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增值税法》,新通过的《增值税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增值税法》的通过,标志着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有了专门法律,而不再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制,我国税收立法再进一程。随着《增值税法》的出台,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4个税种制定了法律,涵盖了绝大部分的税收收入。可以说,《增值税法》的通过意义重大,那么关于《增值税法》,我们需要重点关注哪些内容呢?
1.“纳税人”与“应税交易”范围有所调整,但实质不受影响
《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而《暂行条例》中的纳税人还包括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从这一点来看,《增值税法》对“纳税人”进行了调整。但《增值税法》在第十条中通过对税率的规定,明确了“加工修理修配”属于服务,从而将“加工修理修配”纳入“服务”这一范围进行征税,因此应税交易和纳税人实质上并未发生变化。
2.明确“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但存在进一步解释的空间
《增值税法》第五条明确了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具体为:(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3)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规定为视同销售服务,进行征税,而《增值税法》关于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并未将其纳入。此外,《实施办法》对于“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这一视同销售的情形,明确了“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但上述《增值税法》中的规定对此并未提及。因此,关于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仍存在进一步解释的空间。
3.明确了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
《增值税法》第六条明确了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1)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2)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4)取得存款利息收入。即明确了上述四类收入属于不征增值税收入。
4.税率和征收率不变,未提及5%征收率适用情形
《增值税法》第十条中规定的税率与现行一致,即:
税率
应税交易
13%
销售货物(按照9%税率征收的除外)、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按照9%税率征收的除外)
9%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部分货物
6%
销售除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以外的服务、无形资产
零税率
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需要强调的是,《增值税法》明确了销售或进口“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适用9%的税率。
此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依然适用3%的征收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情形未提及。
5.明确了当期进项大于销项时可选择申请退还
《增值税法》在当前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大背景下,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了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该规定扩大了能够申请留抵退税的主体,之前能够享受的主体限制在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而《增值税法》将其扩大为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此外,纳税人亦可结合自身情况,选择结转下期抵扣或者申请税款退还。
6.缩小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仅包括“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范围小于《实施办法》中对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但这是否意味着对于《增值税法》中未规定的情形,纳税人可以进行抵扣,仍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7.整合了关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规定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对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进行了规定,包括:(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2)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3)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7)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8)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上述规定整合了《暂行条例》以及《实施办法》中关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规定,但未将《实施办法》中多项情形纳入免征范围,如“个人转让著作权”、“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等部分利息收入等等。
8.新增发票相关内容
除上述提及的内容外,结合当前数电发票的大背景,《增值税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增值税法》的出台,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一步。《增值税法》出台意义深远,随着《增值税法》的实施,我国税收制度将更加完善,更加助力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