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点击查看链接:京都动态|《刑辩百人谈》第6期——无罪辩护的传承与创新成功举办
主题研讨
张蓬蓬

尊敬的田老师、曹老师,还有朱主任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各位同事,大家下午好。首先欢迎大家参加本次“刑辩百人谈”活动,本次活动主题聚焦于无罪辩护的传承与创新,今天的天气和我们今天的主题也是相得益彰。众所周知,我们国家有罪判决率极高,我查了一下我们近三年的数据,公诉案件的有罪判决率近三年分别为99.97%、99.98%、99.95%。换句话说,无罪判决率在我们国家可能连0.1%都不到。尤其是近年来,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无罪辩护的空间进一步被压缩,在这样的背景下,刑辩律师如何突围,值得我们大家去深思和讨论。
今天我们特意有请到了田老师、曹老师还有朱主任为大家分享无罪辩护的那些事。大家可能都注意到了,三位老师都曾经担任或者正在担任京都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同时作为刑辩大咖,也都办理了不少成功的无罪辩护案例。我相信大家今天一定有不少的收获,今天的活动我们采取了一种漫谈的形式,没有PPT,也没有讲义,不基于任何形式,也不基于任何内容,大家可以围绕无罪辩护的理论、理念、策略、技术,甚至是职业伦理进行畅所欲言。可以谈成功的经验,也可以谈失败的教训,既没有成功经验,又没有失败教训的,可以谈一谈困惑、问题。今天的活动共分为三个环节。下面我们进入今天第一个环节——分享环节,由三位老师分别分享有关无罪辩护的话题。我注意到最近曹老师跟田老师又成功办理了一件合同诈骗的无罪案例。下面我们先请曹老师为大家做分享,大家掌声欢迎。
曹树昌

那我就先抛砖引玉,今天既然提到是无罪辩护,我刚才想了一下,一个成功的无罪辩护对于刑辩律师来说无疑是非常愉悦的。但是刚才主持人也说了,无罪的案件确实很少,无罪率可能更低,有些时候无罪辩护是可遇不可求的。既然今天以无罪辩护作为一个主题,我想把我曾经承办的两个案件向各位汇报一下,欢迎大家发表意见。第一个案件,这是我几年前办的一个强制猥亵的案件。有一个医生,他在一个私人诊所里工作。有一天来了一对年轻人,姑娘跟医生说她尿路感染,在医院已经确诊并且治疗效果还不错。可能是由于费用问题,她到小诊所想要继续扎几天点滴。医生就按照姑娘的意见,以及她疾病的一些原来医院里治疗的相关方案,给姑娘开了药、扎了针。在扎针的过程中,姑娘又跟医生说她的胃有点儿疼,医生就为姑娘进行了腹诊,也就是做腹部诊察。检查完之后继续扎针,整个过程都比较正常,但是后来由于收费问题,双方发生了争执。我从案卷中能够看得出来,这两个年轻人经济条件不太好,到小诊所扎针的主要目的是省钱。刚开始问医生,医生说可以优惠,但是最后仅仅给他们优惠了10块钱,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在争吵的过程中,话说得越来越不好听。姑娘开始说医生刚才给她进行腹诊的时候,没有戴手套,违背了医疗规范,开始找医生的一些问题。后来再吵来吵去,吵到最后姑娘就说医生在给她扎针的过程中,还对她进行了猥亵,摸了她的外阴及下体等,于是小伙子就报了警。
报了警之后,医生就被公安局带走了,当然也相应地做了一些身体检查的工作。该案一审,医生被认定有罪,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当我介入的时候,医生已经被释放了,但是医生的一个亲属正好是我的一个朋友,我的朋友找到我,说一定要上诉,而且让我亲自出面,说对他的影响太大。我也是接触案子之后才知道,作为医生如果被认定为故意犯罪,他的医生执照是要被吊销的,终生不能再行医。所以说对他的影响特别大,这样我一定要为他洗刷冤情。
为此我就认真审查了相关的卷宗,卷宗材料其实并不复杂,卷宗的证据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谓的言词证据,也就是医生,还有受害人,也就是姑娘,以及其他的一些相关的人,包括开票的,包括那天在诊所里打扫卫生等这些人的所谓证人证言。但是其实说来说去,这些言词证据,最终能够证明案件是否存在的,只有被告人,也就是医生和被害人姑娘,这两个是直接的,其他的都属于一些间接的或者辅助的证据,这是第一类证据。第二类,DNA鉴定。姑娘报警之后,警察来了,对这两个人的血样以及相关的材料都进行了提取,做了DNA鉴定。因为做腹诊,所以在姑娘的肚子上检测出了被告人,也就是医生的DNA。但是在姑娘的外阴以及阴道等这些地方都没有检测出。
二审应该说争论得比较激烈,在二审的过程中,公诉人也就是检察机关的人员,重点强调的是言词证据。在控方证据中,除了姑娘的一些说法外,还有姑娘的男友。在姑娘的男友的手机里有姑娘给他发的微信,告诉他医生摸下体等情况,还有男友的证言,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一直在强调。而对于DNA鉴定一带而过,也就是说在姑娘的身上检测出了被告人的DNA,说明医生确实碰过姑娘,他有条件来完成所谓对人的猥亵行为。当然在过程中我还是强调小伙子的微信也好,小伙子证言也好,都出自姑娘,也就是说他们的证据来源是同一个,我同样坚持认为这是一个一对一的证据,也就是说控方指控做了事,但是被告这一方否认。
其实不能看数量,在法庭上我一直强调证据源是同一个,所以说他们同样是一对一,并不能证明事实。我在法庭上重点强调的是DNA鉴定,客观证据具有非常强的说服力,我重点把姑娘的下体以及外阴等DNA的鉴定结果和肚皮上的DNA鉴定结果进行了比较。我说当时医生确实没戴手套,但也因此让我们能够把事情说清楚。如果他那天戴了手套,可能还不容易说清楚。由于他没戴手套,在姑娘的肚子上留下了他的DNA,留下了他的皮屑或者是汗液。而在姑娘反复强调的对她猥亵的部位,也就是外阴和下体并未检测出医生的DNA。按照姑娘的说法是用力地按、抠,时间长达一两分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没有戴手套,没有留下DNA这种可能性是非常小的。也正是因为他没有戴手套,我认为事情可以说清楚。
当然,在庭审上针对公诉人所谓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等说法,我甚至有一点不太礼貌地驳斥了公诉人,我说年轻人做人要厚道,面对如此客观的证据,你能说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作为一个法律人,你的良心能安吗?应该说当时这种说法也对法庭产生了一点震撼,公诉人确实脸红了,不再反驳。通过我们的努力,也通过这样的案件证据的深入系统剖析,案子最后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法官采纳了我的意见,宣告被告人无罪,这是我前几年非常满意的一个案件。
第二个案件我想跟大家说的是刚才主持人告诉大家的最近的一个案件,我们历时了六年多,2024年1月才拿到判决,这是一个合同诈骗的案件,我简单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这是鄂尔多斯几个民营企业家向一家公司借款导致的案件。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2012年的时候,鄂尔多斯市的房地产市场崩溃,资金链断裂,被告人无法按期还款而发生该案件。2017年6月,我们接受委托开始介入案子的二审,在这里我简单介绍一下,该案的一审,我们的委托人(被告人之一)被判处了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期徒刑当然是非常重的一个刑罚;没收个人财产对被告人来说也是不可承受之重。我们的当事人是一个非常成功的民营企业家,卷宗材料反映,当时他个人比较干净的资产有50多亿元,而他的外债仅有不到9亿元。如此严重的刑罚措施,对被告人也好,对家庭也好,无疑是灭顶之灾。
