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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百人谈第5期:《民营经济促进法》背景下的有效刑事辩护
发布时间:2025-07-10

2025年6月26日下午,由刑事二部主办的“刑辩百人谈”第5期活动在京都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活动由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致辞,分别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兼职教授刘品新和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公安部资金分析专家,计算机应用博士邓昌智主讲;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夏俊、臧德胜、聂素芳、王在魁律师与谈,业务管理部总监张蓬蓬主持。


  


  朱勇辉主任首先代表京都律师事务所向刘品新、邓昌智等嘉宾的鼎力支持致以衷心感谢,同时热烈欢迎现场同事及各界朋友参与“刑辩百人谈”活动。他着重强调,京都所自1995年由田老师创立以来,始终以“学院派”律所的定位深耕行业,对新法律的学习保持着高度的敏锐度与关注度。此次活动聚焦《民营经济促进法》背景下的有效刑事辩护,正是顺应法治发展趋势的重要研讨。在谈及新法学习时,朱勇辉提出了颇具深度的“三层学习论”:第一层是掌握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明晰国家在民营经济保护层面的制度设计,这是学习的基础;第二层是深入探究立法背后的原理,向各位教授学习,理解法条制定的背景与用意,这是运用法律的关键;第三层则是运用综合能力对法律进行合理合法的解释,使其切实服务于案件辩护,这是学习的最终目标。他认为,唯有通过这三个层次的递进学习,才能真正将新法精髓融入刑事辩护实践。恰逢京都所成立30周年,朱勇辉主任向业界发出诚挚邀请,希望更多律师关注京都、支持京都活动,更期待业界精英加入京都,携手共谋发展,共同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刘品新教授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为切入点,结合自身在广东等地办理网游公司案件的实践经历,深刻揭示了趋利性司法的复杂面貌。他指出,尽管法律对民营经济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但“跨省远洋捕捞”等趋利性执法现象仍以更隐蔽的方式存在。在甄别趋利性司法方面,刘品新教授总结出一系列特征:案件多以公司等经济性主体为对象,客观性证据以电子证据为主且多形成于立案前或侦查终结后,常由一家公司或其出资的鉴定机构全程参与证据服务,办案单位管辖权存疑且侦查水平低下等。针对此类情形,刘品新提出以电子证据为核心的六步甄别法,包括判断电子证据要素、关键证据真伪、报案真实性、证据形成时间、警察是否提前介入及案外人是否非法介入侦查。他强调,电子证据辩护是一种融合大数据思维的新型辩护形态,需通过还原鉴定勘验过程、否控方指控事实、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积极主张等方式,穿透趋利性司法的迷雾,实现有效辩护。他还以实际案例说明,通过电子数据还原执法现场、发现公司造假问题的存在,这些都可以成为推翻不当判决的辩护路径。


  


  夏俊律师以“赋能与突破”为中心,系统阐述了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财产权保护的有效辩护路径。她指出,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保护不断地带来利好消息,2025年5月20日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法制层面为民营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也为律师在民企涉刑案件的辩护工作中赋能。在辩护突破路径上,夏俊律师提出四条核心策略:其一,律师对涉案财产要尽早关注、尽早分析,辅导委托人搜集财产归属证据,针对涉案财产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时提出辩护意见,避免企业因财产处置不当陷入经营困境;其二,高度关注“三区分”(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和严禁“四超”(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效)原则,在办案中精准甄别财产性质,防止“一刀切”式的财产处置;其三,相关财产被查扣冻后,尽力争取继续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即在不影响侦查活动的情况下,保障涉案企业作为涉案财产权利主体和市场经济主体对相关财产的合理使用权,减轻侦查办案对其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其四,积极辩护,促进涉案财产的合法、妥善处置。她说,律师一方面应当关注涉案财物查扣冻的范围、数额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合法财产提出有效证据,指出非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或案外人财产;另一方面,还要针对涉案财物后续的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等是否规范、公正公开等问题,展开充分辩护。此外,夏俊律师还结合新监察法的实施,提出律师可在监察机关调查前后,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提供从法律风险防范到人身权利保障、财产权利保障等全方位的法律帮助,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臧德胜律师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刑事辩护中的具体运用,从三个维度展开深入分析。在溯及力问题上,他指出该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相关文件不溯及既往,这与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脉相承,最高法院也表态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这为律师在辩护中处理民营企业“原罪”问题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关于强制措施的运用,臧德胜律师强调,民营企业对实控人个人的依赖性极强,一旦采取羁押措施,极易导致企业崩溃。因此,律师应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及相关规定,从强制措施变更、羁押必要性审查到量刑建议等全流程发力,争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监禁刑,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他特别指出,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对民营企业至关重要,可有效避免因经营者被抓导致企业陷入瘫痪。在刑行受贿案件辩护方面,臧德胜律师结合该法对官商关系的规范要求,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谋取利益”要件存在虚化倾向,律师在辩护中应严格区分正常履职、谋取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和谋取非法利益等不同层次,这些因素影响案件的罪与非罪认定及量刑,办案中要准确界定行为性质,避免将正常的政商交往错误认定为利益输送。


