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的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中负责管理劳动合同签订事务的人力岗位员工,未就自身的劳动合同及时与用人单位续订,且后续因此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由于人力岗位员工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属于员工自身的一种失职行为,且不能排除员工故意不续签来谋取赔偿的可能性,因此该种情形具有特殊性。那么该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呢?
对于这一问题,2024年6月6日,天津高院与天津市人社局联合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案例3[1]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
案情梗概
2020年2月26日,赵某入职A公司,双方订立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截至2021年2月25日,工作岗位为人事行政专员。劳动合同期满后,赵某仍在A公司从事原岗位工作。赵某未履行自身工作职责,导致其未与公司及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5月18日,赵某主动提出离职,要求A公司支付其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第二倍工资,A公司拒绝支付。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2021年2月26日至2022年5月18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裁判要旨
本案中,A公司提交的管理制度中对赵某从事的人事行政专员工作职责描述具体清晰,包括负责公司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事务,且该管理制度赵某知晓;同时,另有证据证明赵某作为A公司的人事行政专员,曾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赵某继续在该公司从事人事行政专员工作,基于自身岗位职责,双方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赵某未及时履行自身职责所致,A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故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了赵某的仲裁请求。
通过上述案例所体现出的裁审观点可知,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二倍工资”作为一种惩罚性赔偿,其适用规则中隐含着用人单位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具有过错的条件,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二倍工资”并不会获得支持。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尽到勤勉履职义务,如因自身原因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甚至试图以此谋求不当利益的,最终不会获得法律的支持。
注释:
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406/t20240606_664389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