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日,京都律师事务所三十周年庆典会议暨《行业变革与法治建设的双向奔赴》论坛在北京隆重举行。
本文为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岐龙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以飨读者。

赵岐龙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我是一名从业三十多年的法律人,来到京都所也18年了,以前从事法律工作基本上都是踏踏实实、埋头干活,很少“仰望星空”,将自己的具体工作与法治建设联系到一起。刚才聆听了卢建平教授及各位同仁关于律师成长:个体价值与未来法治的同频共振的话题,深受启发!让我对律师职业有了更高层次的认识!也让我深深感受到:做为法律人不仅要做好一名“办案匠人”,更要做一名“法治工程师”。
江平老师曾说: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田文昌老师也说过“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两位老师的至理名言给我们的律师工作与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那么,我们将如何把我们律师的日常工作与国家的法治建设联系到一起,甚至做到个人成长的价值与法治建设同频共振呢?我想用古希腊两位著名的哲人的思想以及结合“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关系来阐述这一问题,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阐述什么是正义,他不认同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他认为城邦的正义就是每个人能“各得其位、各司其职”,即政治家治理好国家,医生医治好病人,鞋匠做好制鞋,农民耕种好土地,通过社会分工的专业化实现社会正义。结合到律师行业,当代律师对法律条文的分析、对证据链条的构建、对诉讼策略的设计,本质上都是在特定领域内追求技艺的完美,也是在追求法律上的正义。
比如我们民商事律师,在为客户起草、审查合同时,律师必须精准界定权利义务,预判可能的履约风险,并通过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机制等条款降低交易成本。在金融领域,一份结构复杂的衍生品合约,若缺乏专业律师的精细雕琢,可能会因条款模糊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正如柏拉图所言,正义源于每个人专注于自己的技艺。律师对合同的技术性打磨,正是市场经济得以高效运转的基础。然而,合同自由并非绝对。如果合同一方凭借信息、资本或权力的优势,迫使另一方接受不合理的条款,那么这种"自由"就可能沦为压迫的工具。此时,律师若仅满足于技术性操作,而忽视合同背后的权力失衡,便可能成为不公正制度的帮凶。
所以,我们律师不仅要关注合同赋予我们的自由选择,更要关注权利不得滥用,通过合同正义限制合同自由!这就需要我们律师要有法治的大局观,要求我们在做每一个案件时要审查该案可能带来的社会价值。苏格拉底有一句名言:“未经省察的人生是不值得过的人生!”苏格拉底式的省察意味着对法律目的、社会价值的持续追问。所以,一个优秀的律师必须不断思考:我的工作如何促进实质正义?我代理的案件将对法治环境产生何种影响?这种省察意识使律师超越纯粹的技术专家角色,成为法治进程的积极参与者。
例如,在消费者合同中,格式条款往往由强势方(如银行、电商平台)单方面制定,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律师若仅从技术角度确保条款"合法",而不考虑其是否显失公平,便可能助长"合法但不合理"的商业实践。反之,若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引入公平性评估,或通过司法判例推动格式条款的合理化,就能在微观层面促进实质正义。
再比如,在劳动法领域,企业与员工签订的服务期限制、竞业限制协议,若过度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自由,即使符合合同自由的形式要求,也可能因违背合同正义而被法院调整。律师若能在此类案件中援引公序良俗原则,推动司法对合同自由的合理限制,便是在进行战略性的法治输出。
苏格拉底说,人生需要省察。孔子的弟子曾子也说:每日三省吾身!律师的职业,不仅需要技术性耕耘,更需战略性的法治关怀。
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恰如鸟之双翼,缺一不可!合同自由赋予市场活力,合同正义确保社会公平。当律师在每一份合同中既追求精确性,又审视公平性时,他们便不仅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更是法治文明的塑造者。
正义不是静止的状态,而是不断接近的理想;法治不是完成的工程,而是持续进行的实践。律师职业的伟大之处,恰恰在于它将这两者转化为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选择与技术细节。通过坚持这种既脚踏实地又仰望星空的职业伦理,律师不仅证明了自己是法律技术的运用者,更是法治建设的推动者,法治文明的传承者。
律师的个人成长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必然与法治同频,其技术型耕耘也必然伴转化为战略型输出,中国律师在中国的法治建设的漫漫征程中,矢志不移、永不言败!必然书写着不可或缺的法治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