  


  邓昌智专家以“金析为证”为核心概念,系统梳理了涉企案件中资金电子证据的审查与质证策略。他介绍,“金析为证”是资金分析成果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实践活动,其发展历经四个阶段:从2012年前后的纸质账单审查,到2015年违法犯罪资金查控平台建设,再到2018年资金电子证据化系统运用,直至如今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的规范化。针对资金分析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他指出,其涵盖资金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流向追踪的专业性、资金性质的认定、交易模式的分析以及资金链与犯罪组织的关联性等多个维度。在证据审查方面,首先要关注数据来源的合法性与完整性,通过校验规则发现银行交易缺失、重复等问题;其次要进行流向穿透式审查,注意算法概率性与鉴定确定性之间的矛盾,避免因技术限制导致错误认定;同时,要结合不同罪名的特点,如虚开增值税发票、职务侵占等,制定针对性的审查要点。在质证策略上,邓昌智专家提出从鉴定主体程序合法性、数据真实性完整性、鉴定方法与结论合理性等方面入手,重点关注算法与鉴定工具的可靠性、概率性结论的证明力以及资金性质认定的证据支撑,通过多维度质证,揭示资金分析鉴定报告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聂素芳律师以涉企犯罪中单位意志的认定为核心,结合自身办案经历,展开深入探讨。她指出,单位犯罪的认定核心在于单位意志、单位行为和单位利益三要素,其中单位意志的认定最为复杂且争议最大,相关规范将单位意志分为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特定有权自然人决定、有权自然人明知默许以及通过客观行为反推等情形。然而,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日益完善的当下,聂素芳律师强调,不能简单地将特定自然人的意志等同于单位意志。她提出,认定单位意志应综合考量公司规模,规模越大、涉及利益群体越广,认定越需慎重;关注公司性质,家族企业与股权结构复杂的公司应区别对待;审查公司的章程、管理制度及以往决策流程,若涉案行为未遵循既定决策程序,需谨慎认定单位意志。在民营经济保护的大背景下,聂素芳律师呼吁辩护律师在单位责任认定上应保持审慎态度,充分考虑企业的生存发展,对将自然人意志轻易上升为单位意志的做法提出质疑,避免企业因个别人员的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王在魁律师从刑事司法理念层面,就民营经济保护提出四个关键思考。针对民营企业原罪问题,他指出,我国民营企业在改革开放初期的发展环境中,制度尚不健全,若以现行法律苛责历史行为,有失公允。他建议对多年前的“原罪”行为,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能不追究则不追究,避免高成本的司法活动对企业经营造成毁灭性打击,以虚报注册资本罪为例,随着制度变革,对过去的行为应秉持宽容态度。在强制措施运用方面,王在魁律师主张兼顾司法效率与企业保护。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在证据固定难度较大的当下,可借鉴先进经验,采用电子监控等非羁押措施,既能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又能维持企业正常经营。在财产保全上,应避免超范围、超额查封扣押,可采取限额查封等灵活方式,在保障司法目的的同时,减少对企业资金链的影响。关于财产刑与自由刑的调节,王在魁律师提出了颇具创新性的观点。他认为,在法律框架内,可根据民营企业家的支付能力,适当多判财产刑、少判自由刑,例如对高收入者提高罚金刑数额,相应缩短自由刑期限,这样既能实现刑罚目的,又能让企业家继续经营企业,创造税收和就业,实现多方共赢。在入罪标准把握上,王在魁律师强调,对可入罪可不入罪的案件,应优先适用行政处罚,避免刑罚过度介入。他引用耶林“刑罚如双刃剑”的观点,警示刑罚滥用的危害,主张在司法实践中秉持谦抑原则,最大限度保护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主持人张蓬蓬表示,对嘉宾们探讨的议题感同身受,深刻体会到刑事辩护中综合考量的不易,同时也衷心感谢现场观众以及线上3,000余位网友的持续关注与积极参与。


  


  "刑辩百人谈"第五期活动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背景下的有效刑事辩护展开深入研讨。嘉宾们从趋利性司法甄别、民营企业财产权保护、单位责任认定、资金电子证据审查等多维度分享实践经验与辩护策略,为民营企业维护权益提供了丰富思路,研讨会在热烈交流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