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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从"重罪指控"到"罪轻落地":一起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案件的辩护策略解构与启示
发布时间:2025-08-18作者:李靖宇、王琦

枪支犯罪因涉及公共安全,历来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刑法》第125条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规定为重罪,法定刑起点即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至10年以上。然而,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因"仿真枪"与"真枪"的界定争议、枪口动能比标准的滞后性等问题,常面临"定性偏差"或"量刑畸重"的风险。


  2025年3月,笔者接受当事人委托,在其被逮捕后介入一起"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案件。经阅卷、会见及与检察机关的多轮沟通,最终以"认定自首情节"为核心突破点,推动案件虽维持"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的定性,但量刑由检察机关原建议的3-4年有期徒刑降档至6个月有期徒刑(实报实销)。本案的特殊意义在于,其不仅是个案的成功辩护,更折射出当前枪支犯罪辩护中"定性思路重构""司法趋势预判"与"立法争议运用"的三重逻辑。本文拟结合具体案情,对上述辩护策略展开实证分析。


  一、案件难点:


  枪支犯罪辩护的三大核心争议


  (一)基础事实:从"买卖运输"到"持有"的定性困境


  本案当事人张某系退役军人,军事发烧友。被指控于2024年4月至12月间,通过网络平台向李某(另案处理)购买"高动能仿真枪"3支,并伙同刘某驱车前往外地取枪,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3支仿真枪的枪口比动能分别为2.8J/cm²、3.1J/cm²、3.5J/cm²(均超过《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规定的"枪口比动能≥1.8J/cm²即认定为枪支"的标准)。


  本案从宏观上审视:既有购买行为,亦存在运输行为。似乎买卖运输枪支罪的定性无懈可击。但深入分析可发现三大问题:其一,只有买,没有卖;其二,不可能亦未实际进入进入流通领域;其三,涉案枪支威力极小。


  (二)证据链条:扎实的有罪证据链


  本案从张某是如何联系卖家的,到和卖家磋商购买的聊天记录、支付记录,以及对收货方式的协商。当然还包括伙同刘某驱车前往交易点取货的相关证据,以及拿到枪后的相关其他处置措施等证据均已经取证到案。本案从证据类型上说,可谓是从言辞证据,到书证、物证一应俱全。这样的案件如果不能另辟蹊径,只能一等再等,最后被判重刑。


  (三)量刑预期:重罪指控下的辩护空间压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第1条,非法买卖、运输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即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按照控方观点张某买卖并运输3支非军用枪支(均达1.8J/cm²),若按此标准,基准刑应在3-4年之间,甚至可能因"数量较多"面临更高刑期。


  在此背景下,辩护的核心目标已从"无罪"转向"降档"——即通过否定"重罪构成要件"或推动"轻罪认定",将案件导向"非法持有枪支罪"(《刑法》第128条,法定刑3年以下)或通过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大幅降低量刑。


  二、辩护策略:"以打促谈"的三重突破路径


  针对上述争议,笔者确立"以打促谈"的辩护策略:一方面通过"打"(对控方案件定性的精准质疑、对立法漏洞的学理批判)削弱重罪指控的合理性;另一方面通过"谈"(与检察官的良性沟通、对司法趋势的预判引导)推动案件向轻罪方向转化。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质疑定性——拆解重罪指控的定性逻辑


  1.文义解释出发定性持有更具合理性。从字面上来看,“买卖”是一种买进再卖出的商业行为,同样在刑法中,对于主观上没有出卖的目的,客观上又没有卖出的行为的单纯买进行为是不能称之为“买卖”的。买卖应包括:既有买进又有卖出的行为或者以出卖为目的的买进行为,与刑法中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相似,而本案中张某购买枪支的初衷并不是为了出卖而是因为出于对枪支的爱好以及用于平时把玩。


  2.罪刑相适应决定轻罪定性符合立法原意。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出发,行为人持有的枪支,来源有很多种包括购买、赠予、甚至是偷盗,而在现实生活中购买之外获得的枪支并不常见,很多情况下都是“购买”获得,如果对这些情形均定非法买卖枪支罪,那么非法持有枪支罪就形同虚设,且从量刑上分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起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非法持有枪支罪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一律定非法买卖枪支罪,不仅扩大了打击面,也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


  3.社会危害性有限是限缩打击力度的根本原因。买卖枪支导致了枪支的传播和流动,破坏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本案中张某不以出卖为目的的单纯购买枪支的行为,最终目的只是持有枪支,并非是对其进行传播或者流动或者用于其他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与为了出售而购买枪支的行为存在着本质差异。


  总的来说,单纯将购买枪支的行为纳入“买卖”范畴而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违背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宗旨,同时也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如果行为人系出于收藏、娱乐的目的,单纯的购买枪支行为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更合适,更加彰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更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第二阶段:立法对话——揭示枪口动能比的制度缺陷


