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淮南律师在L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在侦查阶段“黄金三十七天”内,依据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通过精准的事实梳理、严密的法律论证,与公安机关及时沟通,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等,使当事人在被拘留后第三十天成功取保。
一、案件核心事实梳理与定性分析
案件源于C某主动请托L某办理电视剧过审及放映事宜,双方约定办事费用100万元,C某通过第三方公司先行支付50万元前期费用。后因项目审核要求产生分歧及退款争议,C某以L某“虚构朋友与领导人特殊关系能运作过审”为由报案,导致L某于2025年7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闫淮南律师通过会见L某、核实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材料,明确本案核心争议为民事委托纠纷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划分。围绕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被害人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财产损失”五个构成要件逐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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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无非法占有目的:C某提出退款后,L某始终承诺退款,仅因履行分歧而交涉,且有实际向好友借款筹备退款动作,并有微信聊天记录、款项转账凭证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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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无欺骗行为:接受委托后,L某依托40年影视行业经验,联络圈中好友推进过审事宜,存在实际履约行为,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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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未陷错误认识:C某付款后两日即产生怀疑并要求暂停委托,其付款系基于委托事项本身,非因“虚构关系”陷入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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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未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C某请托的事项是电视剧过审,支付的钱款也是上述事项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总体费用,且是在L某实施请托行为之前支付的上述款项,并非基于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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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未遭受实质损失:L某明确同意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其子Z某已筹备50万元退款,损失可通过民事救济弥补。
二、法律依据与取保理由的精准论证
闫淮南律师紧扣相关法律规定,构建完整取保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强调L某涉嫌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无社会危险性;结合《关于取保候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主张本案通过民事途径可救济,取保足以防止社会危险。并且L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记录,作为资深影视制片人曾出品获奖作品,社会贡献显著;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主要证据(手机聊天记录等)已被扣押固定,取保不影响侦查;且其正推进反诈电影及建军100周年主题剧筹备,取保可保障社会价值延续。
三、沟通推进与证据呈现
闫淮南律师将证据系统化整合,形成“委托事实-履约行为-退款承诺-筹备凭证”完整证据链,包括微信聊天录频(证明委托约定、履约沟通、退款协商)、律师公函及发送记录、L某筹备退款聊天记录、打款记录等,并向办案机关逐一呈现,闫淮南律师还通过家属向证人搜集证据,协调证人去公安机关作证,另外在公安机关选择性收集证据的时候,让证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证据递交给公安。
闫淮南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清晰传递核心观点:本案系民事委托纠纷,L某无刑事违法性,取保具备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且能通过退款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最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在羁押L某三十天后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