该案当时的材料是海量的,我们刚介入的时候,案卷材料就有150册,后来又陆续地补充了一些,又补充了20多册,也就是一共170多册。案卷材料如此之多,但是我们完全审阅了之后却发现该案并不复杂。我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这170余册案卷中没有一个证据能够证明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行为的存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无论跟检察官也好,跟法官也好,这是我经常要用到的。在整个卷宗材料中,任何一份证据材料,都证明不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种行为的存在。你说它是合同诈骗,又没有虚假的东西,你如何来证明?案情不是很复杂,但是案外因素却不能说不复杂。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刚接受案件,也就拿到卷宗材料不到半个月时间就被法院催要提交辩护词。可能我们在座的对法律界稍微熟悉一点的人都知道,信息告诉我们该案可能不会开庭审理,维持原判的可能性极大。为此,我们通过电话及其他各种方法来联系法官,联系庭长,约见面谈。田文昌老师也是每次都跟我们一块,跟他们的法官、跟庭长面谈反映。一个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样一个严重的案件,二审法院要慎重,不能草草了事。于是,我们通过各种方式影响法院,呼吁法院宽限时间,为此我们也专门给院长写了紧急情况反映。
跟法官聊的过程,我感觉到我们的工作能够说服法官,法官能够从心里认为这件事情我们不是在强词夺理,我们说的是有道理的,通过我们一系列的努力,阻止了法院维持原判的结果发生。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经过二审发回重审,再二审,终于在2024年的年初,也就是1月得到了合同诈骗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该案历时6年,可谓历尽艰辛,在准备材料之前,我翻到我办案的一些记录,在我的工作记录中,我粗略查了一下我跟检察官、法官通话的记录,通话的次数就达到了300多次,这里有的可能是没有接通,但是我想表达的是我们付出了非常多的艰辛。
案件在庭审的过程中,应该说碰撞也比较激烈,控方一直想要强调,想要证明被告人没有能力偿还1亿多元的借款,但是其实被告人有50多亿元的资产,大部分在一个在建工程上,它有四个大楼,大楼底下都是商铺,上面是住宅,总计50多万平方米。大楼的评估价格,当时是48亿多元,但是在重新评估时,评估机构以无法评估为由一笔带过。庭上我们也反复强调,大楼都是真金白银堆出来的,其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印象比较深刻的是田老师在法庭上发表了无罪的辩护意见之后,他直言不讳地提出了一个让大家思考的问题。我印象里大概意思是,从该案的发生发展过程看,确实有犯罪行为存在,但绝不是在座的各被告人。当时田老师话说完之后,全场愕然。其实这明显是说背后有犯罪的人,但不是在座的这几个被告人,是有人将本不是犯罪的行为作为犯罪案件处理,这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
通过这两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出,无罪辩护的案子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要在证据上下功夫,对相关证据进行充分的分析,力求真正地说服法庭。有的不但要充分利用相关证据,还要在庭下多下功夫,比如我们的第二个案子,我们在庭上、庭下都下了很大功夫,付出了巨大努力。我今天就抛砖引玉,把这两个我曾经参与过的案件跟大家分享一下,希望大家发表意见。下面交给主持人。
张蓬蓬

感谢曹老师的精彩分享。刚才我认真听了一下,案例历时6年,有300余次的通话记录,曹老师用两个无罪案例展示了无罪案件办理过程的艰难曲折,我们在办理无罪案件时会经历哪些困难?我们又应该如何应对呢?下面我们有请朱主任做分享,大家掌声欢迎。
朱勇辉

尊敬的各位同仁,线上的朋友们,大家好。我原本期待聆听田老师的精彩见解,未曾想先行发言,那稍后田老师再来总结。
今日,我深感荣幸能与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前两任主任田老师和曹老师同台,学习他们丰富的无罪辩护经验。在此,我以学习者的身份,向两位前辈致敬。
田老师于1995年创立京都律师事务所,曹老师则是京都律师事务所在凯奇大厦第一个办公地点的元老。如今,除田老师外,在凯奇大厦办公过的京都律师事务所中,曹老师和王九川律师是最为资深的前辈。
今天的议题非常吸引人,无罪辩护。一说到无罪辩护,窗外就风雨大作,似乎天地为之动容,这不仅显示了无罪辩护的难度,也预示着我们今日的主题——传承与创新。因为传承正是田老师、曹老师等老一辈创立京都律师事务所后,为我们搭建了平台,传帮带把我们带出来的过程,所以我有幸今日能坐在这里,“利用职务之便”,代表年轻律师向京都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前辈学习,并分享我的体会。
谈到无罪辩护的传承,不禁让我想起那些美好的回忆。自2000年转行至京都律师事务所,至今已25年。这25年来,京都律师事务所老一辈律师对年轻律师的关心与培养,以及京都律师事务所平台对年轻律师的全力支持,是我最深的感受。此刻,我想起当初田老师一定要弄一个刑鼎放在我们的23层的原因。鼎既是我们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公布的形式,又象征着我们京都律师事务所大家鼎力相助、团结协作的精神,我觉得这或许是田老师想要传达的。
2000年我加入京都律师事务所后,担任田老师的助理。从处理日常事务,撰写小文章,到有幸参与田老师控辩审三人会谈全过程的旁听学习、编辑工作,再到后来,我从旁听、整理几乎每月一场,甚至更多的专家论证意见,到旁听田老师的开庭并整理二轮辩护词发言。这些经历虽然起初觉得困难重重,但回过头看,一方面我的法律素养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另一方面因为田老师对我的写作要求极为严格,连标点符号都要修改,让我感受到了田老师办案精益求精、我们京都人精雕细琢的精神,我也开始对自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力求更严格、更好地完成工作。这些精神传承下来,就是我们所现在的办案风格:严谨、细致。田老师在修改文章、辩护词时,都是手改,满篇都是痕迹。我需要从中理解、学习、揣摩,为什么要改?这句话为什么被颠倒过来?思路是否需要修改?在这些过程中,我迅速学习领会大家的方案和法律思维,这些都是京都律师事务所老一辈律师给予我们年轻律师的学习机会。
