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务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第二期)活动现场

安鸿鹏
2025年9月18日,京都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职务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第二期)。北京市世航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韩哲,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分院院长梁雅丽,京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王一超,法律自媒体主理人、国家级杂志社前社长、总编辑杨大康,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技能培训项目导师张小峰,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淮南,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曦、李明真等出席发言,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鸿鹏担任主持人。

梁雅丽
首先,梁雅丽律师致欢迎词,对各位嘉宾莅临京都律所参加研讨活动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同时也诚挚邀请各界人士积极参与京都律所组织的专业研讨活动中来,共同研究探讨刑事辩护问题,努力为刑辩事业及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主讲发言环节:

韩哲
韩哲律师指出,尽管辩护律师普遍反映职务犯罪辩护“非常难”,但辩护律师仍然要坚定信心,注重研究职务犯罪调查的规律和规范调查权力的规则,提高办案的专业能力,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被告人的刑期以及合法财产的保护。他展开说谈到,一方面新《监察法》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做出新的规定,为当事人和辩护律师行使非法证据排除权利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同时,新《监察法》还规定了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和申诉的权利,这就需要律师积极争取,激活这些条款,为非法证据的排除开辟新的路径;另一方面,实践中应当从证据、事实、程序和法律适用的角度,对被告人作出轻罪、罪轻、未遂、自首、立功等方面进行辩护,使辩护效果取得实效。

张小峰
张小峰律师通过详细分析基金、证券及其他理财产品的规定得出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对于基金、证券、资金管理计划从事服务活动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以此来详细分析了金融理财产品的亏损补偿与受贿罪的关联问题。

闫淮南
闫淮南律师围绕新型与隐性职务犯罪展开深度解读,提出相较于传统腐败的直接性,新型腐败呈现显著隐形特征。他指出司法认定工作面临三重难点,即主观故意深藏,行为性质模糊,纪法适用受阻。同时他还提出三大破解思维:以推定思维,凭常识、逻辑从异常行为推断主观故意;用穿透思维,揭开民事、商业行为伪装,还原利益输送本质;靠辩证思维,从六维度综合裁量,兼顾形式与实质正义,为精准打击此类犯罪提供清晰路径。
与谈发言环节:

李晓曦
李晓曦律师提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精准打击“权力的影子”,其核心在于,行为人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包括近亲属及其他密切关系人)施加实质性影响,从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的,即构成本罪。他说,目前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重在“实质影响力”而非形式身份,并以是否与他人“通谋”或者对请托事项、收受财物“明知”为要件,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或共同受贿。

李明真
李明真律师认为,职务犯罪一直是刑事辩护中的痛点和难点,其中共犯问题的认定、特定与不特定关系人的认定、非特定关系人成为受贿罪共犯的认定,是否具有通谋、共同实行行为、共同占有财务的理解与认定等,都是行业理论与实务中讨论的热点,也是辩护空间所在。她表示,辩护律师要结合构成要件、在案证据严密论证,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点评发言环节:

王一超
王一超副教授总结发言提及,前述发言人的分享兼具宏观视野与微观技巧,内容精彩纷呈,职务犯罪辩护虽然难度巨大,但刑辩律师的职责恰恰在于迎难而上,而在这场博弈中,最坚实的武器便是法律规范与社会常识。
她表示,贪污贿赂案件中的追诉时效问题也值得关注,在事实辩护层面,对涉案财物性质的准确认定至关重要,这要求刑辩律师必须主动拓宽知识边界,主动学习金融财会等跨专业知识。就办案机关日趋普遍的“穿透式指控”,她认为,辩护律师也要善于使用“穿透式辩护”的应对策略,从而找到并截断指控链条中的薄弱环节,重新界定涉案财物的法律属性,从而实现釜底抽薪式的有效辩护。

杨大康
资深法律媒体人杨大康老师结合实践,从职务犯罪委托人家属的角度进行点评。他认为律师代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核心绝非“添乱”,而是以专业知识打破司法惯性:从留置阶段的“定心锚”(避免家属信息焦虑崩盘),到庭前沟通的“事实校准器”(辅助办案人员精准定性),最终实现有效辩护的价值。他提到,那些看似给办案“制造麻烦”的对抗,从全局角度维护了司法正义并推动了此类案件的高质量办理。

赠书合影
活动结束后,安鸿鹏律师进行签名赠书,现场气氛热烈。
此次活动开展,研讨了职务犯罪办案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展示了京都律所刑事业务专业水平,未来该系列研讨活动将持续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