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行业的复杂运作中,权力与利益的博弈常常引发各类犯罪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李某等人挪用公款案(检例第189号)便是此类典型案例,其在罪名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以及犯罪行为定性等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关键的参考,也为相关法律工作者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思路。
检例第189号简介
一、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甲国有银行、乙证券公司多方人员。2006年,乙证券公司赵某、钱某得知某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黄河3C证券”有盈利潜力,便与甲国有银行李某、王某等人合作,由甲国有银行发行“天山5号”理财产品,募集4.25亿元投资该证券,产品分稳健级和进取级,不同主体认购,银行收取管理费。2008年底,赵某和钱某为获更大私利,提议提前兑付“天山5号”并设新理财平台。2009年7月,李某虚构风险、隐瞒目的,促使银行提前终止该产品。因资金不足,经赵某提议、李某同意,王某等人违规挪用甲国有银行4.8亿余元备付金完成兑付。2009年8月,李某等人将“黄河3C证券”收益权转让给丁信托公司,用信托计划募集的4.9亿元归还挪用款项。该信托计划中,包括6名被告人在内的21人认购进取级产品,截至2010年10月到期,21人共获利1.26亿余元,6名被告人获利0.8亿余元,另15人获利0.4亿余元。
最终,判决李某等六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到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指控定罪要点
(一)精准剖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在认定挪用公款罪时,“归个人使用”是关键要件。李某等人挪用银行备付金提前兑付理财产品,虽表面上资金是用于银行兑付行为,但深入分析,银行承担了不应有的证券投资风险,原认购人成为实际获益者,公款的实质使用方向是为个人谋取利益。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全面考量了使用公款目的、公款流转去向、潜在风险和违法所得归属等要素。李某等人违规使用公款的目的是进行个人营利活动,公款在流转过程中脱离了银行正常管理控制,使银行面临风险,且违法所得最终流入个人手中,符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特征。
(二)准确界定“个人决定”行为性质
对于李某辩称公款使用是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说法,检察机关深入调查发现,李某为实现个人目的,在银行风控部门反对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引导集体决策错误。他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签批并指使他人经办,这一系列行为表明,所谓的集体决策只是幌子,本质是李某个人意志的体现,其个人应对挪用公款行为负责。
(三)依法追缴挪用公款犯罪取得的非法获利
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除6名被告人外,还有15人因李某等人挪用公款犯罪行为获利。经审查,这15人多为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或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他们凭借专业知识和特殊渠道参与投资,主观上对收益的违法性有认知,且收益直接来源于挪用公款后的投资收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向监察机关提出追缴建议,监察机关依法追缴了这部分违法所得,确保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国家利益。
延伸思考
一、罪名认定:与相关罪名的界限剖析
(一)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贪污罪的核心在于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挪用公款罪侧重于挪用,即暂时使用公款,主观上是挪用的故意。在李某案中,李某虽违规使用公款,但案发前已归还挪用款项,银行损失的只是可能的获益机会,并非实际财产性利益被侵吞,不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这体现出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公款的主观占有意图和实际占有状态。
(二)挪用公款罪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差异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强调因滥用职权给国有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挪用公款罪重点在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或营利活动。李某等人挪用公款的行为虽使银行承担风险,但案发前公款已归还,未造成银行财产性利益损失,不宜认定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两罪的区别在于行为对公司财产的实际损害结果和行为的核心目的。
二、辩护策略启示
(一)围绕核心要件:突破挪用公款罪指控的关键抗辩点
面对挪用公款罪指控,辩护律师可从“个人决定”“归个人使用”等关键要件入手。若能证明决策过程符合单位规定,并非个人擅自决定,或者证明公款使用是为单位整体利益,不存在为个人谋利的情况,可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例如,若有证据表明李某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决策是基于真实的市场风险评估,且经过合法程序,并非为个人营利,就能有力抗辩挪用公款罪的指控。