后来,我开始与田老师合作办案,有更好的学习机会了。我记得第一次与田老师共同出庭的案件是在山东办理的申诉案件。案件进入再审后,田老师将卷宗交给我,让我与他一同出庭,我便下大功夫熟悉案卷,掌握细节。虽说与田老师一同出庭,心里没什么后顾之忧,但我也特别担心自己工作做得不好,所以在这种压力下,我把案子吃得特别透。我记得开完庭后,田老师对我予以表扬,说我卷宗看得细致,事情都搞明白了,这让我感到我的努力得到了老师的认可。从那次开庭后,我觉得只要下了功夫去吃透案件事实,掌握了证据的细节,在庭上心里就有底,就有可能把案子做得更好。所以第一个案子,与这些优秀的律师一同出庭,“迫使”我们拿出最好的态度和水平,这也是我们传承、学习的机会。
再分享几个案件,第一个是山东青岛张某的诈骗案。我与田老师一起出庭,我印象特别深刻的是田老师在二轮法庭辩论时,将一个被指控为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论述成了该案中的受害人,角色完全反转。我当时坐在庭上都有些惊讶了,原来还可以这样。但田老师论证得非常清晰,他指出,被指控的人不是一个诈骗犯,而是一个受害人。这让我对刑事辩护产生了特别浓厚的兴趣,对田老师特别敬佩。
第二个是广西曾某的案子,当时叫偷税罪,现在改为逃税罪。案件简单来说,是某企业在承包项目过程中,区政府发布了文件免税,后来因为该企业参与别的事,区政府找麻烦,说当年承包的时候免税不行,企业偷税了。这个案件在田老师指导下,我们提起了一个行政诉讼,要求区政府公开免税文件,并对该份免税文件进行说明,就这样把刑事案件转化为一个行政诉讼案件,用行政诉讼揭开了刑事案件中实际是政府的免税行为这一事实。法治日报还对案件进行了报道,我记得我当时刚下飞机,当地各部门领导的电话就都打到我这来了。案件办得很成功,在侦查阶段就取保候审,再后来撤了案。这个案件给我的启示是,律师要善于从案件中找到解决办法,来突破控方的一些非正常的指控。
第三个是一个贷款诈骗案。当时临近春节,应该是腊月二十八、二十九了,我与田老师办完一个集团案件之后,正准备收拾行李回去,家属在深圳找到我们,说这个案件将在春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庭审理,要找田老师来办理。田老师和我接下来一个春节,是茶饭不思,就坐在那琢磨案子。这个案件是银行系统里的保兑仓业务引发的贷款诈骗问题,保兑仓本身是一个金融产品,我们就去研究这个产品里的三方关系,研究每一方的权利义务,分析这里面的民事责任,有没有刑事责任的可能等。经过一个春节的研究,到了正月初八开庭,开完庭后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检察院先是撤回起诉,后来作了不起诉决定。从这个案件,我体会到做无罪辩护,得有一个丰富的知识体系,碰到某个类型的案件,要研究案件里的法律关系,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再从刑事角度分析是不是有罪,怎么样能够无罪。
第四个是广东阳江的涉黑案,田老师没有出庭,但是整个案件都是田老师指导。该案是两伙人被指控为一个涉黑团伙,曹老师和我分别为其中的一个团伙的组织领导者担任辩护人。案件在当年非常受关注。该案一审开庭60多天,这在2007年、2008年的时候是特别罕见的,现在说开两三个月还偶尔会有,但卷宗有六七百本,这在当年绝对是第一。而且从这个案件四十几个被告人、案情涉及一百多件事,也可见其疑难、重大程度。该案在侦查阶段查到六条人命,审查起诉的时候去掉一条,还剩五条人命,我的被告人通过辩护在起诉到法院的时候,仍被指控涉及两条人命。曹老师那边的被告人是三条人命。我这边两个命案,其中一起故意杀人罪,是在一个叫南海渔村的地方,被害人在吃饭的途中,枪手直接过去,在背后射击了一枪,被害人不幸当场死亡,我的当事人被指控为指使人。这起命案,通过田老师指导,我的辩护是成功的,判决无罪。去掉这起命案,还剩一个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这个案件的死者在第二现场被发现,又因为这是一个老案件,证据非常粗糙,我们成功在证据链上做了切割。法院最终虽然认定了该起犯罪事实,但是在量刑上没有判死立执,而是判了死缓。这些案件分析起来,无罪辩护确实是非常吸引人的,也是非常难的。但它一旦成功,也会让你有一种成就感。
还有一个案子是我跟我们所的聂素芳律师合办的杀人案。该案件发生在山东,涉及一对夫妇,其中女方不幸中枪身亡,男方因此被控故意杀人罪,并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在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我们开始介入,聂律师与我全力以赴,最终成功争取到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后,被告人的刑罚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对于此案,我认为也是值得为自己点赞的。被告人最初对案件结果几乎不抱希望,首次会见时,因被判死刑,手镣脚镣中间是串着的,只能佝偻、无法直立。然而,在案件发回重审后,我们再次见到他时,他的镣铐已被打开,因为原判已被撤销,他不再是死刑犯,而是一名普通的犯罪嫌疑人,仅佩戴手铐。他对此感到非常高兴,告诉我们他终于能够站直,背部能够伸直了。在那个时刻,我深感我们的努力是值得的。
总结我与田老师、曹老师多年的学习和实践,我简要概括了几点关于无罪辩护的关键要素。首先,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田老师是法学教授出身,曹老师与田老师并称“京都二昌”,均具有极高的专业水准。法律功底是基础,必须以法服人。
其次,需要极强的服务精神。像田老师这样的教授和前辈,虽然备受尊敬,但在办案时依旧全身心投入。例如,几年前,我注意到田老师嘴角生疮,询问之下得知,他正在办理一起死刑复核案件。在复核期间,已有证据显示被告人曾检举的犯罪查证属实,已经能够构成立功了。然而,在立功材料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已核准执行死刑。田老师对此深感痛心,认为被告人不应被执行死刑,立功了就应该有机会从轻、减轻,好歹等材料到了,再来看核不核准。田老师年近七旬,却仍为此案奔波担忧,展现了他极强的服务精神。一个律师应发自内心地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尤其是在涉及生命的无罪辩护中,必须竭尽全力,这样的精神是我们一定要传承的。
再次,我个人体会到,在办案过程中,严密的逻辑论证至关重要。初到京都律师事务所时,我读到田老师的《田文昌辩护词代理词精选》,其中有个刑事案件不仅有精彩的图表,还有对逻辑分支的清晰展示,田老师对每一种可能的情况都进行了法律分析和论证,每一种结论都指向无罪。虽然事实存在争议,但我们根据现有证据,将所有可能的事实一一罗列,逐一论证,每个结论都是无罪,逻辑的力量在此展现无遗。
最后,我认为作为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具备不屈的抗争精神。我们律师都清楚,要实现无罪辩护的难度极大。如果律师没有强烈的抗争精神,不能有效应对阻力和压力,不能排除困难,就无法达到无罪辩护的效果。在这方面,田老师和曹老师等老一辈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关于无罪辩护的传承,我暂且分享至此。谢谢大家。
张蓬蓬

感谢主任的精彩的分享。刚才主任分享了从他加入京都律师事务所以来,跟随田老师还有曹老师办案的经过,这体现了我们京都律师事务所有一种师徒传承的文化,我们作为青年律师在日常的办案中一定要去继承和发扬。我们知道田老师从业30年来,办理了大量的无罪案件。这些无罪的成功案例既有从实体上辩护的,又有在程序上辩护的。这些案件一会让田老师成为“天使”,一会儿让田老师成为“魔鬼”。可见办理无罪案件过程中肯定有很多辛酸和委屈。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田老师做分享总结。
