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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胜诉后,预交的诉讼费向谁要?怎么要?
发布时间:2025-01-07作者:钱伟强、陈宇、任视宇

前言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诉请金额较大,原告起诉时通常需要预交不菲的诉讼费。虽然在赢得官司之后诉讼费依法应由败诉方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退费周期有长有短,有时诉讼费还没退回,原告就要针对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了。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到底是要静待法院退费,还是要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向被告主张呢?具体应该如何操作?


  一、现行法律规定


  关于诉讼费的承担和退费,司法解释中其实已有明确规定,即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先完成退费工作,再行向败诉方收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此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诉讼费用应当由法院先行退还的原则:“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向被告收取”。


  二、司法实践中的不同操作


  尽管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各地法院对于诉讼费退费的实际处理方式并不完全一致。部分法院能够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退费工作,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退费后再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但也有个别法院,出于简化流程或规避风险的考虑,可能会要求胜诉的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诉讼费问题。


  根据我们以往办案经验,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各地法院以下几种退费做法:


  1.主动退费:


  在判决生效后,法官会主动联系原告开具退费通知书,或通过诉讼服务平台线上发起退费流程。


  2.依申请退费:


  原告需要在判决生效后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开具退费通知书,并填写退费申请单、财务收据、退费账户、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根据各地法院要求),法院在收到相关材料后进行退费。


  3.先执行、后退费:


  部分法院会在原告申请退费时,要求原告在执行程序中首先向被告主张诉讼费,如果执行到则不再退费,如果执行终结或终本,原告再向法院申请退费,并提交相关执行裁定书。


  4.仅执行、不退费:


  个别法院会在判决书中直接列明诉讼费用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例如“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向被告主张,不再单独办理退费。


  三、地方高院的补充规定


  各地法院在执行《办法》和《通知》的过程当中采取的各种变通做法,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但严格来讲,部分做法并不完全符合现行法规的要求。特别是让当事人在执行申请中主张诉讼费的操作,实际上改变了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的退费机制,使得原本应由法院承担的执行风险转嫁到了已经胜诉的原告身上,在一些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案件中更是大大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成本。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诉讼费用退还做法不统一的现象,部分地方高院也相继出台过诉讼费用管理的细则。


  例如,北京市高院早在2009年就曾出台相关规定,重申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和《通知》的规定,尤其是要严格执行《通知》第三条和《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陕西省、海南省、四川省等地高院则规定,承办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主动发起退费流程。


  值得关注的是,江苏省高院还出台规定,对判决书中诉讼费用负担、退还的表述方式进行了规范。该规定要求判决书必须写明:“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在原告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诉讼费用的情况下,也要写明:“原告同意……,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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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与建议


  总而言之,不论是根据司法解释还是地方司法文件,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原则上均不应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主张,而应由原审法院予以退还。但在具体操作时仍应结合各地司法实践,为此,我们提供以下几点建议:


  1.征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作为当事人,可以首先征求专业人士的意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由律师代为沟通并协助办理退费事宜。


  2.在判决中明确退费方式:在庭审过程中,可主动询问承办法官并充分阐明法律依据,争取在判项中直接写明诉讼费由法院先行退还,再由被告进行缴纳。


  3.执行前与法官充分沟通:在申请强制执行前主动与承办法官或书记员联系,提前了解当地法院对于退费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并据此调整执行申请的内容。在得到法官确认之前,切忌直接将诉讼费列入执行请求当中,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同意”败诉方直接支付,从而不再办理退费。


  4.注重沟通记录留存:无论是书面材料还是口头交流,都要做好记录,避免特定情况下权责不清晰或法律依据不明确而导致的潜在风险。


  5.谨慎同意败诉方直接支付:对于履行能力欠佳的败诉方,最好不要轻易同意由其直接支付诉讼费,以免执行不到款项而遭受损失。对于确实需要在执行程序中主张诉讼费的情形,务必确保要具备充分的判决依据。


  最后,我们也呼吁未来能够统一出台更为细化的诉讼费用管理规定并严格贯彻落实,继续加强法院退费流程的规范化、合理化,进一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