到证明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法律效力的作用。因此,男方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便不具备法律基础,本次起诉被法院全部驳回。男方亦未上诉。
紧接着男方在包头市某法院以离婚纠纷起诉立案,我方在收到起诉状后基于女方长期在北京市朝阳区居住的事实提出管辖权异议我方意见又一次被法院采纳,本案历时9个月案件被移送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从对方起诉历时四年后,本案终于定在2024年9月开庭。委托人此时也改变之前的想法,想尽快了结此案,故蔡康苗律师改变之前的诉讼策略,向法院表达同意直接进行调解,于是原被告双方就朝阳区一套价值约900万的房屋如何进行出售、一套价值约500万房屋和一套价值约200万的代持房屋进行价格协商以及我方主张丹麦法院判决应当给予女方的折价款45万丹麦克朗直接进行抵扣,最终经历三次开庭调解,本案于2024年11月底达成调解意见,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案件尘埃落定,历时近五年委托人与蔡康苗律师早已结下深厚的友谊,委托人表示对蔡康苗的业务能力非常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