田文昌

言归正传,刚才他们两位讲,听得大家都很兴奋,这么难的案子都无罪了。其实我要说的是,兴奋的背后是幸运,因为真正无罪的案子远不止如此。在我的手里头,无罪辩护没有成功的案子还有很多,留下了无数的遗憾。大家都知道,办案子追求的最高境界肯定都是希望无罪的,而现实当中,事实无罪的案子在我们国家应当更多。我们有一种不正确的理解,要追求高成功率。实际上,证据的标准,证据的规格要层层递进,这才是诉讼活动的正常规律和规则。侦查、起诉、审判,审判是最后一道关,要以更高的标准严格把关,才是正常的。前些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起诉成功率99%,这种做法不符合规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无罪辩护案例没有多少。现在这种状况已经有所改变了。
我举个例子,好多年前有一个研究项目,搞一个模拟法庭,案例用的是国外的一个家暴案,丈夫打妻子,妻子被打以后滚下楼梯,摔伤了胳膊腿,然后起诉指控家暴。当时请我做律师,请我的学生,当时海淀检察院的一位十佳公诉人检察官担任公诉人。这位检察官跟我说,这个案件的成功率很低。因为控辩双方各有3个证人,而3个证人都是有倾向的,支持丈夫这边的证人都是跟妻子有过节的,支持妻子的证人都是有过家暴的这种体验的。这个案子实际上没有定罪,控方觉得压力很大。后来我就跟他讲,在这种情况下,不定罪是很正常的,但是你有没有错呢?作为公诉机关,遇到这样的问题,当你没有充分理由去驳回的时候,你不起诉你就是失职,受害人可以找你,你为什么不起诉?在这种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在有一定证据的前提下,你可以起诉,然后,经过正常程序的公开审理,加上辩方的辩护理由,法庭不定罪,很正常,没有任何问题。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并没有失败,是尽职尽责的,不应该有挫败感。但是在我们的观念中,一直存在误区。大家都知道,我们有些人常说的一句话是:有的侦查人员说,查了半天白查了,有的公诉人说,诉了半天白诉了,也有的律师说,辩护了半天白辩了。这些说法都是错误的。诉讼过程就是这样,要不然为什么设置侦控辩审4个方面?就是要通过正常程序的运作来实现司法公正。由于理念上的一系列误区,我们国家的无罪辩护成功率太低,低到无法想象。
所以可以说,无罪辩护难于上青天。这里面一个核心的问题是什么?除了我刚才说的一系列问题,还有最核心的理念问题。我最近写了一篇文章《理念定位是刑诉法修改的决定因素》,请大家注意,直到现在,无罪推定的原则都没有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完全确立下来。当时有一种说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比无罪推定更适合。大家想想,实事求是绝对是正确的,放之四海而皆准,但实事求是是个结果,不是过程,怎么样达到实事求是?刑事诉讼就是求是的过程,在求是过程中,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方法论的原则,怎么达到这个结果?我常举的一个例子,如果说按照实事求是,不要无罪推定也不要有罪推定,那在案件审判的时候,被告人坐在法庭上,以前是戴着手铐、穿着囚服,表明是有罪推定,被告人是被作为准罪犯来对待才能这样。现在改了,不戴手铐不穿囚服了,表明是无罪推定,被告人享有正常人的权利。如果说既不要有罪推定,又不要无罪推定,只要实事求是。那么,被告人出庭穿什么?戴什么?除非他不穿衣服。这是逻辑冲突。
同样,在我国疑罪从无原则也并未确定。既不冤枉一个好人,又不放过一个坏人,我们要不枉不纵。没错,不枉不纵肯定是刑事诉讼过程中追求的最高境界,但是现实中如果达不到两全,怎么办?刚才朱律师讲到的案子,死刑改判无期,实际上就是疑罪从轻,所以说无罪辩护案件在现实中太难了。
律师办案,我有一个非常深刻的体会,就是心理素质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律师和医生是很相似的,我在刚做律师的时候,想到一个问题,我过去在医院里看到,病人有的病重了,有的去世了,家属痛苦到了极点,但是医生经历了很多的病痛和死亡后,更多的是无奈与淡然。后来我做律师以后,遇到一些特别难办的案件,我也很无奈,我想,我理解医生了。律师要是也全都那么动情,早就做不下去了。所以说做律师,心理素质一定要好,否则,当遇到一些特别困难的案件,当你解不开扣的时候,当你感觉无奈的时候,你会很难受。到现在,我对有些案子都感到心境难以平复。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律师办案,有时候像医生一样,要有一个好的心理素质。但是能不能无动于衷?这又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我发现,有些律师可以无动于衷,完全例行公事,这样的律师可以把自己的心境保持得很好,可以不受案件的影响,不伤心、不落泪,不会吃不好饭,睡不着觉。但是这种完全超脱,没有投入的律师,我认为他没有尽到律师真正的责任,而且他做不出经典的案例。所以我常说,律师做一个案子,当做到忘记了功利、忘记了艰辛、忘记了风险、忘记了利益、忘记了一切因素,只想把这个案子做到最好,寝食难安,就像一定要打造好一个精品的时候,才是把案子做到了极致,做到了出神入化。只有这样,才能做好案子。所以,要想做好案子,一定要有这种心境,但是也不要把自己做进去。这是个难解的冲突,但我们必须要学会面对和应付这种情况。
说到这里,我想到一个启示。我前几年看了一个美国电影,演的是一个海上救生员的故事。一个非常正直,非常卓越的老救生员,刚刚退休的时候,他的徒弟接手了一个重大的海难案,他帮他徒弟参与了抢救,结果他牺牲了。牺牲之前师徒俩有段对话,他徒弟问,你一生做了那么多惊天动地的营救,你能不能告诉我,你一共救了多少人?他师傅跟他讲,我从来没有想过我救了多少人,我只记得我没有救成多少人。这句话我特别有感触。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关注和记住的不应该只是那些成功的案例,更应该思考和记住那些没有成功和留有遗憾的案例,这样才能激励我们更加努力地把案子办好。以我个人为例,我办过的事实无罪的案件,成功率远远低于实际上的数字,那是我最大的遗憾。当然这种情况是多种原因导致的,同时也正是我们大家努力争取改变的一种现状。我希望,随着律师水平的提高,也随着司法的整体水平的提高和司法环境的改善,我们的无罪辩护案件的成功率会越来越高。这是我们大家共同的愿望,也是我的期望。好,谢谢大家!
张蓬蓬

再次感谢田老师的精彩分享。田老师从办理无罪案件的过程出发,分享了自己的心路历程。我想起了一本书,是一个日本律师写的,叫《刑事辩护的技术与伦理》,不知道大家看过没有。那个副标题我印象挺深刻的,叫作“刑事辩护的心、技和体”,说明我们在从事刑事辩护,尤其是无罪辩护的时候,不仅要有高超的专业技术,还要有良好的心境及健康的体魄。刚才田老师的分享也不断提到了这一点。
下面我们进入活动的第二环节,也就是发问环节,由刘立杰律师和夏俊律师分别向三位老师发问。
多元视角
刘立杰:虽然知道田老师做刑事辩护已经三十多年了,但仔细一查发现是39年,从1985年到2024年,到2025年就40年了,和我的年龄差不多。可能我还在学习造句时,田老师就已经从事刑事辩护了。那个时代的辩护我们没有经历过,只是在电视上、影视片上看到过,所以请教一下田老师:三四十年前的刑事辩护,这一路走来,到我们现在的刑事辩护,以及展望一下四十年后的刑事辩护,您觉得无罪辩护有哪些特点?或者说有什么不同或者相同之处?
