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3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举办了30周年系列培训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解读与实务探讨”。本次实务探讨培训由律师吴伟超主持,民商部蔡康苗律师、苑莹焱律师、尹曦律师以近期热点案例为切入点,围绕条文变革、理论内核与实务影响等核心议题进行重点探讨,从委托人以及各方利益平衡的角度为婚姻案件中的当事人提供专业洞见与解决方案。
吴伟超
活动伊始,主持人吴伟超律师提出我们聚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这不仅关乎法律从业者的专业提升,更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紧密相连。婚姻与家庭,是社会的基石,也是我们心灵的港湾。
蔡康苗
蔡康苗律师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前11条主题分享,其将11个条文概括为两个方面,即婚姻效力和财产分割。婚姻效力分为重婚、假离婚、债权人撤销三方面,财产分割分为:同居析产、夫妻间给予房产、网络打赏、向第三者追回转账、父母出资购房、股权转让、放弃继承等内容。蔡康苗律师结合以往办案经验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大家介绍了立法背景和深远用意。
蔡康苗律师提出此次司法解释的亮点是房屋转移登记的行为用“给予”而非“赠与”,司法解释用词更加客观,同时结合法理就夫妻之间的约定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在婚姻方面有规定的应该优先适用,同时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已经被司法解释二所取代,明确了夫妻房屋不论婚前还是婚后的转移登记都不适用于“未办理转移登记前可撤销”。
对于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夫妻之间房屋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时,只有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法院可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换言之,如果结婚时间较长或者给与方有错过,法院都可以把房屋判给对方。因此此次司法解释非常重视“公序良俗”对婚姻关系中财产分割的影响。
苑莹焱
苑莹焱律师讲解注重法条体系化、整体性,立足于第12、13、14条,探讨如何理解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着重讲解人格权禁令和人身安全保护令注意事项等应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行为的法律对策。
苑律师根据实务经验,结合丰富的案例,重点讲解了拿到监护权纠纷判决的作用,即固定了抢夺、藏匿的事实,解决冲突期间子女的抚养问题,又为离婚诉讼中确定过错方,为财产分割中适用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并且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做好铺垫。苑律师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的适用角度,介绍了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
她根据多年经验总结出,实务中存在大量因生效法律文书约定不明,不具有执行性。对于律师在代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她提出针对性建议:在案件审理或调解过程中,争取对子女的探望形成相对细致的约定,以便法院推进执行,有效判断对方是否构成拒不履行,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惩戒;当未成年人在探望问题上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时,法院会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如未成年人坚决拒绝探望,法院会对本次执行作出终本裁定。因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在孩子尚不能完全表达自己意志时,积极争取行使自己的探望权,及早修复与孩子的情感联系,以免因为长时间的空缺导致亲情疏离,届时即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能无法实现探望。
尹曦
尹曦律师围绕第15至23条,重点跟大家探讨子女、继子女及未成年子女处分等实务问题,主要从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认定、处分未成年人子女名下房产的效力、不负担抚养费约定以及离婚经济补偿等方面进行分享和讲解。尹律师在现场提出如果你的客户要当后爹或者后妈如何建议、嫁娶带娃配偶的风险:(以女嫁男为例)等问题,与线下、线上观众积极互动,援引案例向大家讲解了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随后,尹曦律师聚焦抚养费社会热点关注问题,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维度诠释第17条,通过强制力确保抚养费支付,避免父母以“协议无效”或“经济困难”逃避义务。既保护子女利益,又防止直接抚养方滥用权利,但也给予了直接抚养方追索欠付抚养费的权利,又与第16条(离婚协议效力)联动解析,若离婚协议中约定“免除抚养费”,需审查是否损害子女利益。最后,尹曦律师从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子女、司法实践中离婚经济补偿的认定难点,对客户给予“增强证据收集意识,多维度证明负担较多义务”的忠告。
本次讲座内容兼具高度与深度,既帮助律师掌握新司法解释的条文逻辑,促发了对实务策略的进一步思考,也展现了京都律师事务所在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实力与深入研究,吸引众多线上线下观众参与互动交流,讲座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