(二)审查违法所得:精准界定犯罪金额的辩护策略
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辩护律师可审查获利与挪用公款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紧密,以及获利人员主观上对收益违法性的认知情况。若能证明部分获利人员对违法性并不知情,或者获利并非直接源于挪用公款行为,可主张排除这部分获利作为违法所得,减少犯罪金额认定。
(三)全景式思维运用:拓展辩护方案的广度与深度
辩护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不能局限于单一的证据或法律条文,如《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办案策略及心理攻防典型案例解析》一书,就以“六位一体”的全景式解析犯罪模式。对于李某等人挪用公款案,在梳理证据时,不能仅关注直接涉及挪用行为的证据,还要从案件的整体背景出发。深入研究甲国有银行当时的经营状况、市场竞争压力以及相关金融政策环境,分析行为人的决策是否可能受到这些外部因素的影响。例如,若当时银行面临巨大的市场竞争压力,有证据表明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并设立新平台是为了应对竞争、寻求新的盈利点,那么可以以此为突破口,论证其行为的出发点并非单纯为个人谋利。同时,结合其他类似银行在相同市场环境下的决策案例,增强辩护观点的说服力。在法律适用方面,不能仅依据挪用公款罪的一般条款,还要综合考虑相关金融法规、行业监管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寻找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依据和解释空间。
(四)依托金融原理和市场规则:夯实辩护逻辑的专业根基
深入剖析案件背后的金融原理和市场规则,能够为辩护工作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辩护律师要研究证券的市场特性、风险收益机制以及理财产品的设计原理和运营模式。如果能够证明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并设立新平台是基于对金融市场趋势的合理判断和金融产品风险控制的需要,并非为个人谋取私利,那么就可以构建起有力的辩护逻辑。例如,通过分析当时证券市场的波动情况、同类型证券产品的表现以及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模型,论证行为人的决策是否存在为了避免更大的投资风险、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可能,虽然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违规,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此外,利用对金融市场规则的理解,对案件中的资金流转、收益分配等关键环节进行分析,寻找其中可能存在的合理因素,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对此,《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办案策略及心理攻防典型案例解析》一书每章节的“金融背景知识补充”部分,能帮助从业者搭建跨领域认知桥梁。
最后,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监管机制也不容忽视。完善的内部监管是预防金融犯罪的关键防线,能够从源头上减少类似李某等人挪用公款案发生的可能性,也能为案件辩护提供更多实质支撑。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监管制度,明确决策流程和审批权限,加强对资金使用、投资决策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和资金变动,必须进行多部门审核和风险评估,坚决避免个人擅自决策。比如建立定期的内部审计制度,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兑付等流程进行全面审查,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和违规行为。如此一来,不仅能保障金融机构自身的稳健运营,也为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提供了更为清晰的参考依据,让辩护律师在考量案件整体背景时,能有更坚实的金融机构运营实际情况作为支撑,进一步增强辩护的合理性与可信度。
在金融行业看似平静的湖面下,实则暗流涌动,就拿李某等人挪用公款案来说,这起案件涉及多方人员,背后是复杂的利益纠葛。李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挪用甲国有银行备付金4.8亿余元,只为满足个人私利,最终导致21人非法获利1.26亿余元。
而这样的案例,在安鸿鹏律师最新出版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办案策略及心理攻防典型案例解析》一书中还有许多。这本书采用独特的“六位一体”全景式解析模式:“案情简介”会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来龙去脉清晰呈现,让你仿佛置身其中;“办案策略”如同精准的导航仪,解构侦查思维,教你如何在纷繁复杂的线索中抽丝剥茧,精准找出关键证据,就像在这起案件中准确锁定违规操作的铁证;“心理攻防”生动还原审讯过程中的博弈场景,助你深入洞察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巧妙突破他们的心理防线;“定案关键点”紧紧锚定法律争议焦点,明确李某等人行为在法律层面的关键认定点,让法律适用不再模糊;“定性结论”给出清晰明确的定论,使你透彻了解所犯罪名的依据;“认识误区表”则像一面镜子,帮你及时发现并澄清认知偏差,避免在理解类似案件时误入歧途;“金融背景知识补充”更是搭建起一座跨领域的认知桥梁,让你轻松理解案件背后的金融原理和市场规则,从而深刻明白犯罪行为背后的深层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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