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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如何避免股权转让税务风险?
发布时间:2025-01-08作者:高慧云、游乐

高净值人士股权转让近年来一直是国家税务总局的稽查重点,尤其是2021年以来,北京、天津、重庆、安徽、广东、湖南、宁夏、广西、山东等地陆续发布相关通告,明确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查验由申请人提供的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情况(《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表》),经查验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这就意味着,个人做股权转让如果不去税务备案,工商登记就变更不了,随之而来,高净值人士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也在增加。


  个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主要涉及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践中个人所得税是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原值)*20%。那么股权可以平价或零元转让吗?股权转让原值如何确定?个人转让股权可能涉及哪些税务风险?本文在对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风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防范税务风险的建议。


  一、税务风险一: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被税务机关调整风险


  经常有股东问,如果我转让股权,当初自己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我转让也按1000万元转,即平价转让,是不是就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2月7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对个人转让股权征税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实践中,税务机关为了防止纳税人采取“阴阳合同”等方式躲避交纳税款,采取了反避税措施,即根据“67号文”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因此,平价转让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如何判断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根据“67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判断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要有四个标准:


  第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第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第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以上几种情况举例如下:


  


  第一种情形,公司没有不动产和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但账面净资产是80万元,显然不能按照零元转让该股权;公司有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账面净资产50万元,但是按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净资产为100万元,因此按60万元转让股权价格明显偏低。第二种情形,实缴出资50万元,虽然账面净资产是-30万元,但按照10万元转让股权,低于初始投资成本50万元,则该转让存在被核定转让收入的风险。第三种情形,如果公司有AB两个股东同时向外转让股权,但实缴资本一个是100万元,另一个是200万元,而两个人的转让价格却都是200万元,这就说明股东B的转让价格偏低。第四种情形,股东按照账面净资产100万元转让股权,但由于100万元明显低于同行业的转让价格,则税务机关也会认为股权转让价格偏低。


  因此,高净值人士在确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定价时要注意:最低不能低于税务机关的核定价格,那么税务机关如何核定价格呢?


  (二)税务机关如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67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主要可以运用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即采用由内至外,由此及彼的方式类比确定股权转让收入。采用类比法确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前提是,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股东或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已经由其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过。


  3.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需要注意的是,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而不是任意而为。一般来说,被投资企业账证健全或能够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应当采用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难以核实的,如其股东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或类似情况的股权转让,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上方法都无法适用的,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因此在以上方法中,净资产核定法是优先适用的方法。


  二、税务风险二:股权投资成本不予认定风险


  高净值人士转让股权,有时过于关注了转让收入的确定,而忽视了股权原值成本的认定。那么,股权原值应该如何确定?


  依据“67号文”第十五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现金方式取得股权原值的确认


  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合理税费包括股权价值评估费、股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等。比如:李先生是甲公司的唯一股东,想在2024年将100%股权转让给无亲属关系的吕女士,甲公司实缴资本2000万,其中1200万元是李先生直接实缴,其余股权是2005年从其他股东处受让,支付转让价款800万元(受让时未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也没有支付的银行流水)。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仅确认了其股权原值为1200万元,另外800万元由于没有支付凭证,也没有办理税务备案,则税务机关未予认可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原值的确认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例如:王先生持有甲公司40%的股权,以不动产出资作价200万元,如果这200万元当时向税务机关备案并缴纳了相关税款10万元,则王先生将该40%的股权转让给他人,股权原值可以确认为:200万元+10万元,一共210万元。但如果当时这200万元投资入股时并没有按规定缴税,则存在税务机关不予认定该200万原值的可能性。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原值的确认


  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67号文”第十三条第二项(配偶、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兄弟姐妹之间股权继承或转让)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例如:A公司的股东张先生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李先生,转让价是3200万元,已办理工商登记。后来报税时税务机关认为价格不公允,调整计税价为10000万元。那么李先生以后再转让A公司股权,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按当时购买股权时支付的3200万元扣除,还是按照计税价10000万元扣除呢?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会按照避免重复征税原则确认股权原值为10000万元。


  三、做好股权转让税务风险管理


  (一)避免不合理及违法行为


  股权交易当事人确定交易价格应遵守公平交易原则,拒绝以无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和签订“阴阳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当然,如果股权转让符合“67号文”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即使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也视为有正当理由,具体为: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如果个人转让公司股权时可以提供以上证明,则即使零对价转让,税务机关也不做调整。


  (二)妥善保管股权原值凭证


  在实践中,笔者发现仅凭记账凭证和工商登记等资料来证明股权原值,非常容易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税务机关倾向于以银行转账流水、完税凭证等资料来认定股权原值。因此,股权交易当事人应加强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股权原值凭证(包括股权转让协议、银行转账流水、完税凭证、股东决议等资料)的备份、保管制度,妥善保管股权原值凭证。同时,目标公司也要建立股权原值登记制度,做好股权转让登记。此外,受让人在股权交易前应做好尽职调查工作,确保转让人股权原值凭证完备和准确,以便于税务机关更容易确认股权原值,进而减少税务争议。


  (三)提前规划搭设节税架构


  在股权转让税务前置的背景下,税务机关在收入和成本的确认上已经按照“67号文”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证据规则,很难在做股权转让时临时做规划,因此提前规划搭设节税股权架构至关重要。我们在设计公司股权架构时就要考虑未来可能的股权转让行为,比如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有有限公司股权,并选择合适的设立地,这样就可以实现两个好处:一是合伙企业除了可以扣除股权转让成本,还可以扣除合伙企业的其他运营成本,未来通过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可以扣除的成本更多;二是选择好合伙企业设立地可以享受国家统一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也可以实现未来转让公司股权节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