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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人工智能】刑事+合规双视角解析《AI 安全治理框架》2.0
发布时间:2025-10-10作者:王馨仝、王延桥

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已然成为决定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变量与大国博弈的战略“高地”。在这场关乎未来的全球竞逐中,任何国家都无法置身事外。对于中国而言,发展人工智能技术不仅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引擎,更是维护国家安全、提升国际影响力的必然要求。然而,放眼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国际格局正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与对抗性。


  在国际竞争与规制浪潮的双重压力下,中国于2024年9月发布的《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2.0版,其意义远超一份技术性指南。它不仅是中国在严峻国际形势下,为平衡“发展”与“安全”所提出的系统性解决方案,更是在全球治理语境中,为争夺规则制定话语权、捍卫国家核心利益而发出的信号。这份框架对技术内生风险、应用安全风险及衍生风险的系统性划分,不仅为产业发展划定了边界,实质上也为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了前瞻性的指引,其背后牵动的,已远不止是商业利益与民事责任,更触及了国家安全与刑事风险的底线。


  一、人工智能治理的国际格局与中国应对


  (一)人工智能:


  大国博弈的战略制高点


  当前,全球已进入以人工智能为标志的智能化时代。AI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与深度,渗透至经济、军事、社会治理的各个层面,成为重塑全球力量格局的核心要素。它不仅是衡量一国科技创新实力的标尺,更是决定其在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与治理体系中地位的关键因素。因此,围绕人工智能的国际竞争,已从单一的技术竞赛,演变为一场涵盖标准制定、产业链控制、人才吸引乃至意识形态输出的全方位、体系化博弈。抢占人工智能发展的制高点,就意味着掌握了未来发展的主动权与国际竞争的核心竞争力,这已成为世界主要大国的战略共识。


  (二)美欧两极:


  两种路径下的全球AI治理图景


  在当前的全球AI治理格局中,欧盟和美国共同塑造了中国AI产业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


  2025年7月发布的《美国人工智能行动计划》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首个系统性的“国家级AI动员”。其核心不再局限于单点监管,而是涉及从底层芯片、电力、数据中心到AI模型治理、出口政策、意识形态输出等全方位的系统布局。该计划的核心目标是通过财政、监管、外交、国安、科研与教育等全链条举措,实现美国在全球人工智能竞争中的“绝对技术优势”,并重塑世界科技与产业版图。该计划标志着美国AI战略的重大调整,即从“安全优先”转向“竞争主导”。具体措施包括:在技术层面,成立“AI出口联盟”并修补半导体设备出口管制漏洞,以加强对AI芯片、关键零部件的出口管制,限制中国企业获得高端芯片的路径;在治理层面,构建“可信AI模型”认证体系,将AI输出与政治准入捆绑,可能用于排除中国模型进入欧美与新兴国家市场。这一系列举措显示,美国正将其AI政策作为一次科技、财政与国际战略的系统性资源重配。


  欧盟则采取了不同的路径。于2024年3月通过的《人工智能法案》是全球首部全面监管人工智能的综合性法律,旨在通过实施该法案来重塑全球AI产业格局与治理规则。其核心是基于AI的不同风险,将AI系统分为禁止类、高风险类、通用AI模型与系统、生成式AI与聊天机器人等类别,并施加不同的监管要求。该法案对中国企业构成了直接影响。首先,它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我国AI企业的主要产品如金融风控、医疗影像、人脸识别等,均被纳入高风险清单,必须完成全套CE认证。其次,它显著增加了企业的合规成本,企业向欧盟输出产品或服务前,必须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技术调整与合规性评估。例如,智能汽车的舱内监控、自动驾驶被归为高风险,需通过CE认证并提交算法可解释性报告。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最高可处以3500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7%的罚款,为出海企业带来极大的财务与声誉风险。


  面对美国的技术遏制与欧盟的规则壁垒,中国的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正面临着严峻的“双向挤压”。在此背景下,被动接受或简单模仿任何一方的模式,都将使我国陷入战略被动。因此,《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2.0版的出台,是中国立足国情、面向全球,进行的一次关键战略布局。它不仅对内规范AI健康发展,更对外参与国际治理、输出“中国方案”。该框架强调风险的系统性与动态性,注重技术、管理与法律手段的协同,旨在探索一条既能激发创新活力,又能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治理路径。


  二、刑事风险视角下的


  《框架》2.0风险分类


  不同于《框架》1.0,《框架》2.0将风险链条全面延伸,新增“应用安全风险”板块,更加全面地分析了AI所具有的各类风险。[1]作为律师,应当关注《框架》2.0中风险分类背后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后果,即《框架》2.0中所揭示的可能转化为具体刑事法律风险的情形。


  1.技术内生安全风险:AI的“原罪”与刑事边界


  此类风险是AI与生俱来的,包括模型可解释性不足(黑盒子)、偏见歧视、鲁棒性不强[2](易受干扰)、输出“幻觉”(生成虚假内容),以及外部对抗攻击等。刑事风险的核心在于区分“技术缺陷”与“人为恶意”。例如,算法偏见可能导致在招聘、信贷等场景中基于性别、地域等敏感特征进行歧视性决策,若情节严重,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甚至触及《刑法》。


  此外,AI的“幻觉”若被恶意利用,如生成虚假财报、伪造官方文件,可能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虚假诉讼罪。若AI被用于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可能涉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在此类案件的辩护中,焦点将集中于行为人是否对AI的“幻觉”有明确的认知和利用故意,还是属于不可预见的技术失控。企业若能证明已遵循《框架》要求尽力减轻偏见,可作为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尽职证据。


