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3日,围绕“金融犯罪辩护热点难点问题”的核心议题,金融犯罪辩护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在北京圆满举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王嘉铭律师受邀参会并作《上市公司刑民行实务问题与办案心得》主题发言。
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指导,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主办、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刑案研究院协办。15位资深刑辩律师从金融犯罪辩护思维、金融诈骗犯罪辩护、保险金融犯罪辩护、相关金融犯罪辩护四个主题就金融犯罪案件研究及类罪辩护成果展开深入探讨,贡献了很多前沿见解及实务经验。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主任,数字瀛和(全国)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法学博士、博士后周雷律师作为主办方致辞。
王嘉铭律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在当下“严监管、零容忍”的资本市场执法活动中,上市公司作为核心的被监管主体,尤其应当审慎规范自身的商业活动。最为典型的,在诸多上市公司的股权并购对赌交易活动中,由于被并购企业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被合同诈骗,造成极其严重的资金损失。但根据目前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实务操作,已经成为刑事合同诈骗案件被害人的上市公司还要承担接下来可能产生的信披违规问题,如果这个过程中涉及债券发行,还要相应承担欺诈发行的责任。所以,如何平衡与兼顾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效果、打击力度与保护精神,是应当进一步深思的问题。
此外,王律师还就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的证据标准、证据效力与辩护要点等做了现场分享。王律师提出,在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类的证券犯罪案件中,由于本身属于行政犯性质,按照目前实务界的通行做法是证监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先行介入,在行政调查结束之后,若达到刑事追诉数额,就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司法处理。但事实上,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的证明标准、证据效力均有所差异,行政程序采用“客观归责”原则,刑事案件奉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这其中就产生了主观证据的差异,对于证券违法的行政案件移送问题,如果一味采取“行政证明标准”移送,将导致主观违法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然会被移送至刑事程序中,而在刑事程序中的羁押环境下,办案机关对口供的获取具有天然优势,结合证监部门对于违法认定的客观证据,几乎无懈可击,导致刑事辩护的空间较小。因此,证据标准的固定、移送标准的明确,也是证券类行政、刑事案件中所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展现了金融犯罪辩护领域的活力和专业性,搭建了法律专家和律师们交流思想、分享经验的平台,成为推动法律实务和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桥梁。未来,京都律师将继续深耕专业,提高专业技能,加强与法律专业人士之间的交流与学习,积极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为国家法治建设贡献京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