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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改判,京都律师代理一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诉六年终获胜诉
发布时间:2025-09-02

近日,京都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争议十几年、历经六次裁判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再审判决支持执行异议人申请,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不予执行错误执行裁定。


  该案涉及土地权益执行争议,标的额巨大。当事人对案涉土地被执行提起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随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历一审败诉、二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败诉、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省检察院不予再审监察等程序后,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五年未果。京都律师团队接受当事人委托介入案件,成功推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该案开庭审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判决支持了当事人的执行异议请求,终止错误执行,这起疑难复杂案件诉争十四年、京都律师代理申诉六年,终获圆满成功。


  01


  案件背景:土地权益争议


  2001年,广州A公司通过拍卖程序获得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不良债权资产包中的a块土地,双方签署合同并支付价款。由于该地块系集体土地尚未办理完毕国有征用手续,土地使用证暂无法办理过户,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为后来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2004年,资产管理公司将资产包中除a地块外的其他资产权益整体转让。受让人几经倒手,最终该资产包落到广州B公司手中。


  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执行申请人时,未特别说明a地块不包含在转让的资产包中,B公司便利用这一瑕疵,申请法院将包括a地块在内的全部“四块资产”均变更至其名下。法院裁定原执行申请人(原债权人)的全部权利由受让人继受,即包括a地块权益的全部抵押资产归B公司。B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a地块权益归其所有。


  02


  曲折诉讼:多次审理均告失败


  面对自己受让且支付对价的土地即将被执行侵占的情况,A公司于2011年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后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广东省佛山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执行异议诉求,广东省高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仍被驳回,重审二审维持原判,A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法院的主要裁判理由是“A公司没有获得a地块土地权益”“B公司系善意取得”。


  2014年,A公司开始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久拖未决,至2019年,诉争已经8年,申请抗诉也已逾5年,案件陷入僵局,当事人的诉讼之路已近绝望。


  03


  京都介入:精准分析找准突破口


  2019年,A公司委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请抗诉再审事宜。


  律所指派高级合伙人公丕国和牛星丽、朱坤、王青楠、郭鑫鹏律师组成团队承办该案。


  律师团队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重新搜集整理证据,提出了两大核心法律观点:“资产公司转让的只是债权、案涉土地并未物权确权,原审裁判认定a地块归B公司系认定事实错误”“B公司未支付任何对价取得a地块,原审裁判错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基于这些精准的法律分析,律师团队重新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申请抗诉《申请书》,整理补充了证据材料,多次提交《请求尽快依法决定提起抗诉之申请书》。


  04


  抗诉成功:最高检支持并决定向最高法抗诉


  执行异议之诉作为特殊诉讼,核心要点是异议申请人要证明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实践中还经常面对申请执行人对标的物善意取得的法律问题。本案,各方转让人、受让人均未获得土地权证,而法院以善意取得制度认定B公司拥有土地权益而执行正当。尽管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一再强调“加强民行监察力度”,但当事人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难度极大。


  经过律师团队与承办检察官的多次沟通和协调督促,2020年12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监〔2014〕76号《民事抗诉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对民事案件决定抗诉的数量屈指可数,这使得京都律师团队代理的这一案件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显得尤为难得。


  05


  模拟法庭:最高法开庭之前充分准备,提升胜诉几率


  鉴于案件的疑难复杂性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特殊性,为提升案件专业质量,京都律所组织了模拟法庭进行演练和讨论。通过模拟法庭的方式,律师团队从不同角度审视案件弱点和完善论证,进一步夯实了再审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为提升再审改判几率奠定了坚实的专业基础。


  这种以模拟法庭为形式、集体研讨检验疑难案件专业意见的措施,能够补强代理意见,有效预测和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争议点,是京都律所多年来坚持的“集律所力量、共克疑难案件”的有效务实的办案制度。


  06


  再审胜诉:最高法支持委托人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该案,并于2021年9月组织了再审开庭。


  庭审中,京都律师再次强调本案再审改判的三大法律理由:一是B公司受让的资产中不包括案争地块权益,法院变更执行申请人的程序性裁定不发生物权变更的法律效力,原审法院认定B公司受让该地块系认定事实错误;二是B公司既非善意(明知受让的资产包不包括案争地块),亦未取得(未支付分文对价,未占有土地),原审法院以善意取得制度认定B公司拥有土地权益系适用法律错误;三是A公司已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支付对价占有土地,形成对该土地用益物权期待权(准物权),可以排除执行。


  由于案件疑难复杂、争议颇大,案件几经延期多次讨论,最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终于下达判决。再审判决完全采纳京都律师的第一、第二代理观点和分析论证,认定B公司受让的资产包中不包括案争地块,也不构成善意取得,支持A公司的执行异议诉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不得执行案争地块的原法院裁定。


  07


  案件价值:专业+坚持,是胜诉的不二法门


  本案的胜诉,得益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实事求是的监督抗诉,得益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依法再审改判,也得益于京都律师团队的专业实力和坚持不懈的努力。


  本案,A公司拍卖受让不良债权资产包中的案争地块,B公司经多手转让获得资产包中另三块资产,事实本来并不复杂。但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失误,由于执行法院的错误裁定,更由于B公司当事人的贪婪,案情变得疑难复杂。而一审二审败诉、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使得该案法律救济路径狭隘、改判概率极低。在案件事实争议极大、抗诉再审程序极难启动的情况下,如何打破僵局力求改判?总结起来因素很多,但最要紧的,还是专业实力。


  从繁杂的事实乱象中,抽绎出本案最基本的事实主线:我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支付对价占有案争地块,对方当事人未受让案争地块分文未付却申请执行;


  从四五箱证据材料中,梳理出证明对方当事人只受让部分债权和三块资产(不包括案争地块)的直接证据并做成诉讼可视化图表,帮助检察官、法官厘清要紧的法律证据、正视无可争议的基本事实;


  对原审法院认识到对方当事人并未受让土地而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维护执行正当的法律问题,京都律师对本案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专业分析和法律论证,获得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专业认可。


  还有值得一提的是,京都律师对本案“物权期待权应当为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的观点,在当年争议极大,但在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已明确认定。大意为:案外人对被执行的不动产“签订合同、支付对价、占有不动产、非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形成物权期待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京都律师介入该案时,案件已经经过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败诉、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败诉、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等程序,案件几乎陷于死局。“咬定青山不放松”,对案件基本事实的把控和对司法正义的坚守,是最终取得胜诉的重要因素,这也再次体现了京都律师“专业取胜坚韧顽强”的专业理念和职业精神。


  诉争十几年的案件终于正义结案,京都律师代理六年的案件胜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向坚守司法正义的检察官、法官致敬!感谢为公平正义努力的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