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4日,“落实刑事辩护制度,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研讨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张江办公点举行。本次研讨会聚焦“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主题,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主办,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律师协会承办,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协办,旨在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汇聚智慧、总结经验、凝聚共识,为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梁雅丽律师受邀出席会议,田文昌律师在闭幕式环节作点评总结发言,梁雅丽律师“罪与非罪争议案件中的律师辩护”研讨议题环节作与谈发言。
开幕式现场
研讨会现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周加海,上海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张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晶,上海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宋烈出席开幕式并讲话。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劲松致辞。上海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黄祥青,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田文昌作点评总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宇展主持开幕式及闭幕式。
开幕式后,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委政法委、沪苏浙等地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的实务专家以及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同济大学、四川大学、上海海事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的学者,京沪鄂资深刑辩律师等40余位代表,围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工作机制”“罪与非罪争议案件中的律师辩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律师辩护”“减刑、假释案件中的律师定位和作用”四个核心议题,就如何搭建相关配套的工作机制以保障“委托律师+法援律师”的辩护全覆盖范式与“辩护质量全覆盖”,如何在罪与非罪的案件中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益以及辩护律师的职业权利,如何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配置下充分发挥律师庭审辩护职能,如何有效保障减刑、假释案件罪犯获得律师参与的权利等问题分别作了主旨发言与深入交流,剖析了当前存在的难点堵点,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梁雅丽律师作与谈发言
在“罪与非罪争议案件中的律师辩护”议题环节,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周欣主持,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梁雅丽律师作为与谈嘉宾,以“律师独立辩护与当事人权益保障”为主题,围绕罪与非罪争议案件中律师辩护的难点、要点及策略展开深入探讨。
梁雅丽认为,在罪与非罪的争议案件中,律师辩护策略的选择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体现了刑事辩护制度的价值追求。她针对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律师作无罪辩护是否越界”“被告人坚持无罪而律师作罪轻辩护是否达标”等争议问题,从辩护权来源、独立辩护边界、认罪认罚中律师角色定位等维度给出详细阐述。
梁雅丽律师作与谈发言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认罪认罚的案件,如果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做无罪辩护,法官可能会认为被告人不认罪,公诉人甚至会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不再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不能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对此,梁雅丽强调,辩护权本质是被追诉人的宪法性权利,律师独立辩护需以尊重当事人意志为前提,既要保持专业判断的自主性,又不能损害当事人核心利益。
梁雅丽指出,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1条、第39条之规定,律师在具结书上的签字仅是对认罪认罚过程的见证,而非对案件事实和量刑建议的认可。此外,认罪认罚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而非辩护律师,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最终决定权也在犯罪嫌疑人手中而非律师手中,因而,不能简单地将辩护律师的签字行为等同于认可行为,认可的主体还是犯罪嫌疑人。
梁雅丽认为,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专业性与规范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在罪与非罪争议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立足于以下三个维度开展工作:首先,严格遵循"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基本原则,确保辩护权的行使始终服务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准确把握独立辩护的边界,既要发挥专业判断的自主性,又要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核心利益;最后,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明确角色定位,既要履行见证职责,又要坚持实质辩护。
梁雅丽还特别强调,在处理辩护立场分歧时,律师既要恪守专业判断的独立性,更要牢记辩护权的本源——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专业判断与当事人意志的平衡,恰恰体现了刑事辩护工作的独特价值。
梁雅丽认为,当前,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正处于发展完善的关键阶段。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我们应当通过规范化的辩护实践,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辩护标准。这不仅有助于个案正义的实现,更能为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实践基础。
田文昌律师在闭幕式上作点评总结发言
研讨会闭幕式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律师与上海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黄祥青分别进行点评总结。
以下为田文昌律师发言摘要:
一、关于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核心问题
1.全覆盖的范围与过程
刑事辩护全覆盖应是“全过程覆盖”,不仅包括法庭审理阶段,还应涵盖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更需要律师介入,早期介入对维护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作用更大,这也是国外通行做法(如案件启动后律师立即参与)。目前仅在审判阶段覆盖是不完全的,难以充分发挥辩护作用。当然这需要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先争取做到审判阶段全覆盖是第一步。
2.全覆盖的质量与有效性
当前刑事辩护存在“质量不高、有效性不足”的问题,虽有“有形、有人”,但未实现“有效”,就是还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虽有律师参与却服务质量不高。在未达到有效性之前,不能称为“有效覆盖”。所以,需从过程完整性(覆盖全阶段)和效果实质性(实现辩护效果)两个方面来深化刑事辩护全覆盖问题。
3.落实有效覆盖的具体措施
建议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解决有效性问题,具体可分两种方式:一是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律所,由政府出资,律师出力。专门承接法律援助案件,区别于现有补贴式援助;二是过渡一下,在现有律所中补贴一些经费,明确用于律所承担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模式既能保障当事人权益,也能为青年律师提供成长平台,且可平衡律师与公诉机关的关系,相当于一部分拿政府薪金担任法律援助职能的律师,与担任公诉职能的检察官只是分工不同,当然这些律师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二、罪与非罪争议案件中的律师辩护
1.关键问题与实践挑战。
一是排非程序流于形式:非法证据排除是无罪辩护的关键环节,但现实中多数排非程序未发挥实质作用,难以真正排除非法证据,法院需强化对排非程序的重视,否则无罪辩护难以发挥作用。
二是立法表述与司法理解问题:在无罪辩护中实体问题争议多是我国刑辩中一大特点,时常会出现事实无争议,对罪与非罪的观点却针锋相对的现象。其原因一是立法抽象性导致争议(如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因缺少“骗税目的和结果”的表述,引发大量冤错案件,直至2024年司法解释才纠正);二是部分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如专家证人出庭却被限制参与质证、发言,关于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也分歧很多)。
2.辩护权的独立性问题。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明确“律师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但实践中仍存在理解与执行偏差,需在理念上达成共识,正确理解辩护权独立性的内涵。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实践问题
1.控辩不平等的根源。
控辩协商中检察院“强势”的核心原因在于法院未充分发挥审判中心作用。若法院保持中立性和审判权的权威性,即可以缓解控辩协商不对等问题。
2.起诉定罪率的合理性。
国际上起诉定罪率约90%~95%,我国高达99%,过分追求起诉定罪率违背诉讼规律,导致检察机关自我施压,也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应正确认识不同诉讼阶段中证据标准的差别,回归诉讼本质。
四、减刑假释中的律师参与
减刑假释阶段仍需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保障被羁押人权利,这可视为辩护权的延伸(为争取减刑假释权利而辩护)。目前该阶段律师参与几乎空白,应引起重视并推动落实。
最后,田文昌总结时强调,刑事辩护全覆盖需注重全过程性与有效性,通过制度设计(如政府购买服务)提升质量;罪与非罪辩护中需解决排非程序、立法表述不明确与司法中理解偏差问题;认罪认罚制度需强化法院中立性;减刑假释阶段应保障律师参与,最终实现对当事人权益的全面保护。
参会人员合影
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的基础性工程,对于提升司法文明程度、夯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根基意义重大。上海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和法治建设高地,自2017年启动试点以来,已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并在探索有效辩护、数字赋能、机制创新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本次研讨会是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进程中的一次重要思想碰撞与实践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