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刑辩百人谈第7期:挑战与应对: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中的实务难点与突破路径
发布时间:2025-08-08

2025年7月25日下午,由刑事二部主办的“刑辩百人谈”第7期活动在京都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活动分别由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田文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晓洋、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许兰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夏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孟粉主讲,业务管理部总监张蓬蓬主持。


  


  田文昌律师首先结合上海会议的内容进行分享,该会议由上海市高级法院与上海律协联合主办,围绕刑事辩护全覆盖等四个话题展开。关于刑事辩护全覆盖,田文昌律师强调,全覆盖不只是对案件数量和种类的覆盖,还应是对诉讼过程的全覆盖,涵盖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目前做到这一步有困难,可以分步进行。同时,当前值班律师职能有限、能力不足,法援律师数量与质量均不能满足需求。建议借鉴国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模式,建立专门法援律所,也可能为年轻律师提供锻炼平台。在罪与非罪争议案件的辩护中,他指出,我国刑事辩护中实体问题争议突出,远超国外,根源在于立法表述抽象模糊、司法水平不足。他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为例,批判将其视为行为犯的观点,类似问题增加了辩护的难度,当然同时也增加了律师辩护的空间。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他认为控方强势的根源在于审判中立性缺失,呼吁强化审判中心地位,同时指出公诉机关片面追求定罪率违反诉讼规律,建议合理筛选案件,遵循侦查、起诉、审判的阶梯式证据标准。此外,他还提到减刑假释中律师作用微弱的问题,主张律师应参与其中,帮助服刑人员争取合法权益,认为这属于辩护权的延伸。最后,他结合职务犯罪强调,程序上辩护难度大需尽力而为,实体上争议多则大有可为,律师应扎实理论功底,并通过解析个案推动法治的进步。


  


  孙晓洋律师以中国足球反腐系列案件中的李铁案为切入点,分享了职务犯罪主体认定和辩护观点把握的问题。她指出,职务犯罪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关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辩护时需深入了解行业背景与历史变革。


  在李铁案中,起诉书指控受贿罪等5个罪名,控辩双方争议焦点虽主要集中在事实层面,但主体认定是重要争议焦点之一。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李铁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理由是其担任国足主教练和国家选拔队主教练时,经中国足协选聘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任命,从事征调球员、带队比赛等公务。


  但孙晓洋律师作为辩护人持反对意见。她认为,此一认定首先与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和已然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即管办分离相冲突:2015年该方案明确规定中国足协与国家体育总局脱钩,实现管办分离,2016年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撤销,体育总局仅作业务监督和指导,征调球员等显属足协自身业务;第二,此一认定不符合《监察法》规定的,中国足协并非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体育法》相关条款亦未赋予其公共管理职能;第三,此一认定与国际足联、亚足联章程相冲突,后者要求会员协会独立管理事务,不受第三方干预。若认定国足主教练系“由国家机关委派”,将导致外籍教练身份悖论,影响中国足球国际形象,并违反中国足协的相关承诺。


  孙晓洋律师认为,将国足主教练身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实际牵涉到保护足球改革成果、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信守国际足联、亚足联章程等多层面问题。她同时认为,律师对于本案主体问题的研究具有相应的行业和历史价值。


  


  许兰亭律师围绕贿赂犯罪的若干疑难问题展开分享,结合多年办案经验,梳理了10个核心问题。关于“利用职务便利”,他认为应作广义理解,包括主管、分管、经手甚至默认,需与单纯的工作便利区分。“谋取利益”方面,承诺、实施、实现均可,无论利益合法与否,而行贿需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违反规定或违背公平原则谋取竞争优势。对于合作投资型受贿,若实际出资或参与经营管理,则不构成犯罪;亲属关系不影响行受贿认定,只要符合权钱交易特征,但夫妻、共同生活的父子间因财产混同一般不定罪。他还提到,受贿不要求亲自拿钱,通过他人代收仍构成;收取借款利息是否为受贿,关键看对方是否真需资金,若对方不缺钱却被硬塞钱收高息,则可能定罪;退钱是否影响定罪,取决于退钱原因与时间,为逃避处罚的退钱仍算受贿;礼尚往来与权钱交易的区分,需看数额是否符合当地水平、有无具体请托事项,超过3万且为管理对象所送可能定罪。此外,赃款赃物未找到但能确定金额仍可定罪。许兰亭律师指出,贿赂罪与行受贿共犯、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分也需结合具体情形,如贪污损害单位利益,受贿则为个人收受好处。最后,他分享了辩护方法,包括精通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善用专家论证与媒体监督,透过现象看本质,先考虑无罪辩护再做量刑辩护,明确辩护请求,结合司法改革动态,贯彻先进司法理念等,强调有效辩护不仅指无罪,也包括从轻减轻处罚。


