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领域中,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存在明确且具体的被害人,大部分案件保护的是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个体的利益以集体的形式被整体保护。但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除了保护集体利益外,还存在着具体的被害人,在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取得被害人谅解也是一个重要量刑情节。
一、和解还是谅解——流程之选择
从刑事法律角度来看,谅解与和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是当事人甚至有些办案人员容易弄错的概念。他们之间虽有共同之处,但在具体适用时有着较大的差别。
(一)刑事和解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从实体来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限定于两类:(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能适用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从程序来看,刑事和解需要办案机关的参与,由办案机关核实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并由办案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二)刑事谅解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从实体来看,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根据该规定,在知识产权犯罪中获得被害人谅解的,至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均可以适用谅解。并且根据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5年意见》)第二十四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取得权利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程序来看,法律对被害人谅解并没有做出特别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办案机关并不参与,由嫌疑人或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协商。
综上,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刑法典体系中属于第三章,且不属于过失犯罪,因此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能适用和解,但可以适用谅解。
二、向谁取得谅解——谁是知产刑案中的被害人
从上文分析可知,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争取减少刑罚,但关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谁是真正的被害人,各地办案机关都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有的办案机关认为购买者或者使用者是被害人,有的法院认为权利人是被害人,司法实践中一直都存在着争议,以河北省判决为例:
在(2025)冀****刑初***号中,被告人董某某在未获得阿某达斯、耐克、斐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销售假名牌腰包,然后在网上进行售卖。本案因消费者卢某强购买到疑似假包后向公安机关报警案发,后董某某取得被害人卢某强的谅解,法院决定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本案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购买者被认定为被害人。
而在(2024)冀****刑初***号中,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无品牌名称接近开关和制作奥托尼克斯接近开关说明书、标签等,用于制作成品假冒奥托尼克斯接近开关,并由刘某某经营的淘宝店对外进行销售。案发后,黄某某向奥托尼克电子(嘉兴)有限公司进行赔偿,奥托尼克电子(嘉兴)有限公司对黄某某予以谅解。法院认为,黄某某、刘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本案中,注册商标权利人被认定为被害人。
不仅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害人身份的认定存在异议,法律对于被害人的认定也模棱两可。目前来看,刑法及相关司法性文件对于被害人的身份认定也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倾向于认为权利人不是被害人。例如2023年4月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当向被害人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近亲属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对于被害人以外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审查起诉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并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包括的范围。显然,在这份文件中最高检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身份不同于被害人。
另一种意见倾向于认为权利人即被害人,虽然没有明确表明,但对权利人赋予的权利和地位与被害人几乎没有区别。例如2011年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对于鉴定结论应当听取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在此并未提及被害人。本条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相呼应。《2025年意见》也规定取得权利人谅解而非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本文的观点为,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被侵权权利人为被害人,理由有如下几点:
(一)从法律规定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处于刑法典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更加强调保护市场经济
所谓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1]而刑事案件中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通常为公司主体,其深度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是市场经济秩序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对其权利的侵犯势必会危害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因此,本罪名保护的法益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外,理应也有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人正是本罪中的被害人。如果认定被害人是终端消费者,则更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财产,与本罪设置的原意稍有偏离。
(二)从现有程序来看,认定权利人作为被害人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上文已经指出,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所作鉴定结果应当告知权利人,并听取权利人的意见,本条规定正是源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对象的鉴定是一项极具专业性的工作,例如商标犯罪中对涉案商品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鉴定,由于商标权具有专有性、特殊性、秘密性,只有权利人才能对鉴定给出专业的意见,而消费者并不具备这样的资格和能力。侵犯著作权罪也是如此,对于犯罪对象为计算机软件的,如果涉及源代码的比对工作,存在较高的技术壁垒,普通消费者达不到相应的技术门槛,所提意见也不具有参考价值。
综上,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犯罪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本案的被害人,嫌疑人/被告人寻求谅解时也应当向权利人谅解。但由于司法实践中认定时有分歧,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时笔者建议提前向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分清各案中对被害人的身份确认,保证有效赔偿和谅解。以下观点仅论述被害人限定为权利人的情形。
三、刑事谅解在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影响实例
笔者检索出几则公开案例,以供读者更加直观看出刑事谅解在知产犯罪案件中的作用和效果。
(一)(2022)赣**刑终***号刘某鹏、张某泉等假冒注册商标案中,被告人刘某鹏、张某泉等人因假冒某知名手机品牌公司的手机,销售额160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刘某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张某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某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后刘某鹏三人不服一审判决,遂提出上诉,并在二审期间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谅解。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赔偿了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在一审判决后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刘某鹏、张某泉、张某生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予以宣告缓刑。
(二)(2024)沪****刑初***号陈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被告人方某通过多家淘宝销售假冒某知名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售金额205万余元。公诉机关给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方某赔偿权利人45万元并取得谅解,并在家属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共计80万元。后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也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方某判处缓刑。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得到被害人谅解能够获得较大的从轻处罚空间,并且对于基本满足缓刑条件的情形下,往往是缓刑得以实现的关键。
四、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实操问题
(一)谅解时需要赔多少
在知产刑案中,获得被害人谅解所需赔偿金额的标准并无统一规定,需根据案件性质、损害后果、双方协商意愿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并且,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并不是直接的物质损失,这种损害的核心在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被害人通过正常行使知识产权本应获得的市场利益和竞争优势,包括市场份额被挤占、品牌价值贬损、技术优势削弱等方面,因此对被害人的赔偿金额难以直接量化,更多地需要结合自身的情节和能力与被害人协商和谈判。
(二)多个被害人的情形需要得到全部谅解才能从宽吗
在有的案件中,犯罪对象可能不止一个被害人,例如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中,一家店铺可能销售多家假冒品牌的产品,此时面临着可能需要赔偿多家被害人的情形,但这并不意味着需要得到全部被害人的赔偿才可以从宽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本身就是酌定从宽情节,在这种情形之下,争取的谅解越多,从宽的空间可能就越大,反之亦然。例如在(2025)沪****刑初*号郑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从微信昵称为“某某”的人员处购入的洋酒、红酒系假冒M(马爹利)、P(奔富)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其在某某平台上经营的网店以及微信渠道予以销售。被告人郑某某销售侵权商品的金额总计人民币50余万元,被查获的待销售侵权商品金额总计5万余元,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郑某某的家属代其向被侵权单位之一某某控股株式会社退赔3万元,并得到了某某控股株式会社的谅解。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家属代其向涉案被侵权单位某某控股株式会社进行退赔,并获得该被侵权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结语
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起源于被害人控告,为保证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取得被害人谅解也是办案机关会考虑的重要量刑情节,以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损害”的双赢。因此,对于被告人来说,积极争取被害人谅解在此类案件中也是一个弥补过失的机会,希望本文的观点能为读者带来正确的指引。
注释:
[1]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8月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