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都所李晓曦律师代理的一起某文化娱乐公司员工Z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全案犯罪数额390余万元,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分析本案,根据案件认定的事实及在案证据积极开展辩护工作,历经261天,最终检察院对当事人Z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祸从天降
Z某是某文化娱乐公司员工,日常和很多打工人一样,平日工作兢兢业业,对领导的指示绝对服从,在同事关系上竭力维护团结。酸楚也和天下的打工人一样,辛辛苦苦、唯命是从、委曲求全不外乎为了养家糊口。谁曾想,就这样一个和你我无差的打工人却被卷入了一起刑事案件...
缘起,该公司领导早年被查出身患绝症,不管是出于为自己或家人谋取利益也好还是治病也罢,其在任期间利用领导地位,在公司诸多项目中通过虚假投标的方式,使自己实控的投标公司中标,再从中虚报价格大肆敛财。Z某是这一系列操作中的一个工作环节,但对该领导据此敛财的行为全然不知。缘灭,经过几年的“屡试不爽”,被害单位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而该领导撒手人寰,留下的是巨额亏空和几名同伙,还有那个唯命是从却一直被蒙在鼓里的Z某。随后被害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Z某和其他几名涉案人员相继被刑事拘留。
解铃还须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对关于Z某的涉案事实和证据反复研判,认为没有犯罪行为,应为无罪,符合不起诉条件。因此就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因果关系等方面与检察院进行了详尽的沟通,总结如下:
一、没有犯罪故意,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刑法将职务侵占罪规定为故意犯罪,而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律师从Z某的犯罪认识以及犯罪意志两个层面进行分析,认为没有侵占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
二、分析当事人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是否存在侵犯公司利益的可能性
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法益,所以刑法禁止侵犯法益的行为,即危害行为。关于本案,Z某在参与案涉项目的工作中,是正常的履行单位职务行为,其工作行为不存在侵占公司财产的可能,也不具有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潜在危险。
三、从因果关系层面分析
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结果的客观联系,Z某的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自然也不存在因果关系。从另一角度看,按照因果关系理论,只有实行行为和结果才存在因果关系。纵观全案,Z某不过是被他人准备实施犯罪前所利用的工具,因此预备行为和结果之间是没有因果关系。
阳光总在风雨后,请相信有彩虹
最终,律师与检察机关多次交换意见后,检察机关认定Z某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