  在与检察官的前期沟通中,笔者意识到单纯从定性出发难以辩护目的,需从立法层面揭示"1.8J/cm²"标准的滞后性。为此,笔者重点论证:


  1.标准与国际接轨的冲突。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多国立法例,"枪支"的认定需同时满足"致伤力"与"武器属性",而我国仅以动能比单一标准认定,导致大量"仿真枪"被不当入罪。例如,德国《武器法》规定,仅当器械"能够发射足以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投射物"且"设计用途为攻击"时才认定为武器;日本《刀枪法》则要求"枪管长度超过10厘米且能发射实弹"。


  2.标准与刑法谦抑性的背离。《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当前1.8J/cm²的标准将大量"玩具枪"纳入刑法打击范围,导致"买卖玩具即犯罪"的泛化现象,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例如,“天津大妈非法持枪案”——天津51岁的赵春华在街头摆了一个射击摊打气球,2016年10月12日晚,在公安机关巡查中被抓。警方在她的摊位上查获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其中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引发社会广泛争议。


  3.标准与仿真枪治理的矛盾。2018年,“两高”作出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批复》提出:“要综合考虑涉案枪支的用途和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防止客观归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下称《理解与适用》),进一步明确:“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较低且不属于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的枪支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系初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从宽处罚”。


  (三)第三阶段:量刑协商——推动轻罪认定的关键转折


  在完成证据质疑与立法对话后,笔者将辩护重心转向"轻罪落地"。考虑到张某的行为虽符合"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形式要件,但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且具有自首情节(后文详述),笔者提出"降档量刑"的具体方案:


  1.自首情节的挖掘与论证。张某系涉枪犯罪事实并未被发现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规定。笔者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张某构成自首的法律意见》,并附其到案经过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强调其"主动性"与"如实性"。


  2.社会危害性的量化评估。涉案枪支因动能较低(最高3.5J/cm²)、无改造可能性,即使被用于违法活动,造成的伤害后果远低于制式枪支;张某出于喜爱、把玩的目的购买,无违法犯罪记录,再犯可能性极低。


  3.类案检索的支持。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近5年同类案件,筛选出12起"买卖3支以下、动能比2-5J/cm²仿真枪"的案件,其中8起最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量刑1年以下),2起因自首、认罪认罚判处缓刑,仅2起维持"非法买卖枪支罪"并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组数据直观展示了本案的量刑合理区间。


  与此同时,笔者还关注到:(2020)吉01刑终469号案件、(2017)鄂1126刑初253号案件、(2016)鲁0305刑再字第13号案件,均支持出于兴趣爱好网购枪支,主要目的在于维持对枪支的持有,而不是实现对枪支的传播与流转,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更为适宜的观点。


  三、辩护成效与经验启示


  (一)案件结果:从"重罪指控"到"罪轻落地"


  经多轮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笔者的辩护意见,最终以"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实报实销)。尽管未完全实现"定性降档",但量刑结果已远低于检察机关原建议的3-4年,达到了"罪轻"的辩护目标。


  (二)经验启示:枪支犯罪辩护的三重逻辑


  1.教义刑法的精准打击。刑事案件打的就是证据和定性,证据关乎基础事实是小前提,而定性涉及法律解释是大前提。本案中,通过解释论将不能定重罪,要以轻罪入罪背后的原因解释明白,成功赢得了控方的认可,为后续量刑协商创造了空间。


  2.立法争议的实务运用。枪支犯罪的辩护不能局限于"就案论案",需关注立法背景与标准滞后性。例如,枪口动能比标准的制定初衷是为了打击"真枪",但随着仿真枪技术的发展,该标准已无法适应司法实践需求。辩护律师需通过学理研究、类案对比,揭示标准的不合理性,为轻罪辩护提供理论支撑。


  3.司法趋势的预判引导。近年来,司法机关对仿真枪案件的处理逐渐趋向轻罪化,甚至是无罪化。辩护律师需及时掌握此类司法政策,通过类案检索、政策解读,引导检察机关形成合理的量刑预期。


  结论


  本案的辩护成功,本质上是一场"法律适用争议"与"司法政策运用"的结合战。通过精准质疑证据、批判立法缺陷、预判司法趋势,最终实现了"虽定罪但降档量刑"的辩护目标。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枪支犯罪案件的辩护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更需要对社会现实、立法动态的敏锐观察。未来,随着仿真枪技术的迭代与司法理念的更新,枪支犯罪的辩护将更加注重"实质正义"与"个案公平"的平衡,这要求我们持续深耕法律研究,不断提升实务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更精准、更有效的辩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