田文昌:简单地说,我们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是之字形发展的,这很正常,符合新生事物发展的趋势,法治化在我国可以说是一种新事物,任何一种新生事物都不可能非常顺利地发展。特别是在中国这种司法环境下,这样的进展有一定的必然性。因为,我们的理念滞后太严重了,这也是我一直在强调的问题,这是中国社会几千年的历史导致的。中国社会几千年来,没有法治,几千年来都是人治社会。中国历史上的儒法之争,是人治和法治之争吗?不是的,实际上所谓的法家之治和人治本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是一方主张德治,另一方主张以严刑峻法来统治国家,本质上还是人治。四十多年中国法治发展的速度很快,使中国人从几千年人治的境遇中摆脱出来,转向法治。记得1979年曾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一场关于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开始时,多数人还是坚持人治,认为法治是一个伪命题,理由是“法是人定的、徒法不足以自行”等。后来经过激烈的争论,终于接受了法治的提法,这是一个难得的进步。但是,真正理解法治的意义和接受法治的概念,还有个认识过程。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在中国政法大学的时候,周末经常带着学生去做普法宣传,场面很尴尬,没有人敢谈法律。谁要是上前咨询法律问题,别人就认为他肯定是家里没好事。
现在情况大不一样了,四十多年过去,我们由谈法色变成出口就谈法,这是好事情。但问题在于,我们四十多年来只是实现了从人治概念向法治概念的转变,却并没有实现人治理念向法治理念的转变,更没有形成法治理念的思维方式。经常是嘴上喊着法治,做起事来还是人治的思维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理念的转变是根本。《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了3次,现在第四次就要开始了。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发布以后,1996年第一次修改。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介入案件是从审判阶段开始的,当时很多人从来没想过律师可以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在审判阶段介入案件是理所当然的,所以也不存在到检察院阅卷的问题,都是律师到法院去抄写卷宗。1996年《刑事诉讼法》居然把律师介入刑事案件提前到侦查阶段,律师界和学术界简直是“欢呼雀跃”,觉得迈了一大步。结果呢?迈得快,却导致了反弹和反制。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为其代为申诉、控告,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聘请律师。结果,律师在侦查阶段只能代理申诉和控告,但是没有辩护权。实际的结果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案件却不能行使辩护权,形同画饼充饥。出现这种后果的根源就是理念冲突。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我是全程参与的。其中关于沉默权的部分争论比较大,可是考虑到要与联合国人权公约保持一致,在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是重大进步,但是,又保留了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这本身就是一种冲突。出现这种冲突的原因,也是理念分歧。所以,理念的提升和共识很重要。理念没有共识,不仅立法时会出现冲突和困惑,司法中也会困惑重重。
刘立杰:谢谢田老师,您的回答给了我们年青一代律师坚持做刑辩的信心。确实,我们经常说现在刑辩大市场、大环境不太好,但是跟老一辈的律师比起来,我们感觉还是进步非常大。其实从历史的角度讲,才短短的四十年,法治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刚才田老师谈到,对比原来1979年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时候,我感觉有点像《监察法》实施后,律师也不能介入,那我期待可能再过16年,律师全阶段都有可能介入,对此我还是有信心的。
那下面我请教曹老师一个问题。刚才您也分享了两个无罪案件的辩护经验,您觉得律师做一个无罪辩护要成功,需要具备哪些基本的要素?
曹树昌:如果说天时地利人和,那我们说三样都需要。缺了哪一样,可能案例也不能迅速达到这个境界。我们回到案件,一个案件能不能做无罪辩护,或者说可不可以做无罪辩护,我认为首先要看这个案件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这是一个基本前提。如果非常明确是一个有罪的案件,我做无罪辩护,可能很难实现。
说到这我简单举一个例子,也就是最近我在南方某一个城市办的案子,案子的被告人是一个法院的院长。他涉嫌好多项指控,其中一项指控,涉嫌受贿大概100万元,行贿方说得很明确,他本人也说得很明确,由于他为那个人的一个亲属在量刑上提供了帮助,所以对方给了他100万元,但是介入案子之后我详细了解过程,发现他跟所谓的行贿人是非常好的多年朋友。他一见我面第一句话就说:曹律师,我那些笔录全都是假的,他写好让我签字,不签字不行啊。鉴于这种情况,我就考虑这个问题了,在很多案卷材料中,我发现当年处理案件的一个非常好的卷宗材料,里面有审委会的记录。就是当年讨论案子,审委会的记录,写入了这个卷宗材料。在这个审委会记录中,他当时是法院的院长,记录跟他本人说的完全不一致。按照被告人的笔录他是怎么说的?他说:我作为院长,本来我应该后发言,我提前发言了,影响了其他人的一些思维、一些思考,所以说最后把人判了缓刑。但是实际情况我看审委会记录,也就是当年的原始书证,当年参加审委会的是12个人。而院长是第十个发言,跟他说的不一样,他不是先发言,是比较靠后发的言。我注意到他在发言的过程中,并没有提人应该如何量刑,他只是说市里面的领导对案子比较关注,希望大家能够认真讨论,作出一个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判决,在他的发言中记录就是证明了的。
而在前面第一个发言的,是合议庭的负责人。他汇报案子,当时就说合议庭集体研究的结果是要适用缓刑。因为第一,案情比较轻微。第二,他又是当地的民营企业家,考虑当时的经济环境,合议庭一致认为应当判缓刑。其实当庭我就把这些情况都说了,我也甚至申请所谓的行贿人出庭,以进行法庭询问,重新质证一下,但是没有被允许。法庭后来也就直接开庭了,人没有出庭,我就根据我能掌握到的情况,在法庭做了比较充分的逻辑分析。从某种意义上说,我认为我无罪辩护的就是这个罪名,其他罪名我不说,就是这一笔受贿,我认为我的辩护是成功的,依法应当被认定指控不能成立,这是没有问题的。
我借助我们这节目也跟大家说一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要求,对于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必须是证据确实充分,它跟民法不一样,民法往往采取优势证据原则,但是刑事定罪必须要证据确实充分。而什么叫确实充分?刑诉法规定得非常明确,简单一句话,就是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其实这个案件,当时我认为我提出的是合理怀疑,为什么院长作为一个法律人,他能给自己抹黑?他说是办案人员做好笔录让他签字,不签就不让睡觉。我认为我的怀疑是非常合理的怀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排除的话,从法律上来说这一项指控就不能被认定。
所以刚才刘立杰律师提出的问题,我想第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案件要非常明确,如果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那个时候你再想做无罪辩护,是不可能的。这是一个前提条件。
另一个条件就是法治,比如刚才田老师说的,要有一个法治理念,特别是我们的法律人,比如说我们的检察官,比如说我们的法官。我认为进行无罪辩护需满足两点,这第一点就是,案件本身就属于无罪案件,或者案件虽然不确定它有罪无罪,但是证据非常合理,证据证明不了,这种情况下也应当做无罪辩护。第二点就是说我们的法庭,我们的公诉人,我们的整个法律思维,大家的理念应该回到无罪推定,应该真正依照现在的《刑事诉讼法》来确定案件,才可能成为一个无罪辩护。我认为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刘立杰:好的,谢谢曹老师。是否做无罪辩护主要是根据一个案件本身的事实和证据基础,我觉得非常有道理,刚才田老师举例子说像医生看病一样,你到医院去,如果本身就是绝症,那你进的医院医生说包好,那我觉得可能就是江湖骗子。但是确实病因不明,或者说还是一个简单的病,或者说是不是一个重病还查不清楚,这种情况下,医生肯定会给你按照争取药到病除的角度来考虑。所以说我觉得咱们行业确实跟医生很像。
另外还要有一个理念,医者仁心。你不能一进医院就觉得人没救了,然后按照绝症去治,那肯定也不行。所以说我觉得这两个因素曹老师概括得都非常好,我们也非常受益。这里边蕴含的法治理念和思想,是控、辩、审三方都应该努力的方向。
前不久大家看到有个电影叫《第二十条》,这里面产生了一个争议,是说检察官把律师的活给“抢”了,说听证会上争取“正当防卫”应该是律师来说的,对吧?现在检察官来争取是体现了国家公诉人维护公平正义的形象。很多人确实都有这种思维方式,也就是说事从我手里边出去的,那大家都认为是我的功劳最大。所以,现在我问朱主任一个拉仇恨的问题:您觉得在一个无罪案件中,到底是律师的作用大还是法官的作用大?
