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客户P先生通过中介介绍购买案涉房产,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后,因出卖人牵涉多起债务,房产遭多轮查封,不仅无法继续办理过户,亦面临拍卖风险。
承办律师团队结合案件特点,详细部署代理方案,认为排除执行的前提是需将购房尾款交付执行,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故通过向首封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以排除执行。然而,在办理尾款交付执行时,因尾款金额高于该案执行金额,法院难以接受全部尾款,当事人多次向法院转款均被退回,但未交付全部尾款又无法排除执行。经承办律师多次与执行法官沟通、面谈、提交意见,并经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均被驳回,最终基于承办律师提交的关于要求交付全部房款的法院谈话笔录以及类案参考材料,二审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意见,撤销原裁定以及一审判决,改判不得执行该案涉房产。
此后,承办律师以胜诉判决作为依据,代理客户分别向后续六个查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均获支持,经过多轮程序赛跑,终于解除了全部查封,客户顺利办理了过户登记,如愿追回房产。
实务中,关于多轮查封下案外人救济属于疑难复杂问题,如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将轮候查封债权人列为第三人,通过该方式将所有债权人纳入诉讼,裁判结果对其产生既判力,该方式确实提高了效率,但案外人难以完全掌握其他轮候债权人信息,也有可能因部分债权人难以通知到位导致事实查明难度增加。另有观点认为,轮候查封法院可以视情况主动解除查封措施,或者案外人拿到确权判决之后一并对所有查封提出异议,由于轮候查封通常涉及多个不同法院,即便同一法院之间也因审执分离,执行法官解除查封需要有充分的依据,主动解除查封等路径很难实现,故该问题仍有待司法制度设计进一步完善。
本案代理过程历时五年,期间经历了房价大涨后又回跌、法院无法接受超过执行标的款项、法院查封到期后未续封又重新查封,以及不动产机构房号录入错误导致解封困难,但客户始终给予完全的信任和充分的支持,承办律师未负重托,取得满意的代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