  2.技术应用安全风险:AI被滥用为核心的刑事重灾区


  这是当前AI刑事风险最集中的领域,主要指AI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诈骗类犯罪方面,“深度伪造”技术极大降低了犯罪门槛。例如,2024年浙江某案中,犯罪团伙使用AI模拟特定人物声纹实施“虚拟绑架”诈骗,单案金额高达230万元。海淀法院调研也显示,利用ChatGPT生成的诈骗话术可使受害人上当概率提升40%。[3]根据《框架》中“最终用途追溯”的要求,企业若未建立必要的身份验证和日志留存制度,可能在刑事追责中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框架》2.0中体现为对数据泄漏风险的强调。若企业安全措施不足,导致训练数据中包含的个人信息泄露,可能直接触发此罪。辩护需重点审查数据获取的合法来源以及泄露是否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黑客攻击”等免责事由。


  3.应用衍生安全风险:宏观冲击与潜在刑事挑战


  《框架》2.0中指出此类风险将涉及AI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宏观冲击,如冲击就业结构、扰乱市场秩序等。甚至非常具有前瞻性地指出人工智能“自我意识觉醒、脱离人类控制”的可能。目前直接对应的具体罪名较少,但若利用AI大规模实施未被法律明确禁止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新型业务,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等兜底性罪名,刑事追责会更加关注社会危害性、因果关系与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三、刑事辩护视角下


  《框架》2.0中的应对策略


  《框架》2.0提出的应对策略分为技术和管理两个层次,这些措施在刑事案件中可成为关键的辩护切入点。


  在技术应对层面,《框架》2.0建议部署安全护栏(Safety Guardrails)技术、建立“熔断”机制、提高最终用途追溯能力。这在AI失控导致重大事故(如自动驾驶车祸)的刑事案件中至关重要。企业能否证明已部署并激活了有效的“熔断机制”,是判断其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过失大小的关键,可能成为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


  在管理软措施层面,《框架》2.0强调溯源管理,要求对AI生成内容进行标识水印。在AI生成假新闻、诽谤内容的案件中,内容是否有清晰标识,直接影响对传播者主观明知的认定。标识了,可能减轻传播者责任;未标识,则可能加重平台方责任。例如,在国内首例利用AI生成假新闻的案件中[4],若生成内容带有不可去除的溯源标识,办案难度将大幅降低,行为人的责任也更易界定。


  四、人工智能企业刑事合规要点与建议


  为有效应对《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2.0版所揭示的日益复杂的刑事风险,人工智能企业必须超越形式合规,构建一套贯穿业务全生命周期、可被司法实践所认可的“刑事风险防火墙”。


  首先,设立实质化运作的技术伦理委员会,并将决策过程全面留痕。此举的核心法律价值在于,通过完整的书面记录,将企业抽象的“审慎注意义务”具象化。当面临刑事调查时,这些详尽的会议纪要、评估报告和审批记录,将成为证明企业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间接故意的强有力证据,有效阻断单位犯罪的责任链条。


  其次,构建主动、智能的异常行为监控与报告机制。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企业可以此为依据,将合规管理向前端延伸。这种积极的“尽责”行为,不仅是履行法定义务的体现,更可能在未来的诉讼中,作为争取酌定不起诉或从轻、减轻处罚的关键量刑情节。此外,制定详尽的应急响应预案并定期开展实战化演练。预案的价值在于证明企业在主观心态上对风险并非“放任”,而是“预见并积极防范”。此举能在发生安全事件时,清楚证明企业并不存在放任的间接故意,从而将可能的刑事责任限定在过失的范围内,从而显著影响定罪与量刑。


  最后,在用户协议与服务条款中精准设置刑事风险免责条款。如此不但能起到警示作用,还能在用户违反这些明确约定并构成犯罪时,作为证据,证明企业已履行充分的警示义务。清楚证明犯罪行为源于用户的单方意志,有助于在企业与个人犯罪之间建立“防火墙”,有效厘清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的边界。


  通过上述环环相扣的合规体系,企业不仅能够提升自身的安全治理水平,更能在潜在的刑事风险中占据主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奠定坚实的证据和法理基础。


  五、结论


  面对欧盟和美国在AI领域的新动态,人工智能治理已远超技术与法律合规的范畴,演变为一场关乎国家核心竞争力与未来发展主动权的深度博弈。《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2.0版的发布,正是中国在这一复杂国际背景下,寻求“AI发展、AI安全与AI治理”三位一体战略平衡的关键举措。刑事风险仅是这条道路上需要严守的底线之一。真正的挑战在于,如何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避免因过度监管而抑制技术创新,同时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构建起自主的“数据—算法—算力”生态,防止核心产业在全球产业链重组中被边缘化。


  因此,对《框架》2.0的理解与适用,需要超越单纯的风险防范视角,将其置于国家战略的高度。这要求政策制定者、产业界与科研力量协同发力,不仅要构建有效的内部治理与合规体系,更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输出蕴含中国智慧的治理方案。


  注释:


  [1]李函芮:《深入解读:〈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2.0》,上海市人工智能与社会发展研究会2025年9月19日。


  [2]“鲁棒性不强”指系统的冗余度、容错机制不足,面对外部环境波动、内部参数微小变化或意外异常时,容易出现功能失效、性能大幅下降甚至崩溃的情况。


  [3]华一樵:《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风险全景与合规指引》,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研究,2025年7月28日。


  [4]2023年5月,平凉市公安局网安大队侦破首例利用AI技术炮制虚假不实信息的案件,该案嫌疑人利用ChatGPT编造了一起“甘肃火车撞人伤亡惨重”的假新闻,并且将其放在了国内一些自媒体平台上,新闻点击量超过1.5万次。