朱勇辉:一个无罪案件,法官和律师谁作用大?很难回答。你要是说从判决的有权的主体,就是权力的来源来讲,那当然是法官作用大。一个案件要获得无罪判决,需要法官来判,法官肯定作用大,这是毫无疑问的。所以在此,就法官敢于顶住压力,依法对确实属于无罪的案件,敢于判无罪,我确实要表达由衷的敬意。但是,那是不是说我们律师在无罪辩护里面就没有作用,或者作用很小呢?显然也不是,尤其是在一些特殊的案件里面,司法机关因为某些原因不能完全按照事实本来的面目或者法律的规定来操作处理案件,这时律师的作用就更大。这时候他需要站出来,要把事实弄清楚,把法律适用把准了,做好法官的助手的同时,要监督法官,要监督法庭,依法判案。在此我也要向我们律师界以田老师、曹老师为代表的,能够坚持法律,为当事人争取他的合法权益的律师们表达敬意。
一个无罪案件,既离不开法官的专业和公正司法,又离不开律师的坚持和良心。我想律师是应该当好法官的助手,在办案中把案子的问题找出来,把案子辩护的理由找充分,这是我们首先要做好的工作。然后要说服法官,让法官采纳这些正确的意见。在必要的时候,在法庭不公正的情况下,律师还有监督法庭公正司法的责任。这是律师的作用。我认为一个理性的优秀的法官,他应该很善于去用好律师,律师的观点对于法官是很好的帮助,因为要兼听则明,一个好的法官一定是重视律师的意见的。我认为法官应该好好地重视律师意见。如果律师的辩护意见,法官依照事实和法律能排除、不采纳,那说明判得没问题。反之,如果律师的辩护意见法官始终排除不了,那我认为法官应该理性地采纳律师的意见,而作出无罪判决。好,谢谢。
刘立杰:好,谢谢主任回答。我觉得非常完美,解决了困扰我多年的问题。确实,虽然是法官出身,但是大家在专业上是法律共同体,都是为了公平公正,律师应该是法官的朋友。我现在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接触了一些不认真听取律师意见的法官,也接触过非常友善认真听取律师意见的法官,我本人在做法官期间其实是非常欢迎律师的。因为法官的职责是兼听则明,如果把天平扭向一侧,其实对法官来说是终身追责,对自己尽职履职是非常不利的。刚才朱主任的回答也体现了我们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三观非常正。因为我们做任何辩护都是有理、有据、有节,而不是说本身是个有罪案件,我们上来就胡搅蛮缠。我们倡导一种在律界里边的正派作风,让法官对律师有正确的认识,而不是说法官认为律师都是给他添乱的。我觉得律师行业需要这样一股清流。
我个人以朱主任刚才讲的自勉,希望未来在做律师的漫长过程中给法官提供一个参考,做法官的诤友,也呼吁我们曾经的同行能够给律师一个表达的机会,兼听则明,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通过每一个个案,让人民群众,我们当事人,我们的每一个诉讼参与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要问的就这么多,谢谢。
张蓬蓬:下面我们有请夏俊律师。
夏俊:今天特别荣幸,聆听了尊敬的田老师、曹老师、朱主任关于无罪辩护的经验分享。可能在座的各位和我的感受是一样的,无论是像我这种年纪的中年律师,还是年轻律师,大家可能都会觉得无罪辩护的经验对我们来说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律界前辈将经验传承给我们,那我们就要把它承接住,我们要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发展,同时也不断地创新,将之发扬光大。
今天我们讨论的话题是无罪辩护的传承与创新,传承和创新都很重要,现在有很多新型案件频发,金融犯罪案件,网络犯罪案件等,也出现了很多新知识、新业态,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我们律师在秉持无罪辩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怎样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不断地去创新,不断地去开拓?我觉得这也是值得今天在座的各位认真思考的问题。
听了三位老师的发言之后,我想用几分钟的时间作一个简单的学习小结,也谈一下自己的体会。我用4个词8个字对无罪辩护的原则和要求做了一个总结,也可以称为“无罪辩护八字诀”,就是“专业、细致、智慧、勇气”。
第一个词,就是“专业”,专业是特别重要的基础,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我们首先要通过各种工作,对案件案情进行一个详细的了解,用我们的法律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一个准确的研判。案件到底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律师首先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水平,依照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分析和研判。我想,这些工作都离不开我们的专业基本功,这也是无罪辩护能够成功的一个前提条件。
第二个词,就是“细致”,我们常常说“细节决定成败”,这个细致就是一种工作态度、一种敬业精神。在做无罪辩护的时候,律师要胆大心细,认真研读卷宗材料,不放过任何一点蛛丝马迹。很多案件,就是其中一份非常关键的证据撬动了整个案件,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要认真地对待我们卷宗中的每一份材料,我们要竭尽全力去寻找支撑我们无罪辩护观点的每一份证据。我想这些都离不开律师非常细致的工作,正是这种“于细微之中见分晓”的工作态度,才能使无罪辩护有成功的可能。
第三个词,我觉得是“智慧”,这一点我觉得非常重要。大家都说无罪辩护非常难,我们在做无罪辩护的时候,我们的无罪辩护观点到底什么时候亮明?我们以什么方式把无罪辩护意见提出来?当我们跟办案机关沟通的时候,我们用什么样的方式让办案机关的人员能够接受我们的无罪辩护观点?我想,这些都需要律师的智慧,这些智慧也都是建立在有充足的辩护经验,深厚的专业知识,以及良好沟通技巧的基础之上的。
第四个词,我觉得就是“勇气”。刚才大家也都提到,如果律师要进行无罪辩护,需要有勇气,需要有魄力,需要有担当,当律师决定对一个案件做无罪辩护的时候,我们可能会碰到各种困难,有的是案内因素,有的是案外因素,有的时候我们也会受到来自各方的压力,这个时候我们怎么办?我们要不要坚持?我们怎么把无罪辩护走下去?我想,此时就需要我们刑事律师具有“勇气”。无论面对何种困难,面对何种压力,作为一个称职的刑事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的时候,就是要不断地克服困难,不断前行。
这是我结合几位老师的分享,总结出来的无罪辩护八字诀,待会大家也可以都来补充完善。今天,我是来向三位老师学习的,所以也是带着很多问题来的,接下来,我想对三位老师分别提一个问题。
首先,我想先问一下田老师。我们常常说,刑辩律师必须要有智慧,很多时候刑事案件不仅是决胜在法庭之上,还决胜于法庭之外。当我们决定对案件做无罪辩护的时候,律师在法庭内外应当做哪些准备?做哪些应对?有请田老师回答我这个问题,非常感谢。
田文昌:这个问题太复杂了。简单地说,庭上一分钟庭下十年功。首先,对于案件的准备是最重要的。其次,各种沟通交流也很重要,但是交流就很复杂了。比如说侦、控、审三方面都需要交流,但是有的人不和你交流,有的人和你交流,和有的人交流顺畅,和有的人交流不顺畅。大家注意,有的人同意和你交流,律师说什么他都听,但是不置可否,这种交流是很迷离的,他究竟怎么想的律师是不知道的。如果他和你对话,与你争论,这反倒不一定是坏事,他可能是和你坦诚相见的。因此,在办案人员同意交流的前提下,与其交流也是很复杂的。我们交流的时候要有策略,什么情况下可以亮明我们的观点?什么情况下不能亮?什么情况下适当地亮?这都是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的。
当然更主要的还是做好大量的准备工作。正如刚才其他律师说的,有的案子有几十本、上百本,甚至上千本案卷。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很关键。比如,我之前的一个广东案子,有360多本案卷,其中有一页纸中的半页内容,反映了一个关键问题,被我发现了以后,救了一条命。还有,前几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死刑复核的案子,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供认不讳,两审都判死刑。在死刑复核的时候,我一看案卷,发现了一个说不清的问题,就是案卷中的弹道检验报告显示,子弹从腰间射入,从锁骨出来。这一看就很奇怪,因为这个弹道得趴在地上射击才可以形成,怎么能这样呢?我带着这个问题去会见被告人,他说:这个村支书(被害人)腐败,我对他恨之入骨,有一天,我喝了点酒就去找他,我没想杀他,怕我控制不了,就把枪放在院墙外,空手进院了。进去之后,这两口子连骂带推,把我推出院外,我一股火上来,转身又取了枪,取了枪刚进院,他老婆就把我扑倒在地,然后枪就响了。我说你之前怎么没说呀?他说,我以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没什么好说的,所以我说就是我杀的,没讲这个情节。但是,一审、二审的律师、公诉人、法官都没注意到这个问题。有任何一方注意到这个细节,都会救他一条命。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这个问题,法院很重视,就这样保住了一条命。所以,很多案子的关键就在一些细节上,不下功夫就发现不了,下功夫了就能发现