  


  夏俊律师聚焦职务犯罪辩护中容易混淆的三个重点界分问题,结合多个案例进行了辩护要点及辩护思路的分享。第一个是受贿、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界分问题,夏俊律师认为这三者可从四个纬度进行区分:主体方面,受贿与斡旋受贿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体则为近亲属、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职务便利方面,受贿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斡旋受贿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他人的职务行为来进行,利用影响力受贿则是“通过他人的职务行为来进行”,关系密切人的影响力是非权力性影响力;谋利方面,受贿收受财物时,需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索取财物时,不要求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均需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外,还有关于法定刑方面的区别。第二个是受贿与索贿的界分问题,实务中很多案件涉及到该问题,很值得关注。夏俊律师认为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关注主动性,即是否受贿方先提出贿赂要求,但主动性只是索贿成立的条件之一,重点还需关注受贿方是否对行贿方施加了精神压力,即具备索取性或强迫性行为人以所掌握的职权为条件向他人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对方向其交付财物。实务中,对于受贿方与行贿方的认定,都必须贯彻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第三个是关于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界分问题。二者界分时重点关注三个方面:首先看主体资格,关注该单位组织是否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其次是行贿意志,关注涉案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最后是利益归属,即通过行贿所取得的利益归属于单位还是个人。以上三个重要界分问题,均是职务犯罪案件中容易产生争议和混淆的问题,对之进行准确区分,是我们律师辩护时应关注的要点和有力辩护抓手。夏俊律师最后强调,律师要在办案中不断思考,在思考中不断总结,这是辩护律师的必备素养和核心竞争力!


  


  孟粉律师围绕政商旋转门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展开探讨。政商旋转门狭义指公职人员离职后进入企业违规任职拿高薪,此类行为在反腐高压下逐渐被纳入刑法规制,常涉及受贿罪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今天主要围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展开探讨。利用影响力受贿这一罪名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以来,以前在案件中较为少见,但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已成为职务犯罪中的"高频罪名":2024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该罪名占比达17.3%,同比上升4.6个百分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状描述有两种形态,今天主要探讨第二种形态:即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的行为。她分析了政商旋转门的四种典型模式:权力即时兑现型、期权交易型、信息服务型、人脉变现型,其中后两种易被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鉴于当下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被扩大适用,罪与非罪界限逐渐模糊,她认为更应该厘清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保护法益究竟是什么。关于该罪的保护法益,她认为其本质是还是间接的权钱交易,保护的法益仍然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与公正性,而非“职权影响力的不可收买性”,因此认定构成该罪仍需存在实际的权力介入和不正当利益的谋取,不能仅因离职人员向公职人员打了招呼后收钱就定罪。孟粉律师结合案例指出,辩护时需区分离职公职人员收取的高薪报酬是权力的对价还是专业技能对价,如离职金融官员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债务重组服务,其虽然向金融体制内官员打了招呼,但由于体制内官员并未真正重视其打招呼内容,更没有为其和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说明其原有的职权影响力并未切实影响现任公职人员,该离职的金融官员年薪也与公司同等地位高管相当,对其就不应定该罪。她强调,实践中该罪边界易被扩大,需审慎审查具体请托事项、权力介入情况、有无谋取不正当利益及薪酬合理性,避免将正常职业转换后提供专业服务认定为犯罪,实践中应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该罪名适用的不当扩大。


  


  主持人张蓬蓬串联起各位嘉宾的分享,在每位嘉宾发言后进行简要总结与过渡,引导观众关注职务犯罪辩护中的关键问题,如主体认定、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界分争议等,确保了研讨会的有序推进与良好收尾。


  


  "刑辩百人谈"第七期活动围绕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中的难点和痛点展开深入研讨。嘉宾们从刑事辩护全覆盖、职务犯罪主体认定、贿赂犯罪疑难问题、贿赂犯罪中的重要界分以及政商旋转门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多维度分享实践经验与辩护策略,为广大刑辩律师拓宽了有效辩护思路,研讨会在热烈交流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