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5日下午,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与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举办、京都上海分所协办的“刑民行交叉理论与实务问题法律论坛”在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成功举行。本次论坛汇聚了学界知名专家、教授以及法律实务界的精英律师,围绕刑民行交叉领域的热点问题展开深入探讨,旨在推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深度融合。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孙万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田文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双聘教授李奋飞,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杨兴培,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袁彬,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邹荣,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马靖云律师以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高级合伙人彭吉岳、门金玲、公丕国、齐晓伶、聂素芳、臧德胜、汤建彬、牛星丽,合伙人王嘉铭,上海分所律师陆向辉、李腾出席此次活动。会议由京都上海分所主任王众主持。
“现在很多的理论讨论永远是一个抽象的思维,从一个逻辑套一个逻辑,这又是一个非常有深度,又非常有具像化的问题,我觉得更多要和实务界和律师界共同讨论这个问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孙万怀在致辞中介绍了刑事法学院长达数十年的星火相传史,希望华东政法大学能和京都所在实务和理论研究上,未来有更加长远的合作。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在致辞中,感谢了华东政法大学对本次论坛的大力支持。他认为,近年来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交叉现象日趋增多,而与此产生的理论争议与实务问题也随之凸显,亟待解决。而此次论坛汇聚理论专家和实务律师,将对解决疑难复杂刑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从刑民交叉的案件概念上来讲,应当是指一个案件中的行为事实,同时涉及到刑事、民事两种法律关系,出现两种法律关系的竞合,或者牵连的现象,导致出现两种法律责任的竞合、争议、冲突或者并存的案件形态。”在随后的主旨发言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田文昌从刑民交叉入手,认为需要以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情况其实并不多见,受常见错误思维的引导,以及对刑民交叉现象的理论否定,导致很多案件用先刑后民的方式混淆或者逃避了民事责任,甚至扩大了刑事责任,“这种现象虽然引起了一部分人的重视,但是还重视不够,仍然比较严重,客观上导致了刑事责任扩大化。”
论坛上半场发言,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吉岳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双聘教授李奋飞以《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辩护策略》为题发言。他指出,刑民交叉案件尤其涉及到企业的刑民交叉案件,往往存在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既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在实体上的区分,也可能涉及诉讼程序问题,甚至可能存在复杂的法外因素,因而需要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审慎选择辩护策略。李老师强调,交涉性辩护需以构罪研判为前提,律师应对案件进行客观分析,避免无罪案件误入协商轨道。一旦选择交涉性辩护的思路,律师应通过生成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等方式促使检察机关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直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在采取对抗性辩护的案件中,律师应该优先协同自己的当事人,其次协同好辩护阵营意见,并在必要时引入专家力量,进而激活体制内健康力量,以便在对抗性辩护中取得最佳效果。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杨兴培谈到,涉及法律关系的事实本身既可能涉及到民法、行政法,也可能涉及到刑法,处理时应当首先整理其中的法律关系,确认前置性的违法行为是否已经冲破了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已经进入到刑法领域,这时才应当通过刑事法律关系的方式进行处置。
“从刑法本身的条文上去看,刑法当中有很多涉及到交易的表述,包括销售、交易、经营,其中涉及到交易的罪名大概有110个左右,已经超过了总罪名的五分之一。”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袁彬在发言中提及,这种交易型犯罪是辩护上的痛点和难点,实际上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交易行为是不是成立,是交易型还是占用型,而如果确认是交易型,需要再来考察它这个交易是一个合法的交易,还是一个非法的交易。对此需要借助对价关系予以合理解决。
“针对同一事实,在实体法的意义上,如果民事合法,肯定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民事不合法,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如果刑事犯罪则一定构成民事不法。”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的副教授(退休)门金玲认为,谁先做,谁后做,因为这确实影响到实际的效果,所以在程序法上研究刑民交叉案件的意义巨大,“它能解决诉权的保障,甚至还会影响到案件的实体结果。”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马靖云律师分享了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责任划分问题。她指出,刑民交叉案件的责任划分需要综合考虑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在刑事与民事责任之间进行合理区分。马靖云提到,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的责任划分往往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她强调,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以确定合理的责任划分。马律师还指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还需要注意民事责任与刑事追赃、退赔之间的衔接问题,避免出现受害人“重复受偿”的现象。