夏俊:我听完刚才田老师分享的案例,有一个直观感受,就是“律者仁心”。我们律师有的时候不仅是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甚至在当事人有困难的时候,都积极地给予了帮助。田老师有句名言,“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这句话特别有道理,但在今天,从田老师分享的案例来看,我觉得律师此时就是“天使”。再次感谢田老师的精彩回答。接下来,我想问曹老师一个问题,您刚才分享了好几个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您觉得无罪辩护能够成功的条件是什么
曹树昌:第一个条件就是案件本身确实是无罪,或者案件本身证据存在严重的问题,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成为无罪的案件。第二个条件就是所有人都有一颗法治的心,依法办事的心。在座律师可能经常听到公诉人主张“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这句话是他们的口头禅。在为一个强制猥亵的案件辩护时听到这句话,我突然就生气了。我说年轻人呐,你做人要厚道,是吧?当然说我也有有意的成分,我想让法庭能够重视。我说面对如此明确而且不可推翻,没有任何疑问的反面证据,你居然敢说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啊?其实这些话我说心里话,我是给法官听的,是给合议庭听的。无罪辩护能够成功的条件有两个,第一个条件就是案件本身具备这种做无罪辩护的条件。这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案件本身确实无罪,另一种情况就是案件本身虽然有罪无罪不好确定,但是证据非常有利于无罪。所以说我指的第二个条件就是一个法治的理念,态度或者认知。就是这两个方面。
夏俊:谢谢曹老师。所以,律师在做无罪辩护的时候,并不是说我们要一味地去否定,一味地去对抗,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比较恰当的辩护思路。有时候,无罪辩护既是一种辩护思路,又是一种辩护策略。
感谢曹老师的精彩回答,那下面我想再问朱主任一个问题,现在认罪认罚的案件越来越多了,印象中比例似乎已经达到90%以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了,律师还有必要作无罪辩护吗?
朱勇辉:刚才这个问题我觉得很有现实意义,那就是这个制度出来以后,确实超乎预料地推广得如此迅猛,适用率我觉得可能突破了很多人的预料。现在官方的数据各地不一样,我看都是90%以上的,甚至个别的县市将近100%。所以这个情况下,从我们的业界,大家反映的情况来看,里面有相当一部分被告人内心不是真正地认罪。
刚才大家都谈到了无罪判决率1/10,000,哪一个被告人有信心说自己能成为那一万个里边的幸运儿?所以说他多半是先认了,然后由律师给他做无罪辩护,这就出现了法庭上的一个争议的现象,那就出现你刚刚说的问题,被告人都认罪认罚了,律师还能不能做无罪辩护?或者说该不该做无罪辩护?
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问题,一是从被告人角度来分析,二是从法庭的需求和他的意愿以及他的权利方面来分析。
如果从被告人角度来讲,辩护权来自被告人,看起来律师应该服从于被告人的意思表示。他都认罪认罚了。认罪认罚是认可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约定的处罚,我们似乎不应该违背他的意愿,但是其实辩护权从被告人那产生以后,它后续有一定的独立性,它可以依照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当然这个前提,田老师一直讲,不是说可以认为你按照你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随便去作出你的辩护。
田文昌:大家仔细地琢磨一下,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有一条,就是律师在辩护的时候,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志,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这句话的含义是很深的,一定要仔细琢磨。首先,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其次,不得提出不利于他的辩护意见。那也就是说,可以在当事人不反对的情况下提出有利于他的辩护。例如,当事人迫于某种原因而违心认罪,依法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这一点很重要,一定要把它理解透了。
朱勇辉:对,这就是田老师所说的,我们的独立辩护权要记住两个关键词,第一个是不能违背当事人意愿。如果你要对认罪认罚的当事人的案件做无罪辩护,应当取得他的认可。你做无罪辩护,被告人是同意的,意愿上我们要征求他的意见。如果当事人判断你做无罪辩护会干扰到他认罪认罚,对他不利,他坚决不愿意,我认为这时就不应该去做无罪辩护,尽管做无罪辩护对他是有利的。第二个是在他同意的情况下,你不能对他不利,只能作出他现在无罪或者从轻或减轻的辩护意见,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律师是可以做无罪辩护的。这是从我们和当事人的关系上说的。
我觉得现在问题之所以提出来,实际上来自司法机关不赞同的态度,被告人都认罪认罚了,律师还做无罪辩护,这不是干扰司法机关吗?不是降低法庭效率、浪费司法资源吗?我认为不应该有这种认识,因为法庭是一个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场所,被告人认罪认罚了,其实我理解的是相当于口供了。但《刑事诉讼法》写的是有口供,其他证据不充分,我们是不能定案的。为什么被告人承认了,我们就一切从简了,就给他定了,律师都不能做无罪辩护了?法理上是说不通的。所以说,律师如果有确凿的无罪辩护的意见,显然应当是有权利、有义务在法庭上发表的。
我呼吁司法机关,在制定规则的时候,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中,律师要发表无罪辩护意见,不能进行限制,这一点我是明确的。再者,从我们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来看,法庭并不是全盘接受,并不是说认罪认罚了,法庭就完全照着判,它有审查的义务。首先是量刑上,如果明显不当,他是要改的。反推过来,对于认罪认罚起诉过的案件,法庭仍然有审查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的义务,而这一义务显然不能由法官、法庭单方来承担。律师是协助法庭的,当律师发现认罪认罚的案件里连案件事实都存在争议的时候,当然有义务提出来,而法庭查明以后,也当然应该采纳。所以说认罪认罚的案件,律师确定有无罪辩护的理由,应当提出来,法庭的规则也应该允许。这是我的意见。
夏俊:非常感谢田老师和朱主任的精彩解答。在实务中,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做无罪辩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也不少见,有的时候,这可能也是一种辩护策略。但无论如何,有一个大前提是,无论律师做何种辩护,都应当尊重和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取得当事人的同意
张蓬蓬:好,下面进入我们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由现场观众进行提问,由于时间有限,我们只有一个名额,看看大家谁有没有问题,可以指定其中一位老师作答。
观众:近水楼台先得月,那我请教一个问题。今天各位老师更多的是从无罪辩护的传承的角度来谈无罪辩护的问题。职务犯罪领域,现在辩护的空间越来越小,尤其是无罪辩护变得越来越困难。我想请教一下田老师,在职务犯罪的领域,无罪辩护的方法或者技巧方面,在不踩红线的情况下,有什么创新跟大家传授?
