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是自带专业和权威光环的一种证据,在技术性和专业性犯罪日益成为主流的背景下,由于司法人员(包括律师)对相关技术专业知识的缺乏,鉴定意见甚至成为“法官背后的法官”。同时,法庭发问是最经典的法庭调查方式之一,也是最能向法庭揭示案件问题、呈现证据矛盾的方式之一。但是,不同于对普通证人的发问,在面对具有技术专业优势的鉴定人时,辩护律师的发问是否必然如同以卵击石,又该如何寻求突破呢?
一、对鉴定人发问的基本理念
理念就是做一件事的指导思想,笔者在多次庭审中对法庭发问活动进行观察和反思,愈发感觉到发问过程中的很多误区或者值得改进的地方,根源上是理念存在偏差。有了正确理念的指导,就更容易避免一些共性的问题。笔者根据自己的感受,总结出如下理念:
1.发问的目的是向法庭呈现问题,而非让鉴定人亲口承认错误。有时候辩护人发问穷追猛打,大有对方不当庭认错誓不罢休之势,但这样的目的往往难以达成,而发问就变成了无休无止的追问,最后偏离了重点。这个问题在对证人和鉴定人发问的过程中都存在。但实际上,说服鉴定人、证人,和说服检察官一样困难。要知道,人都有掩饰自己错误的本能,更何况是在法庭上。但是,表达的权利在于鉴定人,而判断的权利在法庭。只要鉴定人或证人的回答明显错误或不合常理,即便其仍在文过饰非,也足以让法庭认识到问题所在。
2.要明确鉴定意见和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找到薄弱的“七寸”,扬长避短。对鉴定人的发问,或者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并非一定是在相关专业知识上和鉴定人“硬碰硬”——这样律师天然处于劣势。辩护律师首先要以全局的眼光进行审视:
1鉴定意见和待证事实以及犯罪构成要件之间是什么关系?2控方想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罪名的哪一要件?3构成要件的成立是否仅是事实问题,有无法律判断?
……
明确了这一点,就更容易找到鉴定意见的薄弱之处,从而将技术专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便于发挥律师的优势。例如,某传销案件中,侦查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对企业后台会员账号数据进行了鉴定和分析,得出该所谓“传销组织”有会员多少名,层级多少级。如果辩护人仅就会员和层级分析的技术问题进行发问,则容易被鉴定人口中的专业名词绕晕,但如果避其锋芒,进行如下询问:
问:能否确定后台数据中每个账号都对应一个现实的人?答:不能。
问:是否存在同一人注册多个账号的情形?答:是的
这样一来,就会对鉴定意见所意图证明的内容——会员人数和层级——形成实质性削弱,而这是对定罪量刑有关键影响的法律问题。
3.要区分法庭发问和质证意见。发问不同于质证,在法庭发问之后,往往还有单独发表质证意见的环节。有些问题适合通过发问呈现,有些问题适合直接发表质证意见。例如,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案件中司法鉴定人未满足上述标准的情况下,如果就此进行发问,反而可能会给其解释和纠缠的机会,不如直接在质证意见中进行表达。相反,在前面关于会员人数的问题中,“存在一个人注册多个账号的情况”,这样的话从鉴定人口中说出来效果更好,如果律师直接发表质证意见,可能会被法庭认为是“一家之言”。
4.发问问题要有总体战略规划,不要纠缠于细枝末节。拟定发问提纲之前,首先要明确希望通过发问达到什么目的,然后具体问题的设计都要为中心目的服务。对于中心目的的问题,要进行深挖。比如将检材来源问题作为中心目的,除了常规性审查检材提取、保管、移交过程,还要重视检材持有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内容。在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办案机关委托相关部门对因火灾烧毁的物品进行价格认定,价格认定机构依据是被害人提供的货物清单,但被害人笔录中陈述其存储的都是油泵等金属物品,灭火后大部分都能辨认和清点,但价格认定机构却并没有核实清单和实物是否相符。在此情况下,可以重点质疑价格认定材料的不准确性。
二、发问的常见误区
1.和鉴定人进行辩论。鉴定人一般属于控方证人,其如何进行回答,不再辩护人“掌控”之内。当鉴定人的回答不符合辩护人预期时,如果无法简单直接地指出其错误,可以留待发表质证意见时详细阐述,不必通过发问和鉴定人辩论。
2.发问目的不明确,问题局限于细枝末节,不具有杀伤力。法律对鉴定程序的规定较为严格,很多鉴定意见多少会存在一些形式上的瑕疵,如果对每个瑕疵都揪住不放,可能会模糊发问的重点,鉴定人基本上也能给出一些相对合理的解释,这样最终难以动摇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自由心证。
3.没有及时将鉴定人回答的漏洞和法律问题相关联。例如某传销犯罪案件,办案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就被告人获利等情况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但鉴定意见中充斥着大量关于公司情况、业务模式、人员架构等非司法会计方面的内容。辩护人询问这些意见从何得出,鉴定人反复解释说办案机关提供了充分的案件材料。这样貌似听起来鉴定依据非常充分,但应当进一步追问:作为鉴定依据的有哪些材料?是否包括被告人供述?必要时可进一步追问,这些材料是否属于财务会计资料?这样才能揭示出检材不合法,以及鉴定超范围的问题。
4.问题过于开放,成为大型科普现场。法庭发问的问题分为封闭性问题和开放性问题两大类,一般而言,对己方证人可以采用开放性问题,让其尽情陈述;而对控方证人,宜采用封闭性问题发问,以引导其暴露错误或矛盾的地方。对于鉴定人,如泛泛发问:检材来源于哪里?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是什么?采用了什么样的方法进行鉴定?这样话语权容易被鉴定人掌握,从而使发问变为科普现场,辩护人错失通过反问暴露证据问题的机会,反而加强了鉴定意见的可信性。
三、发问经验总结
1.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普遍性的问题。除了对检材送检过程进行重点发问,还要关注检材提取、勘验笔录、相关人员陈述等信息,核实关于检材的名称、数量、种类等内容是否一致,从案件卷宗中寻找矛盾进行发问,借力打力。
2.结合客观证据或明显错误进行发问。如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办案机关通过资金回流认定虚开行为,被告人也承认虚开和资金回流的事实,并称每次虚开发票都收取5%-8%的“点费”。然而侦查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多次开票的点费竟然高达60%-80%,不仅与被告人供述相矛盾,也明显违背常理,可以以此矛盾点进行发问。
3.审查鉴定的法律依据是否存在“牛头不对马嘴”的地方。如对被害人的财物损失金额的认定,价格认定报告显示所援引的依据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对此可以发问:被害人财产损失是否属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为什么评估依据包括《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总之,法庭发问是一门学问,是机会,也暗藏风险。尤其是面对比律师对特定问题更加专业的鉴定人时,如果辩护律师没有提前准备好,找出鉴定意见中的“死穴”,那么对鉴定人发问可能导致加强指控、削弱辩护的不利结果,故辩护律师更应当把握好每一次法庭发问的机会,利用法庭审理中这一最直接、最生动的环节,将发问的力量发挥到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