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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 | 有效辩护改定性,量刑减轻近10年——某民营企业家合同诈骗罪办案手记
发布时间:2025-03-10作者:刘立杰、钱浩

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立杰律师、专职律师钱浩代理的某民营企业家合同诈骗案收到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至此,一起EPC合同金额4个亿的工程诈骗案,经我所律师团队的有效辩护,从侦查机关认定诈骗4000余万元,到检察机关指控诈骗100余万元、量刑建议十余年,再到人民法院将定性从诈骗罪改为合同诈骗罪,同时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危机突至,施工市政项目遭遇刑事风险


  本案发生于南方某市,当事人Z某系从事建设工程行业多年的民营企业家。在其承揽建设的某市政工程验收后,Z某突然收到有关部门的通知,需对工程重新进行审计。Z某配合当地审计局提供了全部施工相关材料,并主动根据审计局审计的工程造价差额,自筹资金向有关部门退还了争议工程款,而这些工程款之前实际上就已经发放给施工班组、农民工或者用于其他市政项目。在无条件配合行政机关处理相关事务的同时,公安机关突然告知Z某,其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6月将Z某刑事拘留。


  Z某的家属联系上刘立杰律师团队时,案件已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接受委托后,刘立杰律师、钱浩律师第一时间奔赴千里之外的南方某市。第一次见到Z某时,其情绪极其低落,表示自己不明白为什么已经主动配合行政机关做了所有能做的事,兢兢业业地做工程,这么多年从未发生过安全事故,对工程质量也是严要求,却会因为这件事被认为涉嫌犯罪,甚至面临十年打底的刑期。


  二、证据突围,抽丝剥茧狙击指控数额


  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时,辩护人发现案管中心刻录的光盘并未包括全部案件卷宗。辩护人反映情况后,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具体情况,需要联系承办检察官。经过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确认后,辩护人发现因为部分工程制图尺寸偏大,检察院的设备无法进行扫描,所以大量涉案施工图纸被放在了一个角落,没有被工作人员关注到。秉持着不放过任何细节的原则,辩护人申请通过直接拍照的方式阅卷,但此时承办检察官又称卷宗内有部分材料不适宜让律师来审阅,等移送法院起诉后,律师可以和法院沟通。在辩护人表示需和承办人就此问题当面沟通时,检察官却以上午工作时间已经结束,不方便见面为由回绝。


  平等武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卷宗是律师有效辩护的基础。在被检察官拒绝全面阅卷后,辩护人在检察院案管中心继续坚守,当场手写了要求保障律师基本权利的反映材料。下午一到上班时间,辩护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继续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在辩护人的坚持之下,终于见到承办检察官。辩护人向其表达所有卷宗内容都应允许律师阅卷的基本诉求,但检察官又称,案件他们已经决定要起诉了,正在整理材料,卷宗比较乱,就算律师拍照,他们也不好查找。辩护人当即表示,可以在检察官的监督下,由辩护人自己来找卷宗。经过多轮理性沟通,辩护人据理力争,终于阅到了包括工程施工相关材料、相关行政机关批复等十几本之前未扫描提供给律师的卷宗。


  通过查阅完整卷宗,进行相关法律研究后,刘立杰律师、钱浩律师均认为本案实际上属于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Z某应当无罪。即使认定Z某涉嫌犯罪,公安机关认为的所谓Z某实施诈骗的以次充好、以无充有、变更施工工艺三种方式也存在明显不同,至少有部分施工方式并不涉嫌诈骗犯罪。虽然检察机关最终仍然移送起诉,但经过辩护人向检察机关详细表达意见,检察机关将指控的诈骗数额由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的4000余万元变更为100余万元。


  三、全面辩护,梳理判例促成自首认定


  在会见Z某的过程中,辩护人得知,Z某系在无条件配合行政机关对工程整体进行重新审计、核算相关金额、退回相应款项的过程中,了解到自己可能有涉嫌犯罪的风险。并在此前提下,Z某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从外地多次往返案发地配合调查,公安机关到其单位时也始终积极配合。


  辩护人认为,Z某上述情节可以视为自动投案,且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应构成自首。但检察机关却对此不予认可,即使经过人民法院两次补充证据,检察机关仍然认为Z某的情况不属自首。为了进一步说服法官采纳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两位律师全面检索梳理类似案例,通过对自首制度立法原意及文义的解读,提交类案等方式,最终成功为Z某争取到了自首情节。但法院依法认定Z某自首,后续却成为了检察院抗诉的主要理由。


  四、定性重构,两次开庭实现罪名变更


  在法院审理阶段,辩护人始终坚持无罪辩护的整体思路,向法院提交了《刑事审判参考》《人民司法》刊载的类案和自行调查收集的新证据等材料,从多个角度充分释法说理。


  本案本质上是EPC模式具体适用存在形式瑕疵从而引发的建设工程款结算的民事纠纷,实际上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解决。相关工程已经过验收,质量合格,且已实际使用。Z某即使存在所谓“偷工减料”的行为,也至多是民事欺诈和合同纠纷,不应动用刑事手段予以规制。更何况,通过辩护人自主调查取证,发现在同一项目中,为保证在工期内完成,确保施工安全及项目质量,Z某还多投入了大量预算外的施工成本。出于结算方便的考虑,Z某在工程结算时,并未将规划和预算外多投入的成本计入结算的工程款中,而是自掏腰包进行了垫付。Z某自己主动承担的成本,远超公诉机关指控的所谓诈骗犯罪数额。辩护人据此提出,Z某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应当无罪。


  在坚持无罪辩护的同时,辩护人多措并举,也从轻罪角度充分发表了意见。虽然Z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是使用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但Z某与发包方间的合同关系事实上存在,本案即使构成犯罪,也应是合同诈骗而非诈骗。同时,Z某主动配合行政机关的行政调查程序,在接到通知后,主动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因此构成自首。


  五、尘埃落定,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两次开庭后,公诉人与辩护人剑拔弩张的状态正式形成。最终一审判决将指控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且认定了Z某具有自首等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判处Z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量刑畸轻,提出全面抗诉。二审法院经过近一年的审理,依法驳回了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原判。至此,历经三载,一切终于尘埃落定,Z某也将于今年回归社会和家庭。


  六、虽有遗憾,初心不改,追求卓越永远在路上


  虽然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民事欺诈而非诈骗犯罪,但在复杂的司法实务环境中,受证据收集、司法观念、外部制约等多种主客观因素影响,确实存在部分无罪案件以最终以“留有余地”的方式呈现,但我们刑辩律师不能因此而放弃自己的理想。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这种刑辩的遗憾,敦促着我们在每一个案件中拼尽全力,追求卓越,永不言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