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郭鑫鹏、冯韵钤、吴蕊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团队,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企业辩护,成功说服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使涉案企业免受刑事追责。
基本案情
涉案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集产品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在业内广受好评。
辽宁省某公安机关以A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将企业总经理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A公司高度重视这一“黑天鹅”事件,决定兵分三路:由总经理、产品经理等人前往公安机关所在城市配合调查;由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在企业内部核查有关事实;同时,总经理亲自找到京都所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沟通,商讨应对策略。
经A公司内部核查,事件起因是A公司销售给客户的大型设备中,某一零部件挂有B公司铭牌,而该部件并非B公司生产,因此B公司进行了刑事控告。经进一步核实,B公司是A公司的零部件供应商,双方合作10余年之久,2018年,B公司停产并终止供货。2019年,客户到A公司参观包含B公司品牌零部件的设备样品后,指定采购与样品完全一致的设备。此时,A公司已无B公司零件库存,为了如期履约,A公司业务员擅自提供了同等品质、同等价值的其他品牌零部件,并悬挂了B公司产品铭牌进行组装销售。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通过梳理事实、查阅证据、检索类案及资料,经过反复讨论,认为虽然本案事实表征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但情节轻微,具有无罪空间。并迅速整理出如下意见:
A公司与B公司是常年合作关系,使用B公司铭牌是由于客户指定采购但B公司已停产,事出有因;
A公司仅在案涉一台设备上使用B公司铭牌,未对外公开销售,社会影响小;
A公司使用的替代零部件属同等质量、同等价格的产品,主观上并非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客观上亦未造成对B公司品牌负面评价的后果。
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对于企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律师团队认为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以此观点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不予立案申请书》。同时,在律师团队的建议下,A公司及时与B公司接洽,澄清了相关事实,给予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B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撤回刑事控告申请书》。
最终,公安机关采纳律师团队意见,认为本案情节显著轻微,且企业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最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本案顺利结案。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供应商与采购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因商标使用许可授权问题导致的典型刑事案件,本案得以圆满解决,离不开律师团队的专业、高效,也离不开企业领导及时、果断的决策。本案更值得企业家思考的是,企业在正常的商业合作过程中,往往更关注合作方资质、合作模式、合作价格等,而忽视了商标使用许可授权手续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合作关系终止后的过渡期内,切勿基于侥幸心理而贸然继续使用权利人商标,因小失大。基于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专业性,建议企业在过渡期内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合法处理遗留订单,清理积压库存,避免可能出现的民事侵权、行政处罚及刑事风险,这对于企业的合规运营与健康发展尤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