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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百人谈第2期:死刑案件辩护之道
发布时间:2025-04-21

2025年4月11日下午,由刑事二部主办的“刑辩百人谈”第2期活动在京都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活动分别由京都律师事务所顾问张春喜,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二部主管、高级合伙人刘立杰律师,京都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汤建彬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馨仝律师主讲,业务管理部张帝主持。


  


  张春喜


  张春喜顾问首先介绍了本次研讨的案件范围,以暴力及准暴力犯罪案件为重点,围绕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量刑、政策把握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等方面进行分享。张春喜顾问结合案例指出,年代久远的案件,当时的调查取证条件具有局限性,这导致陈年旧案证据体系可能存在先天不足,为辩护工作提供了突破空间。对于事实证据方面的辩护,应更加关注核心事实、关键证据。在政策把握层面,张春喜顾问进行双维分析:既要关注法律层面的构成要件,也要考量政治层面的社会效果。他结合实务经验,将案件性质大体划分为三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以及性质模糊的"中性案件",并指出不同类型案件在死刑政策执行上差异很大,辩护策略应有所侧重。除法定量刑情节外,应特别注重罪过形态、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等主观方面因素,以及犯罪结果、行为方式、被害人过错等因素对死刑适用的影响。死刑案件的刑罚适用,就是多个角度、多个层面的裁量因素交织角力的结果。张春喜顾问简要介绍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历史变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核准权后国家实体法律、程序法律进一步完善的过程。张春喜顾问还结合网络数据,对近年来全国死刑案件的整体趋势进行了分析,并简要点评了近年来具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


  


  刘立杰


  刘立杰律师指出,死刑案件作为各级司法机关按照“最高要求和最严标准”审理、复核的特殊类型案件,其辩护思路和方法对其他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刘立杰律师从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客观证据和主观证据、证据细节与证据印证、口供审查与翻供判断、量刑情节与案外因素等五个方面,具体阐释了死刑案件辩护对其他刑事案件辩护的借鉴意义。最后,刘立杰律师分享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期间,同办公室死刑复核法官的诗作:“杀以止杀非所愿,刑期无刑是目的。盼何日,神州尽舜尧,我辈歇。”借助这首诗,刘立杰律师表达了在死刑案件辩护过程中“但愿世间人无病,何妨架上药生尘”的悲悯之心。


  


  汤建彬


  汤建彬律师通过思维导图的形式,对毒品类与命案类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了系统化的实务解析。在毒品犯罪死刑复核案件板块,汤律师精选四个典型案例展开深度剖析:首先以林某枝贩卖毒品案为切入点,重点探讨了毒品犯罪中上下家共犯的死刑适用标准,特别是针对"换货数量"这一实务难点,提出了不能重复计算的观点。在谭某贩卖毒品案的分析中,汤律师聚焦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认定标准,明确指出"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应作为认定既遂的关键节点。通过对阿米某清案的解构,汤律师梳理了三大争议焦点:数量巨大的认定标准、共同犯罪中死刑适用的裁量规则、在逃共犯对死刑适用的影响。此外,郑某利案则呈现了同宗毒品多层上下家交易关系中的死刑适用难题。在命案类死刑复核案件部分,汤律师以吕某林案为例,深入剖析了死者身份认定、死因认定等基础事实对死刑适用的影响。而在肖某华案中,重点讨论了醉酒、自首、赔偿等量刑因素的交互作用,展示了死刑案件辩护的精细化方向。


  


  王馨仝


  王馨仝律师以孟子"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哲言开篇,深刻阐释了律师职业的双重使命:既要恪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守护者角色,更要担当法律正义的践行者。站在全球化视野下,王律师指出国际社会废除死刑运动持续推进,"死刑不引渡"原则已成为跨国刑事司法合作的基本准则。这一原则实质上反映了不同法域间司法主权的博弈。王律师通过对首例中国与新西兰引渡案的实证研究,深入探讨了对可以适用死刑的案件引渡时可能需要做出的量刑承诺问题,也进一步对量刑承诺是否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不公质疑进行了回应。王律师认为,在引渡合作中,不同政治体制、法律传统的国家之间必然存在制度差异,这就要求各方秉持相互尊重的态度,在司法主权与人权保障之间寻求平衡点。这种平衡不是简单的妥协,而是基于对国际司法协作规律的深刻把握。王律师也进一步介绍了请求国律师、被请求国律师以及被引渡人律师三方的执业空间和策略要点,为律师介入跨国引渡案件提供了实务指引。


  


  张帝


  主持人张帝以其独特的视角和深厚的专业积淀,对各位嘉宾的分享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刑辩百人谈第2期活动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