田文昌:这个问题很难有一个标准。职务犯罪是最难的一个。为什么难?因为涉及纪委监委、检察机关、法院多个机关,工作很难做,真正进行无罪辩护的空间很小。正因为空间小,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辩护方式,比如类似于“刨坟式”的或者专打程序的“死磕”辩护,这种方式确实不太合适,但是这种做法能不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有时候也会起到一定作用。在这种特殊的司法环境下,不同律师采用不同的方式来追求结果,有些做法是见仁见智的。
什么叫死磕?我从来没有贬低过死磕的律师。我认为,死磕是个中性词,意味着坚持原则、不妥协。问题是,你怎么磕法?也就是说,死磕本身没有错,看你怎么个磕法。坚持原则,依法死磕,没有错。但是有的人太过了,比如说有的专门挑程序问题,鸡蛋里挑骨头,就是要让开庭进行不下去,这个做法也未必可取,而且,与法院太对立,也会影响被告人的权利。我们一定要注意,我们的一切行动所带来的后果的承担者都是当事人,当事人承担的后果与律师的辩护行为是相关的。所以无论采取什么方法,都要考虑整体效果。在现在的司法环境下,很难明确说谁对谁错,但是我想说,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律师辩护的活动会越来越正规。中国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没有传承,没有经验,到现在都是摸索着干。我们到现在很多人是业余的做法,没有专业训练,没有规范。从诉讼科学的角度来讲,律师的规定动作必须做好,但是我们目前还没有掌握好规定动作,多数是自选动作。
所以,我们一定要加强培训,通过学习和研究,尽快地了解和掌握刑事辩护中的规定动作,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再发挥各自的自选动作。
张蓬蓬:我感觉今天的活动越来越像三位老师的毕业论文答辩。最后5分钟,我们请门老师做一个点评发言。
门金玲:我说说我的学习感受。曹老师,他只要一谈案子,你就会听到很多细节,你就知道他经历过案子的这种深耕细作,对待案件事实细致入微在老一辈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田老师只要一开口,无论多尖锐的问题,立场永远都在一个刑辩律师的本色上,这是我一直以来都在致力学习田老师的地方。
田老师今天提起了一些往事,我不知道老师记不记得,在2005年提出可能会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田老师特别激动,组织了很多博士一起来起草《刑事诉讼法》修改律师建议稿。当时我有幸参与写了其中一章,书都出版了,结果一直等到2012年才修。田老师要求我们非常认真地去对每一条作出修改建议,并解释立法意旨。就是想推进司法的程序公正,推进程序正义的发展。田老师是个实体法学者,转型做律师之前是一名刑法学的教授,但深谙刑事辩护之道的他深知程序的重要性,田老师非常重视程序,一直强调辩护的程序性特征,辩护是一个过程。田老师本身是个实体法学者,他能做到这一点,从他们身上,我觉得做刑辩就是情怀、担当。做刑辩,要是没点情怀,很难做到一个至高的平台上。包括曹树昌老师的精耕细作、专业化、情怀、担当。我们是有幸的,能在田老师、曹老师这些前辈身边去感受刑事辩护的真谛。
转眼间我来京都律师事务所已经6年了,2019年跟田老师合作过一个案子。当时我感受到田老师的刑辩专业化水平,案子那么多的卷宗材料,我给田老师汇报完,他总是能轻而易举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抓住辩护的要害,总是几句话,就能找到案件的关键问题。
田老师的专业化水平带来的信念感强到什么地步?我印象很深,当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案卷我已经详细地阅读过了,每天要汇报,但是还没写书面阅卷笔录,我说要不要详细地写一下?眼看要开庭了怕来不及。田老师说这案子显而易见地不构成犯罪肯定起诉不了,这案子就是个假案。那个案子一开始先是指控非法经营,后来又以职务侵占立案,再后来指定到另一个地方的时候,用的是诈骗罪名。不知道田老师记不记得,当时果然没多久检察院就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跟着大咖学习的整个过程中,感受到的就是专业上的精耕细作、信念感、担当。总之我们有幸能够在他们身边感受这一切。
曹树昌:我一直认为检察官的作用也非常大。刚才提到合同诈骗案件,也是检察官在里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办理案件中,说心里话,我在很多场合都提到沟通的重要,特别是面对面的沟通,当然电话沟通也挺好。
我认为公检法对一个案件最终的结果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刚才勇辉回答立杰提的问题,说是法官的作用,按照现在的对抗体系,这几年好像不怎么提了,以前最早是纠问式,现在变为对抗式的审判。严格说起来,法官可以不看案卷,他就听控辩双方举出的证据,然后最终裁判,让自己的思维能够更客观、更中立。
当然,我认为律师更重要。因为律师需要看得很细。同样的一个案件,不同的律师可能会提出不同的意见,法官也好,检察官也好,在他们心中会留下不同的印象,得出一个不同的感受。
朱勇辉:门老师,我也补充一下检察官的作用。必须要补充一下,而且我非常具体地拿数据来说话。我检索的情况是公诉案件,2023年全国的无罪判决率是2.8/10000。2023年全国检察院系统做的不起诉决定的不起诉率是多少呢?25.5%,我们换算一下,那就是2550/10000。什么概念?检察院做的不起诉的决定,几乎是法院判决无罪的1000倍。所以说,我们当然要为检察官的努力鼓个掌。
接下来我想再说一句话,就是我们的无罪辩护,主战场也转移了。我们希望在法庭上力挽狂澜,能击败控方,说服法官,判决无罪,但是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用好我们的证据,做好我们的努力,我们可以比在法院有1000倍以上的机会,为被告人争取到无罪的不起诉结果,这就是我们将来的方向。好,谢谢。
张蓬蓬:有人说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皇冠上的明珠,我们既向往又担忧。通过今天的讲座,我们知道三位老师已经摘取了很多明珠了。我也希望,咱们通过今天的活动能够接过这些明珠,然后让它发扬光大。最后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三位老师,同时感谢大家的全程参与,今天活动到此结束。
注:摘自刘立杰主编:《刑辩百人谈·专业篇》(2024年特辑)第186~224页,法律出版社2025年3月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