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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极限与极致的证据辩护
发布时间:2025-01-26

近日,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郑飞律师、李明真律师和武汉杨春律师等组成的辩护律师团队,经过长达近一年的拉锯式辩护,最终为一位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当事人获得正式的无罪判决。整个辩护过程不仅展现了极限辩护、极致辩护、证据辩护、专业辩护和无罪辩护的魅力,更体现了京都律师的专业素养与敬业精神,以及当地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担当。


  一、时间紧迫的极限辩护


  在历经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正式开庭前的三个阶段,都未能有效化解案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家属在开庭前3天,通过郑飞和梁雅丽律师主编的《故意伤害罪无罪判例规则与辩护攻略》一书,紧急联系到辩护律师团队。


  团队经过慎重研判后,决定立即接受委托,并在3天内奔赴千里之外会见当事人,完成全案阅卷、10万字的辩护词、5万字的质证意见和发问提纲等工作,可谓极限辩护。


  


  二、全力以赴的极致辩护


  本案自2024年3月初起诉到法院,2024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历时近一年,辩护工作虽艰辛但却不辱使命:前后历经3次庭前会议、4次开庭、1次征求律师意见、1次邀请律师参加审委会(系该院首次邀请律师参加审委会,并作为典型案例和重要新闻在其官方公众号上发布)。


  整个庭审过程,全案10位证人有9位出庭,1位通知未到,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出庭、法院和检察院一起专程征求省法医学会专家意见……可以说,除了非法证据排除外,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证据问题,完全可以作为一个理论和实务证据分析课程的范本,可谓极致辩护。


  三、抽丝剥茧的证据辩护


  经过仔细研究案卷并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后,辩护律师团队发现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据辩护:故意伤害罪的4个构成要件故意、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其成立。具体而言:


  (一)被告人没有伤害的故意。本案案发有特殊的家庭和商业纠纷背景,系被害人一方的工作人员先动手导致整个冲突;且现场视频和相关证据显示,冲突发生前,被告人积极报警并向社区居委会汇报,整个冲突过程中被告人只有防卫的意志和行为,不具有主动攻击性,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二)被告人没有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实物证据方面,本案既没有进行现场勘验,也没有收集犯罪工具,缺少关键的物证,导致整个证据链条出现明显断裂;且在案视频录像也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有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言词证据方面,本案3名关键证人证言多为意见证据,依法应排除;加之本案所有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和多重矛盾,关于打没打、用什么工具打、如何打、打到哪个部位、打的过程是否有人倒地、谁倒地了等关键问题,均存在严重的矛盾冲突。故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被告人有伤害被害人的行为。


  (三)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伤害不能成立。因损伤程度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所用检材不完整、来源不明,无法确定同一性,鉴定过程也不符合完全性骨折鉴定的法医学原理,尤其在没有关键证据CT、在案病历都未写“完全性”骨折的情况下,却得出“完全性”骨折的结论,客观性存疑。此外,该鉴定意见还存在“漏摘”病历等情形,没有按照规定签委托书,违反《司法鉴定通则》、《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等基本要求。最为重要的是,该鉴定机构此前因同样的情形曾被行政处罚过,故据此做出来的轻伤二级鉴定意见不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伤害不能成立。


  (四)从因果关系要件来看,不仅不能得出“被害人的损伤结果是由被告人的直接暴力所致”的唯一性结论,反而可以得出“被害人的损伤结果是间接暴力所致”的唯一性结论。因为损伤机理的鉴定意见明显错误,违反《外科学》等权威教科书所公认的法医学原理:脚部第五跖骨为松质骨,其骨折常因肌肉牵拉等间接暴力所致。根据昏暗且混乱的现场视频,不排除在冲突过程中被害人自己脚崴伤的可能性。而且根据法医学的物质转移原理,如果是直接暴力所致,骨折部位应有软组织损伤。但在案病历显示并无软组织损伤,仅有稍肿胀的记录,不仅不符合直接暴力的特征,反而符合间接暴力的特征。用通俗的话来讲,被害人脚部第五跖骨的骨折根本不可能是被告人用工具打伤的。


  


  四、全面细致的专业辩护


  对于故意伤害案件中的损伤程度和损伤机制等涉及专门知识的问题,辩护人不仅要自身有专业的辩护技能和专门的知识储备,必要时还需借助专家辅助人的专业力量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才能使得鉴定意见的问题彻底暴露出来。


  本案中,辩护人通过多次努力,成功申请到两位法医学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意见与鉴定人进行当庭质证。专家辅助人与辩护人密切配合,不仅用专业且通俗的语言将质证要点详细呈现给法庭,更是通过实物模型、专业权威教材和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的展示等方式,逐一指出了鉴定意见的错误之处,还原了案件事实本来的面目。


  尤为重要的是,经过专家辅助人和辩护律师的质证,还成功证明了被告人才是本案的真正“被害人”!因为被告人被本案所谓的“被害人”打伤的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明显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和公安部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应采用系数相加法,完全符合轻伤二级的标准。被告人当庭表示,将保留对本案所谓“被害人”进行后续刑事控告和刑事自诉的权利。


  五、来之不易的无罪判决


  最终,经过辩护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不仅帮助法院审委会和法官厘清了公诉方证据指控体系的错误所在,而且还彻底全面地否定了指控事实,为当事人赢得了珍贵的无罪判决——刑事辩护皇冠上的明珠!


  法院在判决书中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团队的上述观点,并逐一详细说明了本案四个构成要件的在案证据情况,以及证据本身、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从而得出每一个构成要件都没有得到有效证明的结论,最终正式判决被告人无罪!


  京都律师,虽临危受命,但不辱使命,展现了极致的努力与敬业的精神。相信在未来的法治道路上,京都律师也将一如既往地继续追求卓越,不负重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