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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评 | 中央加强审判工作意见,剑指金融证券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2025-07-15作者:张启明、许明、戴盛赟

昨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意见》第三条第六项指出,应从严惩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新兴金融领域纠纷审理规则、健全金融领域执法司法相衔接三个方面加强金融审判工作。其中,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意见》专门提出应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非法集资、贷款诈骗、洗钱以及非法中介行为加强治理,这是对金融审判刑事政策的再次重审,具有针对性的指导意义。


  证券、银行、保险是金融的三驾马车,涵盖投资、储蓄与风险管理三大领域,我国刑法均规定了相应罪名予以保护。本次《意见》所涉罪名主要隶属于证券业和银行业,兼顾整个金融体系内的资金流通安全。从侵害法益来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行为扰乱资本市场管理秩序,贷款诈骗行为侵蚀银行信贷资金安全,非法集资及非法中介行为违反金融行业特许制度,洗钱行为则已然升级为非传统安全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危害经济社会安全稳定。《意见》进一步构建起严禁滥用资金及信息优势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打击侵害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杜绝违背金融行业特许制度以及防范洗钱活动损害国家经济系统安全这四道红线。


  操纵证券市场与内幕交易是投资者最关切、最痛恨、最不能容忍的违法违规行为。2024年全年,证监会从严查办证券期货违法案件739件,作出处罚决定592件,其中操纵市场案件占71件,内幕交易案件占178件,分别占总体数量的10%和24%,全国检察系统起诉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财务造假等证券类犯罪共计825人。《意见》的发布,将进一步引导“打大、打恶、打重点”,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继续从严。


  贷款诈骗行为严重侵蚀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但也从另一侧面反映出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发放风险审核过程中的隐藏问题,尤其是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相勾结,共同骗取信贷资金的问题。对于该类行为,应当审慎考察贷款申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银行是否被骗。一般而言,对于偿债能力或者担保资产足以覆盖本金和利息、银行尚未提起民事诉讼或要求执行担保财产的情况,不宜认定为犯罪;对于贷款申请资料确存在瑕疵,但具备偿债能力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对于内外相勾结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应审查“内奸”的职务层次,对于银行行长这类能够代表金融机构意志的人员主动帮助发放贷款的,不应认定为银行被骗,对内部人员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对外部人员认定为骗取贷款罪为宜。


  非法集资本质上是一种“影子银行”,主要侵害银行业金融特许制度。相关司法解释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纳入非法集资罪名体系。在该体系下,对于资金去向不明、无真实项目、无偿付能力等情况,一般会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则会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经审批发行股权公开融资的,按照法条规定宜作为擅自发行股票罪处理,但实践中对于具备“回购付息”这类承诺的也可能会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此处宜区分投资者意图获取的是资金占用利息还是类似于对赌协议的股权溢价回报,避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的行为被认定为破坏银行金融秩序的非法集资行为。此外,非法金融中介同样侵害金融领域特许制度,对于非持牌机构的打击,一般采用非法经营罪,也可能视是否具备共同犯意考虑与上游犯罪人成立共同犯罪。


  洗钱行为近年来系司法机关惩处重点。当前正逢FATF第五轮反洗钱国际评估,该轮评估时限为6年,将重点关注已颁布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有效性情况,预计今年下半年对我国反洗钱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考察,故长期来看,洗钱行为的打击趋势仍将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