京都律师事务所公丕国律师从财产保护的角度探讨了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实务问题。他认为,在当前法律环境下,刑民交叉案件的数量可能会增加,尤其是在公司治理和金融资本领域。公律师总结了涉罪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明确了刑民并行的司法趋向,强调了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需要区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并按照案涉合同效力促进民刑并立审理。公律师提到,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护是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尤其是在涉及公司财产和股东权益时。他指出,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刑法和民法不同的价值取向,通过合法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公律师还建议,未来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财产保护的具体规则,以提高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效率。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齐晓伶律师聚焦于民事诉讼策略与虚假诉讼罪的界分问题,她指出,民事虚假诉讼与刑事虚假诉讼罪是刑民交叉领域的重要议题,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策略可能涉及证据的伪造或篡改,这与刑事上的虚假诉讼罪存在一定的交叉竞合。齐律师阐述了“无中生有型”与“部分篡改型”以及“单方欺诈型”与“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区别,并通过分享自身无罪辩护成功案例讲述了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无罪辩护策略。齐律师还分析了仲裁程序、民事二审程序、民事再审程序等不同诉讼阶段中的虚假诉讼行为能否入罪的问题。她强调,律师应加强对虚假诉讼罪的理论研究,明确虚假诉讼案件的民刑衔接与定罪量刑标准,提升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实战能力。
论坛下半场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聂素芳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邹荣在发言里,以实际例子为佐证,列举了刑民两个程序之间实体和程序上脱节的几种具体情形。他认为要解决交叉难以解决的问题,应该从前端入手,在立法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刑事、民事、行政同步参与,同步研究,在立法的时候先衔接,“不要立法的时候本身是脱开的,具体处理当中的脱离就是必然的。”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臧德胜重点就行政违法的出罪理由展开论述。他提及的是实务中较常出现的行刑交叉问题,实践中由于二者界限不清,甚至可能出现两者并存,就可以从中找到出罪理由,具体的可以考虑以行政违法、行政不违法、行政前置程序、刑法实质解释以及行政认定等角度排除犯罪。
“食品类犯罪具有鲜明的行政从属性特征,其犯罪构成通常以违反行政法规、未取得行政许可或违背行政安全规定为前提,涉食品犯罪司法认定中的难点主要在于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如何划定”,京都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汤建彬律师通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深入探讨了食品行政违法与行政违法的衔接与界限问题。他指出,行刑界分的重点在证明标准不同、涉案金额差异及主观明知的要求上,“让不让用是管理问题,是否有毒是科学问题,违反行政规章与触犯刑法不能等同,这是法律应有的科学态度和逻辑理性,也是刑法谦抑性的必然要求”。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牛星丽律师,用了房地产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例作为刑民交叉的例子。她进一步表示,在这样的案件中,立即追究实控人的刑事责任不利于企业寻找新的投资,减少债权人和投资人的损失,“无论是从债权人的经济角度考虑,还是从社会稳定角度考虑,如何有效的使债权人收回本金或者部分利息,才是最大程度解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而企业此时出现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则会出现更严重的交叉难题,“唯有跨部门和跨程序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也要凝聚立法、司法和理论的结合,方能破解理论的困境。”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嘉铭律师分享了证券犯罪领域内的行刑衔接程序与证据问题。她指出,证券违法犯罪在实务中面临的问题,集中体现在行刑衔接的程序和证据两个方面,建议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明确行刑衔接的具体规则,以提高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王律师提到,在司法实践中,证券违法犯罪的处理往往涉及程序的选择和先后顺序问题,实践中有如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或刑民并行等多种情形。她指出,不同的程序选择可能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明确的立法规定或司法指引。王律师还强调,律师在处理证券犯罪案件时,应当充分重视行刑衔接的不同证据标准和刑事证据的转化,为上市公司及关联人员等当事主体争取最大的诉讼利益。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陆向辉律师在论坛上探讨了行刑衔接案件中证据使用和认定的争议问题。他指出,行政机关收集的笔录类和意见类证据越来越多地进入刑事诉讼,引发了是否需要重新收集的争议。近年来,最高法逐步允许行政认定意见和鉴定意见进入刑事诉讼,但对此问题的观点仍不一致。陆律师强调,辩护人需从收集主体、范围和审查规则等方面严格审查证据。仅从证据资格方面进行辩护已难以取得实效,需对认定意见类证据进行实质审查,非专门性问题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不能依赖“意见”认定。他还建议,辩护人应熟练掌握认定逻辑和依据,深入研究专门性问题,并利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请调取已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据”规则,申请调取容易被忽视的“检材证据”,这可能成为审查证据的突破重点。
京都上海分所李腾律师聚焦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的行刑倒挂问题,从立法层面展开分析。他指出,行刑倒挂指当事人感受到的行政处罚重于刑事责任,而信息披露违法在立法上存在此现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引证监会依《证券法》第197条处罚,信息披露义务人(多为上市公司)不披露最高罚500万元,违规披露最高罚1000万元,采用双罚制;但刑法中“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采用单罚制,仅处罚责任人,不对单位判罚金。原因在于刑事立法者考虑到上市公司违法已损害股东利益,若再对单位判罚金,会加重投资者损失,是立法理念的进步。而《证券法》高额罚款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二次伤害,其震慑效果值得思考。
“此次论坛围绕刑民交叉案件,行刑证据规则,程序衔接机制15个垂直议题展开深入的研讨。”在最后的闭幕致辞环节,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CEO褚长志再次感谢与华东政法大学的合作与支持。褚长志介绍,此次论坛作为京都30周年系列活动之一,律所希望以活动为契机,经过思想碰撞,解决实务痛点,推动法治进程。而此次论坛的圆满举行,必将汇聚更多共识,为学界业界精诚协作试水,为社会搭建起更坚实的实务界和学术界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