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京都释法 | 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发布时间:2025-02-14作者:贾宝军、陈帅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众所周知,在劳动关系中,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在人事聘用关系中,并不必然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是需要优先适用人事法律法规,那么在人事聘用关系中,事业单位是否需要向工作人员支付加班费呢?


  一、全国层面的规定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一)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第七条规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依据上述规定,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结构来看,工作人员的工资中并不包括加班费,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原则上给予调休,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工作人员加班的应给予加班费。


  二、各地的地方性规定


  部分地区出台了地方性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


  地区


  法律规定


  深圳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普通雇员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的计算按照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执行。”


  浙江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规定,“1、机关、事业单位应强调在工作时间内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工作任务,一般不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须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安排加班的,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应采用补休或轮休的办法,不发给加班工资。”


  重庆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及其相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鉴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及其劳动管理的特点,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仍按照1995年3月26日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32号)规定执行。即: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工作人员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工作人员加班;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或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上级和本单位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而加班的,应给工作人员及时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实行发加班工资的办法。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可参照国家对企业加班的有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上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办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必须加班并连续加班时间较长的,须经单位批准,可适当安排补休;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的食堂、车队等后勤部门,事业单位的实验室、附属工厂、车间和市政、环卫、房管、园林等系统中以工人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又无法安排补休的,在核定的单位加班工资额度内,酌情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条规定,“在支付工作人员正常工资报酬外,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1、正常工作时间后安排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工作人员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人员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4、加班满八小时的,按加班工资标准全额支付加班工资;加班满四小时的,按加班工资标准减半支付加班工资。”


  从上述规定来看,各地并未对此形成统一意见,重庆和浙江明确规定工作人员加班原则上按照补休的方式进行处理,不支付加班费;上海和深圳的规定则为支付加班费留下了空间,但由于上述规定距今均较为久远,仍有必须通过案例检索进一步考察实务中的裁审观点。


  三、案例分析


  经笔者检索案例,发现实务中对于事业单位是否需要向工作人员支付加班费大致分为以下几种观点:


  (一)认为加班费不属于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


  如在【2022】京01民终9211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于某与A医院存在人事关系,于某本案诉讼为要求A医院支付休假加班费,该争议不属于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的范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于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其他如【2019】京02民终1571号、(2018)津民申2556号等案例中,裁判者持类似观点。


  (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认定现行法律并未规定事业单位需支付加班费,故认为要求支付加班费缺乏法律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不予支持


  如在【2023】京01民终17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对于王某主张的自2015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31日超时、周六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78500元一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根据上述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并未包括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王某与A研究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中亦未约定加班工资,故王某主张的加班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如在【2020】津01民终3465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为事业单位,上诉人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上诉人关于加班费的主张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第五条第二款明确约定,工资的标准、具体支付办法及有关内容按照天津市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执行。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应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工资构成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正确,上诉人关于给付加班费的主张因没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故其主张不予支持。”其他如【2015】怀民初字第06172号、【2021】粤民申8743号等案例中裁判者持类似观点。


  (三)从劳动者未举证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角度不支持加班费


  如在【2019】内0105民初11332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加班费114739.2元,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原告的工作具有季节性,无法认定在A公园的工作为加班,工资报表未提交原件,亦无被告处的签章,无法认定真实性,故对加班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他如【2016】湘01民终3287号等案例中裁判者持类似观点。


  (四)根据内部规章制度或上级规定,认定不享有加班费。


  如在【2019】京0108民初27898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关于徐某所主张的加班费差额一节,《北京A研究所薪酬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员工加班涉及的加班费列入岗位绩效工资发放’,由此可知A研究院并不需要向徐某额外支付加班费,且徐某亦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情形,综上,本院对徐某主张的加班费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20】苏08民终1934号案件亦持类似观点。


  (五)仅少数案例中裁判者认为人事聘用关系中应支付加班费


  通过上述规定及案例可以看出,虽然目前实务中对于人事聘用关系中是否适用加班费仍存在争议,但实际上鲜有案例支持加班费,即使在有地方性规定的地区如上海和深圳,笔者也并未检索到明确支持加班费的案例,从笔者本次检索的结果来看,实务中绝大多数案例对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均持否定性的态度。


  建议:


  1.对于人事聘用关系中加班的处理,一方面建议事业单位在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后,应安排相应时间的补休,以保障工作人员的休息权;另一方面,建议事业单位在加班问题的处理上,应尽量与工作人员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予以明确,以尽量避免后续因此引发争议;


  2.由于劳动法领域具有强地域性的特点,建议事业单位应注意不同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及裁审观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谨慎处理。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得视为律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仅仅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