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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仍被挂名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维权? ——蔡瑜律师代理法定代表人涤除系列案获胜诉判决
发布时间:2025-09-02

实践中,员工在职期间被安排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在离职后公司以各种借口拖延、拒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的情形并不鲜见。这种情形对于被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员工来说,承担着极大的未知法律风险。在自行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及时提起诉讼以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是员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必要途径。蔡瑜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以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的系列案件,近期在上海、南京、苏州三地六家法院均获胜诉判决,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曾于2018年通过求职受聘方式入职A公司。就职期间,A公司因公司业务需要,安排将原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被告上海B公司、南京C公司、南京D公司、苏州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上海B公司黄浦分公司、上海B公司闵行分公司的负责人。上述公司均为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2022年,原告办理离职手续,辞去原告在上述公司的一切职务,A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确认原告离职。当日,B、C、D、E公司及B公司的各分公司共同出具《免责函》,确认原告已离职,并承诺自2022年原告离职之日至上述公司的法人变更手续办理完成前,公司发生的任何行为与原告无关,原告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离职后,原告通过本人亲自多次反复沟通以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等方式,要求被告涤除原告在上述公司被作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工商登记。然而,被告始终借口拖延,至原告决定起诉时已逾两年还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蔡瑜律师代理原告分别在六家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涤除原告作为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工商登记事项。六家法院均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律师诉讼策略


  鉴于本案委托时正值新《公司法》开始实施不久,而法院以往多有不支持类似情形下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蔡瑜律师接受委托后,决定从查找最新法律规定、梳理诉讼证据材料、检索法院权威判例三个方面展开代理工作。


  (一)修订后的新《公司法》第十条增加了第2、3款,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上述新规定为本案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原告离职后,公司有义务及时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二)梳理相关材料作为起诉的证据。要求原告提供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免责函、缴纳社保凭证,证明原告是通过求职受聘方式入职A公司,担任相关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纯粹是基于公司的工作安排,原告办理离职手续后与上述公司已无实质性的利益关联。蔡瑜律师调取被告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工商档案作为证据,证实原告并非被告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股东、投资人,也不是实际控制人,被告公司的实际由某投资集团公司控制。另外还提供原告与原公司领导、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原告已经穷尽公司治理的内部救济途径,本案只能由法院判决涤除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


  (三)蔡瑜律师通过查阅“人民法院案例库”,搜集与本案类似情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入库参考案例,作为案件的附属材料,供承办法官参考。通过向法官提供类案判例,从侧面加强我方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争取有利判决。


  三、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判决认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涤除登记不必然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定代表人已穷尽公司治理的内部救济,而公司未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改选决议或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支持董事退出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可见,法定代表人受公司委托履行职务,法定代表人有权解除其与公司的委托合同关系。


  其二,有限责任公司中法定代表人应当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利益关联,该种利益关联是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前提和由来,由无利益关联的自然人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将违背立法的初衷和本意,将可能损害公司、公司债权人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的利益。


  其三,从保护自然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提出辞去法定代表人,且法定代表人无法通过公司自治途径作出决议,公司长期未启动变更法定代表人程序的,应当保护法定代表人作为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并非被告股东,现无证据表明原告为被告实际控制人或与被告股东存在关联,原告已从被告关联公司A公司离职,且被告出具《免责函》确认原告离任情况,原告无力促使被告改选法定代表人并多次催告,而被告未能合理期间内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原告已穷尽公司治理的内部救济,因此,被告应当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